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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既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时兴事物,又是蕴藏着刑事风险的新事物。其在自身运营过程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沉淀资金池"之情形,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微信红包用户在收发红包过程中亦需警惕贿赂、赌博、洗钱、诈骗、盗窃等犯罪。刑法用以规制时需注意坚持金融创新、二次违法、罪刑法定原则,以免阻碍微信红包正常发展。具体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谦抑性处理微信红包自身运营过程中所涉犯罪;另一方面须依法严惩微信红包用户需警惕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