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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约奥运会结束不久,几位中国冠军不约而同地在私生活方面遭遇麻烦。先是孙杨被爆出“私生子已两岁,由前女友抚养”的新闻,而后马龙那里也传出了现任女友私下结交高富帅的消息。暂且不论上述新闻本身的真伪,而是思考另外一个问题,即便所有传闻都属实,体育明星乃至其周边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呢?
从理论上来说,“隐私权”是公民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2条,就将隐私权与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并列为“民事权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此相对应,如果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承担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隐私权的处理却远不像条文描述得这么简单。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才算是隐私。对于男女恋情而言,到底是双方不愿公开的内容都算隐私,还是只有公布不雅照、偷拍视频才算侵犯隐私权?尤其当隐私权涉及娱乐或者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
就在几年前,中国体坛曾经有过一场备受争议的官司。当时几位体育记者共同撰写了《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其中部分内容将矛头直指国内名宿陈亦明,认为他存在赌球行为。陈亦明对此提出起诉,一审法院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判决几位作者需要赔偿陈亦明20万元。然而到了二审法院,却改判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当时给出的改判理由之一就是“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虽然当初这个案件涉及的是名誉权而非隐私权,但在法治理念方面还是存在着相通之处,即在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的确会对公众人物采取并不一样的标准。包括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普遍相对纵容。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对于娱乐或者体育明星来说,出现在公众视野乃至接受舆论监督,都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代价。尤其在高度商业化运作的背景下,明星们通过展示其公众形象,往往可以获得高额的广告代言费,至于最终为这些费用买单的,其实是购买商品的广大公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星牺牲部分隐私权以接受公众监督,还算是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当然,以上观点并不是说明星必须牺牲所有的隐私权,甚至被赤裸裸地展现于公众面前。其中的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媒体也好狗仔也罢,固然可以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甚至是轻微侵犯明星们的隐私权,但这不代表就可以毫无节制地突破任何底线。
底线之一是内容的真实性。诸如“私生子”之类,如果其具体内容纯属子虚乌有,那么已经不只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是对名誉权的侵犯,甚至可能上升到“诽谤”的程度。底线之二是手段的合法性。如果为了获取明星的所谓猛料,就采取诸如针孔摄像头偷拍甚至是黑客侵入电脑之类的行为,其手段本身已经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也就不能用所谓的舆论监督来为违法犯罪活动辩护。
目前,法律界对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底线仍然处于不断探讨的过程中,暂时还没有列出绝对明晰的边界。随着媒体形式的不断发展和媒体竞争的日益激烈,未来在报道体育新闻过程中涉嫌侵犯明星隐私权的情况恐怕会越来越多。一方面,法律界需要通过不断积累案例,形成更加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也给体育界人士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如何保护体育明星的隐私权?在隐私权遭遇侵犯之后该如何处理?无论对体育明星还是教练、经纪人来说,都是一些值得研究的课题。如果更多体育明星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追究责任,那不仅会成为对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护,同时也将推动中国司法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的实践与进步。
从理论上来说,“隐私权”是公民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第2条,就将隐私权与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并列为“民事权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此相对应,如果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承担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隐私权的处理却远不像条文描述得这么简单。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才算是隐私。对于男女恋情而言,到底是双方不愿公开的内容都算隐私,还是只有公布不雅照、偷拍视频才算侵犯隐私权?尤其当隐私权涉及娱乐或者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时,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
就在几年前,中国体坛曾经有过一场备受争议的官司。当时几位体育记者共同撰写了《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其中部分内容将矛头直指国内名宿陈亦明,认为他存在赌球行为。陈亦明对此提出起诉,一审法院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判决几位作者需要赔偿陈亦明20万元。然而到了二审法院,却改判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当时给出的改判理由之一就是“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虽然当初这个案件涉及的是名誉权而非隐私权,但在法治理念方面还是存在着相通之处,即在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的确会对公众人物采取并不一样的标准。包括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普遍相对纵容。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对于娱乐或者体育明星来说,出现在公众视野乃至接受舆论监督,都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代价。尤其在高度商业化运作的背景下,明星们通过展示其公众形象,往往可以获得高额的广告代言费,至于最终为这些费用买单的,其实是购买商品的广大公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星牺牲部分隐私权以接受公众监督,还算是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
当然,以上观点并不是说明星必须牺牲所有的隐私权,甚至被赤裸裸地展现于公众面前。其中的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媒体也好狗仔也罢,固然可以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甚至是轻微侵犯明星们的隐私权,但这不代表就可以毫无节制地突破任何底线。
底线之一是内容的真实性。诸如“私生子”之类,如果其具体内容纯属子虚乌有,那么已经不只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是对名誉权的侵犯,甚至可能上升到“诽谤”的程度。底线之二是手段的合法性。如果为了获取明星的所谓猛料,就采取诸如针孔摄像头偷拍甚至是黑客侵入电脑之类的行为,其手段本身已经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也就不能用所谓的舆论监督来为违法犯罪活动辩护。
目前,法律界对侵犯明星隐私权的底线仍然处于不断探讨的过程中,暂时还没有列出绝对明晰的边界。随着媒体形式的不断发展和媒体竞争的日益激烈,未来在报道体育新闻过程中涉嫌侵犯明星隐私权的情况恐怕会越来越多。一方面,法律界需要通过不断积累案例,形成更加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也给体育界人士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如何保护体育明星的隐私权?在隐私权遭遇侵犯之后该如何处理?无论对体育明星还是教练、经纪人来说,都是一些值得研究的课题。如果更多体育明星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追究责任,那不仅会成为对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护,同时也将推动中国司法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的实践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