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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法学是一门法学的附属科学的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拥有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意识、关系、实践和理论。在新时期,行政法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不同时期的内涵,并分析了在新时期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行政法学 内涵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张弛,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26-02
行政法学是一门法学的附属科学的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拥有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意识、关系、实践和理论。这些研究对象导致行政法学能够分析得出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其发展规律,受到一定的人文精神的支配和影响。
一、我国行政法学不同时期的内涵
(一)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起步时期。由于“文革”对于民主和法制造成的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要求对民主集中制进行重建,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概念。因此,国家顺水推舟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了规范上的立法。由于行政立法现象的诞生,我国也兴起了对于行政立法理论得研究,但是由于我国宪政的行政法基础较为薄弱,加上苏联整体对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导致这个时期所产生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只是苏联行政法学的照搬照抄,而苏联的行政法学是在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得到的,导致其具有较多的管理学或行政学的影子,只是一个行政法学的空壳,根本没有对行政法学进行基本的原理阐述。
行政法学体系强调的是法制保障和法制监督,而忽略了行政救济理论,法与管理的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法是管理或行政的一种方式,管理和行政是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直到90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导致行政法学的建立并没有体现出我国传统的法文化,行政法学的一些阵地被行政学占领。
(二)第二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因此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迈出了关键一步。它实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普遍性和独立性,对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定义,行政法不仅仅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也可以是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其最终目的是约束行政行为,核心关键是构建以诉讼为基本出发点的控权机制。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带动行政法学也产生了转折性的改变。首先进行改变的是关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因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目的就是为构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提供保障和后盾。之后就是对行政法学基本范畴以及行政法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具体来说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救济等基本原理进行了概括,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改革的实际情况、政治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就,同时借鉴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成功经验和模式优点,使得行政法学展现出本土化的特点,逐步形成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制约行政权、以程序权抗衡执法权的行政理念。尽管这些学说存在一定的制约,但毕竟已经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融入了自己的人文精神,在对待外来行政法学时能够做到有效的提炼、抽象和组织,融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全新阐述,虽然这些理论可能无法得到一致的肯定,但却能为人们的思考和行为提供一种新的方式,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学的科学化。至此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学浓厚的行政学色彩才得以排除,形成了以“行为救济”为主线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但是,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答,导致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不能呢个得到完整。但这样的成果还是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的诞生。
(三)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上世纪末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以及形成基本理论体系的时期。在就理论研究范畴上,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有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的前三个层次的研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第四个层面上的研究成果还差强人意。正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理论根基比较单薄,直接导致了法学界的研究的意义比较牵强,地位无法爱到充分重视。由此可知,必须着手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进行重新思考和构建。这样才能够帮助人们从整体的角度去理解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工作效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90年代的行政法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解释行政法规范以及其相应操作的概念和探讨,而是更注重于从哲学的高度来解释问题的本质和内涵。总的来说,从传统的以“命令与服从”为人文精神的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转变为一种针对现实的可操作性,基于宪法与行政法、公法与私法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体系结构,使得我国的行政法学逐渐走出了泥沼,登上了哲理思辨的高度,逐渐完善监督行政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以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为关键的理论体系初见雏形。
二、当下行政法学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政治责任模糊不清
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如果政府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是决策,导致最终造成有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结果,虽不一定违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却要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是政治责任的主体——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会降低政治责任主体政治上可信度,需要接受执政党、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等的监督。当前,政治责任已经逐渐形成了“问责制”的追究和承担制度。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前提就是实现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在我们谈论到责任政府的话题,通常都用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来概述,而忽略了法律责任,使得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通过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形式蒙混过关,导致责任政府与政府法制,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相违背,这势必会造成法治社会的混乱。 (二)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根据我国宪法,中央与地方必须按照以下规则维持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进行划分,最大程度上调动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并划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定期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述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但是将宪法中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的基本准则真正落实,就是个棘手的问题。有的国家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是相互独立的,只是通过两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来进行联系,但却没有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缺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立法,因而导致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直通依政策和权威。
(三)知情权越来越受重视
