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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出游往往遇到行程安排过于密集、购物专打老人主意等问题。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取消指定购物行程、小费不再单独给、同游同价等条款,这些能帮助老年人避开出游的骗局和陷阱吗?
同游不同价
老人可投诉退钱
74岁的华侨马老先生与老伴儿报名参加港澳两地游,却被告知因年龄过大,购物力不强,必须要再多交300元。交了钱,本以为可以放心旅游,不料绝大部分时间仍只能待在香港的所谓“免税商店”里购物,却无法观赏特区美景。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对老人、小孩、残疾人等提供了特殊服务可以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外,同一旅游团队应享有同样的服务内容和同等的收费标准。在旅游行程中,如旅行社未向老人、小孩提供优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旅游服务内容,却要额外多收费用,消费者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返还多交的费用。
自费项目全取消
门票多少要明确
69岁的老姚与几个散客组成一个海南旅行团。根据老姚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海南旅游行程中自费景点很少,且完全由游客自愿参与。但是实际旅行中,旅游一开始,导游就一直催促游客补缴700至900元的自费门票费,导游每天都安排两个自费景点,每个景点平均收费150元以上。老姚身上仅有四五百元,怕钱花完了回不了家,于是一直坚持不交自费项目的费用。导游就奚落他:“你出门不带钱,要是有病咋办?你就在车上待着,哪里也不许去。你给我签个字,丢了我不管,回来你不在,我们就开车走了……”弄得老姚心里别提多难过了。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旅游合同中,会单独列出一个自费项目。以往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法国凡尔赛宫的门票就需要游客自理。但是在新版旅游合同规范中,自费项目要么被当成游览景点含在行程中,要么干脆取消。
购物点变自由活动
不能强迫老人消费
今年4月,邱女士参加了某景区一日游,旅行团的包车早上6点就出发,不过不是直奔景点,而是先到景点附近一处专卖蛇药的商店。邱女士在店员的导购下,买了一袋蛇药、一瓶药酒,总计200元,其他团员也或多或少买了一些东西。10点左右,邱女士总算搭载着大巴到了景点。算上1小时的休息,邱女士在景点内一共游玩了2小时,参观仅1小时。结束参观后,邱女士再次被带上购物之旅,这次去的是一家餐馆和钻石店。不过因为老年人大多自备干粮和水,也没有准备太多钱,因此既没有在餐馆吃饭,也没有买珠宝。邱女士记得,那天乘大巴回到小区,已是晚上6点了。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低价团减少
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周女士到澳洲旅游,一到澳洲机场,导游让她和团员们付给地陪和司机小费,每天每人100元。10天下来,周女士给小费就给出了1000元。
《旅游法》规定:禁止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在以往的旅游合同中,境外小费是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范围。在出境游的过程中,领队或者导游会告诉游客还需要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多少钱的小费,一般游客都是“要多少就给多少”,但到底是不是应该交这么多钱,却没有人知道。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包含了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不适合老人项目
要明确提醒
有5位老人于今年2月参加“昆大丽版纳纯玩四飞八日游”。游玉龙雪山前,年过古稀的老郑怕雪山缺氧就不愿意买票上山。大家都上雪山后,老郑一人在车上休息,不料老郑上厕所的功夫,司机把车门一关不知去向。老郑只好一人在旅行车旁,冻了三个多小时。
10月1日后,原有的自费项目会尽可能纳入线路本身的固定要素中,如表演、特色餐、景区电瓶车等,但有些项目并不适合全体游客都参加,如玉龙雪山的索道,可能不适合老年人,需要游客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旅行社应把这些项目明示出来,供游客选择,同样是绝不强迫。
“老年证”参团
优惠提前协商
老戴夫妇去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黄龙游,老两口年龄均已超过65岁。按景点规定,九寨黄龙对老年人有门票优惠,此次旅游门票差价为200元。按理说门票差价应由当地导游退还给老戴。但老戴询问过当地导游,导游称门票差价不能退现金,只能抵充自费项目。老戴夫妇只得参加由导游组织的自费项目。
很多景点对老年游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老年游客通常认为,旅行社应退还景区的挂牌价格与持老年证享受到的优惠价之间的差价。但是以往旅行社退还老年人门票的优惠部分,并不是按挂牌价退还,因为景点给旅行社的是团队优惠价,所以退差价时,旅行社只能退协议价和老年优惠价之间的差价。因此老年游客与旅行社在退还款额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引起大量投诉。
《旅游法》规定:严格控制景点门票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部分费用需要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比如,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游客滞留当地,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用全部由旅行者承担。而返程的机票如果还需单独购买,则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责编:孙展)
