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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重协作,做好联动监管为发挥金融监管合力,财政监管应积极作为。一是与"一行二局"、地方财政和金融办、审计、人行、银保监、证监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工作联合联动,站在"出资人"角度掌握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资产规模及处置状况,关注政策性银行专项建设基金运行情况(含专项债券发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处置及业务转型以及国有金融企业薪酬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