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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条例(送审稿)》将供销合作社定位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做法具备进步性,于我国供销合作事业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均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涉“合作制”的具体规定上,《供销合作社条例(送审稿)》存在着对地市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方向完全回避、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合作制”体现不足的问题。立法的完善针对前者,为明确地市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来“合作制”的发展方向;针对后者,包括修改关于“合作制”的表述、保障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独立地位以及完善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