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国内16家上市银行和广东省72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样本,采用简易计税法、一般计税法(分为部分抵扣和完全抵扣)、基本免税不抵扣法、现金流量法等四种方法,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法,并将银行全部收入纳入增值税税基,是比较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为此,首先应明确对利息支出是否进行核定抵扣,然后继续坚持对中小银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及设立“营改增”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