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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相关法律,旧机动车只有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才实现所有权转移。二手车经销企业为了避税,收购二手车后不登记到本企业名下,实际上并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而令原车主与购买人达成交易的行为,已经改变了一些合同关系,成为一种无效行为,致使该车的售后责任仍归原车主所有,经销企业反而不承担责任,这不利于行业发展。应该调整二手车行业增值税征缴方式,让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后登记到企业名下,再进行出售,从而理顺各种合同关系。
[关键词]二手车经销;所有权转移;售后责任
1 我国二手车流通由直接交易为主转为经销为主
2004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全国各地的二手车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始于2015年的全国二手车市场百强排行榜的统计来看,全国31个省507个市上报交易数据的有形二手车市场为1139家。而当年1139个市场合计上报交易数量为436万台,公安部统计的同期全国二手车交易数量为942万台,由此推算除了这1139家二手车市场,全国尚有数千家二手车市场在经营。
2004年以后,二手车市场虽然数量和交易规模庞大,但是交易结构大多数均由经纪人来完成,且经纪人实力较弱、规模较小,即一个经纪人在私人手中收购1台或数台二手车,在交易市场中贩卖,成交以后,收取车款,让原车主与购买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免税,到二手车市场集中办理,这就为以后日益庞大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带来了隐患。
2010年开始,我国新车产销量率先跨上了1800万台大关,9年来一直没有低于这个数字。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导致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始火爆起来,交易量迅速增长,利润日益扩大。各地交易市场开始引导经纪人向着公司化运营发展,数万家二手车经销公司、经纪公司建立。经纪人也开始向两级化发展,有实力的成为了老板,无实力的成为了员工,合作合伙制经营遍地开花。之后整车厂开始了品牌认证二手车,4S店开始了以旧换新,一些专业的大型二手车经销店建立起来。但截至目前,虽然二手车经营企业众多,但是90%以上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经营收入为0,纳税为0,这均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税率有关。一台车的毛利润一般为8%,去除整备、人工等费用净利润为5%以内,如果再缴2%的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将无利可图。
2 明确机动车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未登记的并无处置权
目前二手车行业的整体矛盾是:经销企业出售二手车,并不过户到自己名下,无法证明其拥有处置权的合理合法行为;不提供销售发票,销售之后让原车主与购买方到交易市场办理过户;不提供销售发票、不签署销售合同、不提供售后服务,造成行业诚信缺失,难以形成专、精、强经销企业,行业难以转型发展。
对于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合同约定、动产交付为准,还是以交管部门的登记为准,2003年之前一直不明确且发生争议。综合《民法通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复函》等法律、规定来看,应以交付为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不属于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但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23条)、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机动车虽然作为动产,但是应同船舶、航空器一样,必须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才完成所有权转移。這也是对《民法通则》(第72条)的有效补充,为二手车产权转移提供了法律支撑。
3 理顺二手车交易中几种情况的合同关系,剖开表象看核心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应当看到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后,只要是没有转移到自己名下,就没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处置权,形成了一种无效行为,在原车主、经销企业、新车主三角关系中,对之前的合同关系形成了变更和撤销。
(1)从经销商向原车主支付了车款、原车主向经销商交付了旧机动车的行为来看,经销商与原车主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如果原车主配合经销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旧机动车过户到经销商名下,则履行了对应的随附义务,完成了买卖行为,动产产权登记完成。
(2)经销商在没有将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到自己名下时,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取车款、交付旧机动车,并让原车主与第三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果原车主配合经销商与第三人签订了交易合同、并配合第三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旧机动车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也完成了买卖行为,动产产权登记完成。但由于原车主与第三人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通常晚于前一个合同关系),则属于原车主对与经销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撤销。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经销商并没有取得旧机动车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那么经销商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见图1三者交易关系图(原——机动车原所有人,新——机动车新购买人,销——经销商)。
图1 三者交易关系