同游不同价
老人可投诉退钱
74岁的华侨马老先生与老伴儿报名参加港澳两地游,却被告知因年龄过大,购物力不强,必须要再多交300元。交了钱,本以为可以放心旅游,不料绝大部分时间仍只能待在香港的所谓“免税商店”里购物,却无法观赏特区美景。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对老人、小孩、残疾人等提供了特殊服务可以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外,同一旅游团队应享有同样的服务内容和同等的收费标准。在旅游行程中,如旅行社未向老人、小孩提供优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旅游服务内容,却要额外多收费用,消费者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返还多交的费用。
自费项目全取消
门票多少要明确
69岁的老姚与几个散客组成一个海南旅行团。根据老姚与组团社签订的合同,海南旅游行程中自费景点很少,且完全由游客自愿参与。但是实际旅行中,旅游一开始,导游就一直催促游客补缴700至900元的自费门票费,导游每天都安排两个自费景点,每个景点平均收费150元以上。老姚身上仅有四五百元,怕钱花完了回不了家,于是一直坚持不交自费项目的费用。导游就奚落他:“你出门不带钱,要是有病咋办?你就在车上待着,哪里也不许去。你给我签个字,丢了我不管,回来你不在,我们就开车走了……”弄得老姚心里别提多难过了。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旅游合同中,会单独列出一个自费项目。以往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法国凡尔赛宫的门票就需要游客自理。但是在新版旅游合同规范中,自费项目要么被当成游览景点含在行程中,要么干脆取消。
购物点变自由活动
不能强迫老人消费
今年4月,邱女士参加了某景区一日游,旅行团的包车早上6点就出发,不过不是直奔景点,而是先到景点附近一处专卖蛇药的商店。邱女士在店员的导购下,买了一袋蛇药、一瓶药酒,总计200元,其他团员也或多或少买了一些东西。10点左右,邱女士总算搭载着大巴到了景点。算上1小时的休息,邱女士在景点内一共游玩了2小时,参观仅1小时。结束参观后,邱女士再次被带上购物之旅,这次去的是一家餐馆和钻石店。不过因为老年人大多自备干粮和水,也没有准备太多钱,因此既没有在餐馆吃饭,也没有买珠宝。邱女士记得,那天乘大巴回到小区,已是晚上6点了。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低价团减少
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周女士到澳洲旅游,一到澳洲机场,导游让她和团员们付给地陪和司机小费,每天每人100元。10天下来,周女士给小费就给出了1000元。
《旅游法》规定:禁止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在以往的旅游合同中,境外小费是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范围。在出境游的过程中,领队或者导游会告诉游客还需要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多少钱的小费,一般游客都是“要多少就给多少”,但到底是不是应该交这么多钱,却没有人知道。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包含了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不适合老人项目
要明确提醒
有5位老人于今年2月参加“昆大丽版纳纯玩四飞八日游”。游玉龙雪山前,年过古稀的老郑怕雪山缺氧就不愿意买票上山。大家都上雪山后,老郑一人在车上休息,不料老郑上厕所的功夫,司机把车门一关不知去向。老郑只好一人在旅行车旁,冻了三个多小时。
10月1日后,原有的自费项目会尽可能纳入线路本身的固定要素中,如表演、特色餐、景区电瓶车等,但有些项目并不适合全体游客都参加,如玉龙雪山的索道,可能不适合老年人,需要游客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旅行社应把这些项目明示出来,供游客选择,同样是绝不强迫。
“老年证”参团
优惠提前协商
老戴夫妇去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黄龙游,老两口年龄均已超过65岁。按景点规定,九寨黄龙对老年人有门票优惠,此次旅游门票差价为200元。按理说门票差价应由当地导游退还给老戴。但老戴询问过当地导游,导游称门票差价不能退现金,只能抵充自费项目。老戴夫妇只得参加由导游组织的自费项目。
很多景点对老年游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老年游客通常认为,旅行社应退还景区的挂牌价格与持老年证享受到的优惠价之间的差价。但是以往旅行社退还老年人门票的优惠部分,并不是按挂牌价退还,因为景点给旅行社的是团队优惠价,所以退差价时,旅行社只能退协议价和老年优惠价之间的差价。因此老年游客与旅行社在退还款额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引起大量投诉。
《旅游法》规定:严格控制景点门票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部分费用需要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比如,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游客滞留当地,滞留期间的食宿费用全部由旅行者承担。而返程的机票如果还需单独购买,则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