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以实现人身自由。当公民对损害自身权益的时间都没有知情权的时候,就无法实现所谓的对于政府政治权利的“管理”和“监督”。事实上,知情权也涵盖对政府信息的知情,并在知情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人为的限知情权的内容。此外,在中国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立是一项几位复杂和谨慎的程序和过程,政治权利的司法救济也过于狭隘。由上所知,我们并不一定需要将公民的知情权视作一种“管理”、“监督”政治权利的方式,而将其视作一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则需要行政法学研究者们的智慧的引导。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进一步加强关于“平衡论”的研究
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给行政法学的研究提出了必须适应新形势任务的需要,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功能的关系,也就是要强调“平衡论”的研究重要性。
首先,是明确和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爱我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行政主体就是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一切法律责任都有自己承担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由于党政不分,地方政府的各项决策权都属于通党委,执行权属于政府,行政主体没有自有的身份地位。因此,行政法学解决的就是行政法治秩序的构建问题,明确和理顺党政关系,确保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的服务功能。我国宪法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就是说为民服务就是我国行政主体的性质,将全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宗旨。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中,却将行政主体定位为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使得其管理权力过多过大,却没有强调服务性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在行政主体的建设中强调服务、代理功的重要性。
(二)进一步加强“实用性”的研究
首先,强化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建设。我国人民群众上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需要加强行政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帮助公民树立民众的行政法观念。此外,要建立操作性强的现代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上,尤其强调在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过程中的有效监督,确保对政府机关行政首长执行行政法有着严格的监管。由于行政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要求审判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司法知识,同时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知识。为此,要加强普通法院相关从业人员的行政审判能力的培训,加大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知识的分数比重;同时,在最短时间内构建具有独立的调查权、审判权的行政法院。
(三)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
针对当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过分集中的现象,行政法学相关领域应该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通过实践操作证明,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之下,将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仅仅依靠其自律和自觉意识进行监督管理,会存在极大的潜在危机,也会危及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了违法行为就难以弥补。此外,行政强制权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中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客观上,行政机关要从原来的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这就要求尽量避免强制色彩的出现,合理分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权的数量和强度。因此,行政法学理论界要着力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强调司法本位模式的构建以及司法改革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中期至上世纪末3个时期,在不同时期中都有其独特的内涵。在新时期里,行政法学又面临着政府政治责任模糊不清、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知情权越来越受重视等新的挑战,由此可推断,行政法学将呈现出进一步加强关于“平衡论”的研究、“实用性”的研究并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等趋势。
参考文献:
[1]于立深.中国行政法学30年的理论发展.当代法学.2009(1).
[2]章志远.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3]彭贵才.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9(5).
[4]马英娟.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7]丁含春.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前景之我见.政治与法律.2009(4).
[8]胡建淼.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模式及发展展望.法制现代化研究.2008(1).
关键词 行政法学 内涵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张弛,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26-02
行政法学是一门法学的附属科学的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拥有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意识、关系、实践和理论。这些研究对象导致行政法学能够分析得出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其发展规律,受到一定的人文精神的支配和影响。
一、我国行政法学不同时期的内涵
(一)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起步时期。由于“文革”对于民主和法制造成的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要求对民主集中制进行重建,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概念。因此,国家顺水推舟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了规范上的立法。由于行政立法现象的诞生,我国也兴起了对于行政立法理论得研究,但是由于我国宪政的行政法基础较为薄弱,加上苏联整体对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导致这个时期所产生的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只是苏联行政法学的照搬照抄,而苏联的行政法学是在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得到的,导致其具有较多的管理学或行政学的影子,只是一个行政法学的空壳,根本没有对行政法学进行基本的原理阐述。
行政法学体系强调的是法制保障和法制监督,而忽略了行政救济理论,法与管理的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法是管理或行政的一种方式,管理和行政是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直到90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导致行政法学的建立并没有体现出我国传统的法文化,行政法学的一些阵地被行政学占领。
(二)第二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80年代末90年代初,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人权的重要性,因此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迈出了关键一步。它实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普遍性和独立性,对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定义,行政法不仅仅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法律,也可以是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其最终目的是约束行政行为,核心关键是构建以诉讼为基本出发点的控权机制。
由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带动行政法学也产生了转折性的改变。首先进行改变的是关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研究。因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目的就是为构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提供保障和后盾。之后就是对行政法学基本范畴以及行政法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具体来说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救济等基本原理进行了概括,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改革的实际情况、政治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就,同时借鉴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成功经验和模式优点,使得行政法学展现出本土化的特点,逐步形成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公民权制约行政权、以程序权抗衡执法权的行政理念。尽管这些学说存在一定的制约,但毕竟已经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融入了自己的人文精神,在对待外来行政法学时能够做到有效的提炼、抽象和组织,融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全新阐述,虽然这些理论可能无法得到一致的肯定,但却能为人们的思考和行为提供一种新的方式,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学的科学化。至此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学浓厚的行政学色彩才得以排除,形成了以“行为救济”为主线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但是,行政法的本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答,导致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不能呢个得到完整。但这样的成果还是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的诞生。
