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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思想观念的进步,传统的发展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在"绿色革命"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寻求一种与环境相协调的社会模式--循环型社会。要建立循环型社会又必定离不开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于是,循环型社会法便应运而生。本文研究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基础,主要分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基础,包括各类环境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其次是经济基础,即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取向的循环经济;最后则是思想基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起到了极大的引导作用。依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些强大后盾,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之路便得以明朗。
关键词:循环型社会法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观
历史前进的车轮一刻不停地向前行驶,或缓慢或迅速,见证每一个时代变迁,迎来一次又一次人类历史的飞跃。循环型社会正是应这种时代要求的呼唤而出现的,它是一种以3R(即减少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为取向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包括现代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的理念。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循环型社会法随即出现,以用来及时调整新的历史环境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等。循环型社会法是个新生事物,但同时也是受到普遍关注的新事物,[1]它以环境承载力为依据,注重环境与生态保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历史优越性。任何一项事物的出现都有其特定的基础与背景,在此,我们需要探讨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基础,以便了解其得以产生的来龙去脉。
一、循环型社会法的法律基础
任何一项新法的出现必定是以众多业已成熟的法律为依托的,没有这些已有法律的支撑,它很难在法律之林中立足。前面已经提到,循环型社会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消费为基本价值理念,崇尚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以及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它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截然不同,是一场意义深远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的变革。循环型社会法重在一个"法"字,在此,我们首先要探讨的是这一新兴法律得以构建的法律基础。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一法律部门正日趋完善,各种环境相关法也已逐渐建立。从宏观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这一指导性法律到微观意义上的各类环境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环境法体系正在不断壮大。作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分子,循环型社会法有其独特的法律支撑。提到循环型社会,主要就是提倡循环经济,在这里所探讨的循环型社会法的法律基础也主要是与循环经济相联系的。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洁生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这部法律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和高效利用,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行业支撑"的立法原则,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安排。其中包括:(1)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能耗高、污染重等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要求,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来支持和推动企业等相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规定并编制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同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废物再利用、资源产出率和资源化率等具体指标;(3)确立总量调控制度,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安排经济规模和产业结构,积极主动地采取节地、节水、节能、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4)规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并相应地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些措施体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一些新突破,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提倡循环经济都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于2008年8月29日正式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规定了基本制度以及激励和约束措施,特别是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时,统一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将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中开展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3R)活动界定义为循环经济,并对3R做了详细的说明以使循环经济有了更为规范的表述。它从生产全过程而不是末端治理的角度推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其规定的循环经济基本上覆盖了社会生产活动中所有的环节,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更为全面和具体。同时,本法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责任延伸到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从而对产品设计和原材料选用等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二、循环型社会法的经济基础
法律,众所周知,是属于上层建设的范畴,而上层建设的确立与完善离不开深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在谈过循环型社会法的法律基础之后,接下来要探讨的便是其得以构建的经济基础。
循环型社会法这一概念是在近年来才得以提出的,在这里我们就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是在近年提出而不是更早一些?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循环经济有个基本的了解。
循环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资本论》。在这部书中,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但是他在第三卷里对生产条件的节约、生产排泄物的再利用等问题的论述[2]中已经包含了成熟的生态循环思想。"循环经济"一词的正式出现,是由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来的。关于循环经济内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循环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生态型经济。循环经济系统可以看作是类似于自然生态园的一种系统,通过优化社会经济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人类的生产消费活动逐渐融合于自然生态系统。[3]第二,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它是在生态环境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要素的时候,人类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由此便将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种新的经济方式,其目的在于促进人类成员生活福利的最大化。[4]传统经济是一种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表现为"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排放",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高强度地开采、消费资源以及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与之相反,循环经济则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转化成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这样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生产、消费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以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相协调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更有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建立循环经济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此外,发展循环经济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的国家,水资源占有量和人均土地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l/4和1/3,人均矿产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如果继续以传统的粗放型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生产方式来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将会使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也会加速有限自然资源的耗竭。环境和资源所承受的压力反过来也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发展循环经济来保证矿产资源和水土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持续供给。
