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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身自由,亦称"身体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之人身自由,既包括个人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也包括人的尊严、住宅和个人通讯秘密不受侵犯;狭义之人身自由,仅指公民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刑罚的自由。本文所指的人身自由是狭义上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它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准则。近年来,我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运用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比起以前都有较大改观,但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而导致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遭受践踏的事件屡有发生;无视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以"人治"代替"法治"的大有人在,其中也包括不少执法者。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以完善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制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