(3)如果按照上述情况来看,经销商的行为无合法性,按照合理的解释,那就是经销商实际上分别与原车主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与第三人签订了委托代购合同,并实施了居间行为,也就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所述的经纪行为。但是按照此种说法,一是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使有原车主追认合同有效性,但是不等于经销商有处置权,同时该合同的义务转而由原车主来承担,即原车主承担了经销商与第三人订立的义务(如车辆售后质保责任)。二是如果原车主不追认合同有效性,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若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已发生变动,买受人已善意取得该标的物物权,那么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由于经销商虽然没有开具销售发票,但在委托代销代购的行为中,向原车主预付了车款,属于国税总局2012年2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4 二手车行业改革的思路和相关措施,将三角关系理顺成一条线关系
对我国二手车行业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在行业内建立以个人与个人为主的二手车交易模式,转变为以个人车源流向经销企业、经销企业流向消费者为主、个人与个人交易为辅的经营模式。同时让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业既有利可图,又各负其责,融合发展,打造全产业链。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缴办法,确定征缴基数的测算方式和增值税税率,以降低企业负担。同时利用消费者期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必须购买经销企业名下的二手车、与经销企业签订购车合同(含售后服务条款)、索取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购车款支付到经销企业专用账户,这样实现四个统一。然后倒逼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合规经营,收购二手车时,直接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出售。
经销企业为了完善经营行为,在收购二手车时,还需要与原车主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原车主是自然人或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到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由市场代替原车主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该发票作为该车的进项发票。经销企业也应该由企业账户向原车主转账,这样一台车的资金流也相应理顺了。
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对应的应出具该车的评估报告或者是车辆技术情况说明,购买人据此享受售后服务,如果评估报告或者是车辆技术情况说明造假、主要项目遗漏,购买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5 结论
总之,二手车行业已经进入年交易量在千万辆以上、交易额达到万亿元以上的时代,国家相关部委应该进行深度调研,制订好国家级的顶层设计方案,取消简易办法征缴增值税,从而让经销企业自开销售发票,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交易行为。这将有利于行业发展,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海敬,范健文.中小城市二手车市场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6(47):29-31.
[作者简介]张啸天(1981—),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秘书长,本科,研究方向:二手车行业宏观管理与自律。
[关键词]二手车经销;所有权转移;售后责任
1 我国二手车流通由直接交易为主转为经销为主
2004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之后,全国各地的二手车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形成了百花齐放的局面。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始于2015年的全国二手车市场百强排行榜的统计来看,全国31个省507个市上报交易数据的有形二手车市场为1139家。而当年1139个市场合计上报交易数量为436万台,公安部统计的同期全国二手车交易数量为942万台,由此推算除了这1139家二手车市场,全国尚有数千家二手车市场在经营。
2004年以后,二手车市场虽然数量和交易规模庞大,但是交易结构大多数均由经纪人来完成,且经纪人实力较弱、规模较小,即一个经纪人在私人手中收购1台或数台二手车,在交易市场中贩卖,成交以后,收取车款,让原车主与购买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免税,到二手车市场集中办理,这就为以后日益庞大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带来了隐患。
2010年开始,我国新车产销量率先跨上了1800万台大关,9年来一直没有低于这个数字。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导致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始火爆起来,交易量迅速增长,利润日益扩大。各地交易市场开始引导经纪人向着公司化运营发展,数万家二手车经销公司、经纪公司建立。经纪人也开始向两级化发展,有实力的成为了老板,无实力的成为了员工,合作合伙制经营遍地开花。之后整车厂开始了品牌认证二手车,4S店开始了以旧换新,一些专业的大型二手车经销店建立起来。但截至目前,虽然二手车经营企业众多,但是90%以上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经营收入为0,纳税为0,这均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税率有关。一台车的毛利润一般为8%,去除整备、人工等费用净利润为5%以内,如果再缴2%的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将无利可图。
2 明确机动车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未登记的并无处置权
目前二手车行业的整体矛盾是:经销企业出售二手车,并不过户到自己名下,无法证明其拥有处置权的合理合法行为;不提供销售发票,销售之后让原车主与购买方到交易市场办理过户;不提供销售发票、不签署销售合同、不提供售后服务,造成行业诚信缺失,难以形成专、精、强经销企业,行业难以转型发展。