循环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与完善提出迫切要求,试想,一方面是经济增长模式的突飞猛进,而另一方面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则不健全,这带来的将是何等滞后的社会环境。因此,循环型社会法的出现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众望所归。
三、循环型社会法的思想基础
思想决定行为,任何一项事务的形成与发展总是离不开巨大的思想动力的推动。在倡导循环型社会的今天,潜在的便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都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大规模的机器生产代替了落后的手工作坊,这标志着人类进入了工业文明阶段。人们从宗教神权和政治集权中解放了出来,崇尚自由、高歌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以自然主人的姿态对自然界进行大肆的掠夺、征服并取得了辉煌的胜利;科技革命又为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插上乘风的翅膀,创造了空前的物质繁荣。正当人们品尝着这杯现代化的甘酿时,殊不知自己的行为正在孕育着一场毁灭人类生存家园的灾难:资源枯竭、环境恶化、人口膨胀、生态失衡以及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使当代人的进一步发展陷入了危险的境地。当代世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与自然资源耗竭、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是并存的,这也表明了一个事实:当代人的发展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实质上是以牺牲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为代价,也就是"借用了儿孙的地球"。[5]
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1962年,美国的一名女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在她的科普著作《寂静的春天》里向人们展示了一幅别样的自然图景:由于大量使用杀虫剂和农药,促使鸟儿逃离甚至死亡,小草和鲜花枯萎和凋零,春天里再也听不到鸟语闻不到花香,到处静悄悄死一般的寂静。自此,反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西方世界兴起了。时隔十年,又一部惊世骇俗的著作问世--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第一份全球问题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它引起了世界各国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关系问题的极大关注。该报告描绘了一幅"世界末日的模型",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将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如果按照现有的规模和速度去破坏环境和消耗自然资源,那么最终会出现经济停止增长。在此之后,《我们共同的未来》、《全球21世纪议程》等文件相继签署,可持续发展逐渐由思想转变成了人们的实际行动。
我国长期以来对生态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6]可见,党中央已经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而可持续发展则是抓好生态建设极为重要的手段。那么,何为可持续发展呢?"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利益;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7]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种发展观也是一种伦理观,它要求以伦理的观点来审视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伦理规范来处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对传统发展观的一种超越。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易事,从法理学的角度讲,还涉及到调整方式的结构和如何在社会中高效运转等问题。不过,依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些强大后盾,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之路已十分明朗。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套完善有序的循环型社会法将呈现在我们眼前。
参考文献:
[1]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J].学海,2007,1.
[2]马克思.资本论: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92-120
[3]吴绍中.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J].社会科学,1998(10).
[4]刘平宇.论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性[J]绿色经济, 2002(4).
[5]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62.
[6]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0.
[7]廖晓义.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目标[J].科技导报,1993,(11).
作者简介:李蔓梓(1987-),山东滨州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理论和海洋环境法。
关键词:循环型社会法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观
历史前进的车轮一刻不停地向前行驶,或缓慢或迅速,见证每一个时代变迁,迎来一次又一次人类历史的飞跃。循环型社会正是应这种时代要求的呼唤而出现的,它是一种以3R(即减少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为取向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包括现代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的理念。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循环型社会法随即出现,以用来及时调整新的历史环境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等。循环型社会法是个新生事物,但同时也是受到普遍关注的新事物,[1]它以环境承载力为依据,注重环境与生态保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历史优越性。任何一项事物的出现都有其特定的基础与背景,在此,我们需要探讨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基础,以便了解其得以产生的来龙去脉。
一、循环型社会法的法律基础
任何一项新法的出现必定是以众多业已成熟的法律为依托的,没有这些已有法律的支撑,它很难在法律之林中立足。前面已经提到,循环型社会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消费为基本价值理念,崇尚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以及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它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截然不同,是一场意义深远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的变革。循环型社会法重在一个"法"字,在此,我们首先要探讨的是这一新兴法律得以构建的法律基础。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一法律部门正日趋完善,各种环境相关法也已逐渐建立。从宏观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这一指导性法律到微观意义上的各类环境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环境法体系正在不断壮大。作为环境法体系中的一分子,循环型社会法有其独特的法律支撑。提到循环型社会,主要就是提倡循环经济,在这里所探讨的循环型社会法的法律基础也主要是与循环经济相联系的。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洁生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这部法律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和高效利用,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行业支撑"的立法原则,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安排。其中包括:(1)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能耗高、污染重等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要求,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来支持和推动企业等相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规定并编制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同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废物再利用、资源产出率和资源化率等具体指标;(3)确立总量调控制度,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安排经济规模和产业结构,积极主动地采取节地、节水、节能、减排等循环经济措施;(4)规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把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并相应地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这些措施体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一些新突破,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提倡循环经济都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于2008年8月29日正式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并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规定了基本制度以及激励和约束措施,特别是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了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同时,统一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将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中开展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3R)活动界定义为循环经济,并对3R做了详细的说明以使循环经济有了更为规范的表述。它从生产全过程而不是末端治理的角度推进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其规定的循环经济基本上覆盖了社会生产活动中所有的环节,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更为全面和具体。同时,本法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责任延伸到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从而对产品设计和原材料选用等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二、循环型社会法的经济基础
