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班列签发多式联运提单之法律瑕疵分析

来源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kyl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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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班列采用多式联运提单并以其作物权质押信用证结汇存在明显法律瑕疵。途经欧洲多国的中欧班列属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范畴,不可避免地处于CIM管辖范畴。中欧班列应签发国际货约运单,货约运单是中欧班列跨越欧洲国家的必备单证,根据国际结算惯例,运单副本加其他单证即可实现提前收款。提单属于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概念,已被《鹿特丹规则》所摒弃;多式联运提单也不是国际公约中准确的法律概念。提单不属于CIM规定的运输单证,不能体现真实的运输关系,中欧班列采用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明显不当。此外,实践中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物权凭证效力也存有法律瑕疵,且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提单,以其设立质权恐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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