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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影响和认识上的误区等原因导致我国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状,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实际上,程序法除工具价值外,还具有程序正义等价值.重视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司法趋势.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我们应充分意识到依程序法办事就是实践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