(三)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上世纪末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以及形成基本理论体系的时期。在就理论研究范畴上,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有应用研究、规范研究、原理研究和哲学研究。到目前为止,行政法学的前三个层次的研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第四个层面上的研究成果还差强人意。正是因为行政法学的理论根基比较单薄,直接导致了法学界的研究的意义比较牵强,地位无法爱到充分重视。由此可知,必须着手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进行重新思考和构建。这样才能够帮助人们从整体的角度去理解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提高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工作效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90年代的行政法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解释行政法规范以及其相应操作的概念和探讨,而是更注重于从哲学的高度来解释问题的本质和内涵。总的来说,从传统的以“命令与服从”为人文精神的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转变为一种针对现实的可操作性,基于宪法与行政法、公法与私法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体系结构,使得我国的行政法学逐渐走出了泥沼,登上了哲理思辨的高度,逐渐完善监督行政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以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为关键的理论体系初见雏形。
二、当下行政法学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政治责任模糊不清
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如果政府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或是决策,导致最终造成有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结果,虽不一定违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却要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的直接承担者是政治责任的主体——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会降低政治责任主体政治上可信度,需要接受执政党、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等的监督。当前,政治责任已经逐渐形成了“问责制”的追究和承担制度。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前提就是实现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在我们谈论到责任政府的话题,通常都用道义责任、政治责任来概述,而忽略了法律责任,使得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职责通过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形式蒙混过关,导致责任政府与政府法制,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相违背,这势必会造成法治社会的混乱。 (二)中央和地方的矛盾
根据我国宪法,中央与地方必须按照以下规则维持关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进行划分,最大程度上调动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并划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定期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述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但是将宪法中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的基本准则真正落实,就是个棘手的问题。有的国家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是相互独立的,只是通过两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来进行联系,但却没有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进行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缺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立法,因而导致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直通依政策和权威。
(三)知情权越来越受重视
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以实现人身自由。当公民对损害自身权益的时间都没有知情权的时候,就无法实现所谓的对于政府政治权利的“管理”和“监督”。事实上,知情权也涵盖对政府信息的知情,并在知情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人为的限知情权的内容。此外,在中国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立是一项几位复杂和谨慎的程序和过程,政治权利的司法救济也过于狭隘。由上所知,我们并不一定需要将公民的知情权视作一种“管理”、“监督”政治权利的方式,而将其视作一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则需要行政法学研究者们的智慧的引导。
三、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进一步加强关于“平衡论”的研究
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给行政法学的研究提出了必须适应新形势任务的需要,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功能的关系,也就是要强调“平衡论”的研究重要性。
首先,是明确和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爱我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中,行政主体就是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一切法律责任都有自己承担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由于党政不分,地方政府的各项决策权都属于通党委,执行权属于政府,行政主体没有自有的身份地位。因此,行政法学解决的就是行政法治秩序的构建问题,明确和理顺党政关系,确保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的服务功能。我国宪法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也就是说为民服务就是我国行政主体的性质,将全国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宗旨。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中,却将行政主体定位为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使得其管理权力过多过大,却没有强调服务性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在行政主体的建设中强调服务、代理功的重要性。
(二)进一步加强“实用性”的研究
首先,强化依法行政的规章制度建设。我国人民群众上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需要加强行政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帮助公民树立民众的行政法观念。此外,要建立操作性强的现代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上,尤其强调在事前、事中、事后一系列过程中的有效监督,确保对政府机关行政首长执行行政法有着严格的监管。由于行政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要求审判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司法知识,同时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知识。为此,要加强普通法院相关从业人员的行政审判能力的培训,加大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知识的分数比重;同时,在最短时间内构建具有独立的调查权、审判权的行政法院。
(三)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
针对当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过分集中的现象,行政法学相关领域应该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通过实践操作证明,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之下,将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仅仅依靠其自律和自觉意识进行监督管理,会存在极大的潜在危机,也会危及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了违法行为就难以弥补。此外,行政强制权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中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客观上,行政机关要从原来的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这就要求尽量避免强制色彩的出现,合理分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权的数量和强度。因此,行政法学理论界要着力构建科学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强调司法本位模式的构建以及司法改革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中期至上世纪末3个时期,在不同时期中都有其独特的内涵。在新时期里,行政法学又面临着政府政治责任模糊不清、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知情权越来越受重视等新的挑战,由此可推断,行政法学将呈现出进一步加强关于“平衡论”的研究、“实用性”的研究并重新构建行政强制权力模式等趋势。
参考文献:
[1]于立深.中国行政法学30年的理论发展.当代法学.2009(1).
[2]章志远.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3]彭贵才.行政法学二十年来的反思与前瞻.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9(5).
[4]马英娟.监管与经济激励: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的新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2).
[7]丁含春.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前景之我见.政治与法律.2009(4).
[8]胡建淼.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模式及发展展望.法制现代化研究.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