对于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合同约定、动产交付为准,还是以交管部门的登记为准,2003年之前一直不明确且发生争议。综合《民法通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复函》等法律、规定来看,应以交付为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不属于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但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23条)、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机动车虽然作为动产,但是应同船舶、航空器一样,必须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才完成所有权转移。這也是对《民法通则》(第72条)的有效补充,为二手车产权转移提供了法律支撑。
3 理顺二手车交易中几种情况的合同关系,剖开表象看核心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应当看到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后,只要是没有转移到自己名下,就没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也就没有处置权,形成了一种无效行为,在原车主、经销企业、新车主三角关系中,对之前的合同关系形成了变更和撤销。
(1)从经销商向原车主支付了车款、原车主向经销商交付了旧机动车的行为来看,经销商与原车主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如果原车主配合经销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旧机动车过户到经销商名下,则履行了对应的随附义务,完成了买卖行为,动产产权登记完成。
(2)经销商在没有将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到自己名下时,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取车款、交付旧机动车,并让原车主与第三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果原车主配合经销商与第三人签订了交易合同、并配合第三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旧机动车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也完成了买卖行为,动产产权登记完成。但由于原车主与第三人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通常晚于前一个合同关系),则属于原车主对与经销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撤销。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经销商并没有取得旧机动车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那么经销商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见图1三者交易关系图(原——机动车原所有人,新——机动车新购买人,销——经销商)。
图1 三者交易关系
(3)如果按照上述情况来看,经销商的行为无合法性,按照合理的解释,那就是经销商实际上分别与原车主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与第三人签订了委托代购合同,并实施了居间行为,也就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所述的经纪行为。但是按照此种说法,一是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使有原车主追认合同有效性,但是不等于经销商有处置权,同时该合同的义务转而由原车主来承担,即原车主承担了经销商与第三人订立的义务(如车辆售后质保责任)。二是如果原车主不追认合同有效性,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若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已发生变动,买受人已善意取得该标的物物权,那么权利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由于经销商虽然没有开具销售发票,但在委托代销代购的行为中,向原车主预付了车款,属于国税总局2012年2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4 二手车行业改革的思路和相关措施,将三角关系理顺成一条线关系
对我国二手车行业改革的整体思路是,在行业内建立以个人与个人为主的二手车交易模式,转变为以个人车源流向经销企业、经销企业流向消费者为主、个人与个人交易为辅的经营模式。同时让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业既有利可图,又各负其责,融合发展,打造全产业链。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缴办法,确定征缴基数的测算方式和增值税税率,以降低企业负担。同时利用消费者期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必须购买经销企业名下的二手车、与经销企业签订购车合同(含售后服务条款)、索取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购车款支付到经销企业专用账户,这样实现四个统一。然后倒逼企业建立销售台账,合规经营,收购二手车时,直接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出售。
经销企业为了完善经营行为,在收购二手车时,还需要与原车主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原车主是自然人或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到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由市场代替原车主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该发票作为该车的进项发票。经销企业也应该由企业账户向原车主转账,这样一台车的资金流也相应理顺了。
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对应的应出具该车的评估报告或者是车辆技术情况说明,购买人据此享受售后服务,如果评估报告或者是车辆技术情况说明造假、主要项目遗漏,购买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5 结论
总之,二手车行业已经进入年交易量在千万辆以上、交易额达到万亿元以上的时代,国家相关部委应该进行深度调研,制订好国家级的顶层设计方案,取消简易办法征缴增值税,从而让经销企业自开销售发票,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交易行为。这将有利于行业发展,促进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赵海敬,范健文.中小城市二手车市场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6(47):29-31.
[作者简介]张啸天(1981—),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秘书长,本科,研究方向:二手车行业宏观管理与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