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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及免税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