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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证据法作为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也要随之进行深入发展,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大多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证据法将朝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立法模式为单行法典。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立法现状;发展趋势
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分类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类型。一般来说,以证据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诉讼主张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八大类,一是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二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四是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五是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六是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七是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八是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性质
第一是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是證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是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
第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而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虚假或错误的陈述、臆想、猜测等均不能作为证据。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杜撰的、牵强附会的。诉讼法要求,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所指的查证属实,就是指经过审查判明该证据确系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第二,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我国证据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其借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要求在诉讼中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即承认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观必须符合客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依职权收集证据,某些当事人依法必须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市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院为了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收集证据。在自诉案件中,则主要要求自诉人提供证据。第四、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如前所述,深人群众,调查研究,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我国现行立法继承这一传统, 除将其确立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使之在运用证据等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具体化、 制度化,以利其更好地贯彻。第五,忠实于事实真相
根据我国诉论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无论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都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律师参加诉论活动。也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
五、我国证据制度的不足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比如在刑事上,依据疑罪从无的规则,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六、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
在诉讼制度精密化的影响下,证据法将变得更加精细,证据规则将更加细致、具体。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单独的证据法典,这样既能充分考虑到三大诉讼的特殊性,也很好的有针对性地做到有的放矢。而且还能对各大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全面和充分、细致的规定,便于理解和操作,能充分实现证据立法的目的。证据立法要以人为本,在制度上要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证明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彻底,在我国未来的证据法改革过程要进一步增加有利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则,如在刑事证据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未来我国证据法的规则设置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更加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更加重视在各种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综上,我国证据制度有优越的方面,也有不足的方面,要取长补短,继承保留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也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使我国的证据法朝着一种更加精细、更加合理、更加人本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一云,王新清.主编.《证据学》.第六版
[2]何家弘.主编.《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申君贵、陈岚.《证据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立法现状;发展趋势
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分类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类型。一般来说,以证据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诉讼主张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八大类,一是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二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四是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五是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六是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七是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八是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性质
第一是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是證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是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
第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而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虚假或错误的陈述、臆想、猜测等均不能作为证据。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杜撰的、牵强附会的。诉讼法要求,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所指的查证属实,就是指经过审查判明该证据确系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第二,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我国证据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其借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要求在诉讼中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即承认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观必须符合客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依职权收集证据,某些当事人依法必须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市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院为了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收集证据。在自诉案件中,则主要要求自诉人提供证据。第四、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如前所述,深人群众,调查研究,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我国现行立法继承这一传统, 除将其确立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使之在运用证据等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具体化、 制度化,以利其更好地贯彻。第五,忠实于事实真相
根据我国诉论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无论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都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律师参加诉论活动。也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
五、我国证据制度的不足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比如在刑事上,依据疑罪从无的规则,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六、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
在诉讼制度精密化的影响下,证据法将变得更加精细,证据规则将更加细致、具体。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单独的证据法典,这样既能充分考虑到三大诉讼的特殊性,也很好的有针对性地做到有的放矢。而且还能对各大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全面和充分、细致的规定,便于理解和操作,能充分实现证据立法的目的。证据立法要以人为本,在制度上要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证明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彻底,在我国未来的证据法改革过程要进一步增加有利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则,如在刑事证据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未来我国证据法的规则设置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更加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更加重视在各种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综上,我国证据制度有优越的方面,也有不足的方面,要取长补短,继承保留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也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使我国的证据法朝着一种更加精细、更加合理、更加人本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一云,王新清.主编.《证据学》.第六版
[2]何家弘.主编.《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申君贵、陈岚.《证据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