法律,众所周知,是属于上层建设的范畴,而上层建设的确立与完善离不开深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在谈过循环型社会法的法律基础之后,接下来要探讨的便是其得以构建的经济基础。
循环型社会法这一概念是在近年来才得以提出的,在这里我们就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是在近年提出而不是更早一些?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循环经济有个基本的了解。
循环思想的源头,可以追溯到马克思的《资本论》。在这部书中,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但是他在第三卷里对生产条件的节约、生产排泄物的再利用等问题的论述[2]中已经包含了成熟的生态循环思想。"循环经济"一词的正式出现,是由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来的。关于循环经济内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循环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生态型经济。循环经济系统可以看作是类似于自然生态园的一种系统,通过优化社会经济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使人类的生产消费活动逐渐融合于自然生态系统。[3]第二,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它是在生态环境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要素的时候,人类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增长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由此便将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公共财富的一种新的经济方式,其目的在于促进人类成员生活福利的最大化。[4]传统经济是一种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表现为"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排放",经济的增长主要依靠高强度地开采、消费资源以及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与之相反,循环经济则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将人类经济活动转化成为"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这样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利用进入生产、消费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以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相协调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比,循环经济更有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建立循环经济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此外,发展循环经济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少的国家,水资源占有量和人均土地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l/4和1/3,人均矿产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如果继续以传统的粗放型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生产方式来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将会使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也会加速有限自然资源的耗竭。环境和资源所承受的压力反过来也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发展循环经济来保证矿产资源和水土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持续供给。
循环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与完善提出迫切要求,试想,一方面是经济增长模式的突飞猛进,而另一方面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则不健全,这带来的将是何等滞后的社会环境。因此,循环型社会法的出现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是众望所归。
三、循环型社会法的思想基础
思想决定行为,任何一项事务的形成与发展总是离不开巨大的思想动力的推动。在倡导循环型社会的今天,潜在的便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都走上了工业革命的道路,大规模的机器生产代替了落后的手工作坊,这标志着人类进入了工业文明阶段。人们从宗教神权和政治集权中解放了出来,崇尚自由、高歌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以自然主人的姿态对自然界进行大肆的掠夺、征服并取得了辉煌的胜利;科技革命又为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插上乘风的翅膀,创造了空前的物质繁荣。正当人们品尝着这杯现代化的甘酿时,殊不知自己的行为正在孕育着一场毁灭人类生存家园的灾难:资源枯竭、环境恶化、人口膨胀、生态失衡以及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使当代人的进一步发展陷入了危险的境地。当代世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与自然资源耗竭、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等是并存的,这也表明了一个事实:当代人的发展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实质上是以牺牲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为代价,也就是"借用了儿孙的地球"。[5]
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1962年,美国的一名女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在她的科普著作《寂静的春天》里向人们展示了一幅别样的自然图景:由于大量使用杀虫剂和农药,促使鸟儿逃离甚至死亡,小草和鲜花枯萎和凋零,春天里再也听不到鸟语闻不到花香,到处静悄悄死一般的寂静。自此,反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西方世界兴起了。时隔十年,又一部惊世骇俗的著作问世--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第一份全球问题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它引起了世界各国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关系问题的极大关注。该报告描绘了一幅"世界末日的模型",认为生态环境问题将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如果按照现有的规模和速度去破坏环境和消耗自然资源,那么最终会出现经济停止增长。在此之后,《我们共同的未来》、《全球21世纪议程》等文件相继签署,可持续发展逐渐由思想转变成了人们的实际行动。
我国长期以来对生态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6]可见,党中央已经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而可持续发展则是抓好生态建设极为重要的手段。那么,何为可持续发展呢?"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利益;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7]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种发展观也是一种伦理观,它要求以伦理的观点来审视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伦理规范来处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对传统发展观的一种超越。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易事,从法理学的角度讲,还涉及到调整方式的结构和如何在社会中高效运转等问题。不过,依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想这些强大后盾,循环型社会法的构建之路已十分明朗。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套完善有序的循环型社会法将呈现在我们眼前。
参考文献:
[1]徐祥民.从现代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看循环型社会法的特点[J].学海,2007,1.
[2]马克思.资本论: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92-120
[3]吴绍中.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J].社会科学,1998(10).
[4]刘平宇.论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性[J]绿色经济, 2002(4).
[5]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62.
[6]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0.
[7]廖晓义.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目标[J].科技导报,1993,(11).
作者简介:李蔓梓(1987-),山东滨州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理论和海洋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