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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并且应当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和决定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应有宪法思维,进行合宪解释,要以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精神来理解、解释和界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而不是随意进行解释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