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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的一天,雨后清晨。51岁的刘某正沿着江苏省灌云县界圩河进行巡护,查看是否有人破坏河流生态环境及观察河流湿地内中华蟾蜍的生长情况,并将自己巡护的场景拍成小视频,发送到该县检察院建立的“保护中华蟾蜍”微信群里。刘某是在履行和检察机关达成的生态损害修复协议。根据协议,他必须每周巡护两次。
事情还要从灌云警方侦办的一起非法狩猎案说起。2018年8月,葛某和朋友在灌云县新沂河采用灯罩网捕的方式猎捕蟾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盗捕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被列入“三有”野生动物名录。而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系江苏省的禁猎期。葛某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二人分别被判处罚金刑。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在侦办葛某非法狩猎案中,警方发现当地刘某等多名鱼贩子游走在四乡八镇大肆收购野生蟾蜍,并将收购的蟾蜍以每斤10~12.5元的价格销售给该县东王集镇水产商徐某。
在徐某家中,警方查获活体蟾蜍14袋3317只。徐某交代,他从2015年开始做蟾蜍生意,从灌云各乡镇收购野生中华蟾蜍,先提取蟾酥、蟾衣,再将提取的蟾酥和蟾衣及蟾蜍活体卖于盐城市的收购商孟某等人。
警方调查发现,孟某以收购蟾蜍、制作蟾酥为业,在圈内颇有名气,被称为“带头大哥”,早前在家中养殖蟾蜍并提取蟾酥、蟾衣卖钱。由于人工养殖蟾蜍死亡率高、效率低、周期长,远不如直接从野外猎捕省事,来钱快,因此,孟某便从周边省市大量收购野生中华蟾蜍进行加工销售。据孟某交代,2015年至2018年,他先后从徐某等“二道贩子”手里收购野生蟾蜍145万余只,通过售卖蟾酥、蟾衣和活体蟾蜍,非法获利80余万元。
“用镊子从蟾蜍头部的疙瘩里挤浆,大约500斤蟾蜍产一斤蟾酥。大的可以刮浆、褪蟾衣,小的放了。”孟某对收购来的蟾蜍进行“深加工”后,转手将被层层盘剥、奄奄一息的蟾蜍再卖给上海市一水产市场的多家經营户,其中,71万余只被做成当地传统小吃“熏拉丝”,流向饭店或市民的餐桌。
2018年8月,灌云警方顺着徐某这条收购线索,组织警力对徐某的上下线实施抓捕,先后抓获涉案人员36人,一条非法盗捕销售野生蟾蜍的黑色产业链被彻底斩断。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蟾蜍中有近2万只是灌云当地野生中华蟾蜍。在2018年3月至8月,刘某等9人受徐某鼓动,在灌云县东王集镇、下车镇、伊山镇等多地收购野生中华蟾蜍后卖给徐某。刘某等9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检察官便将该案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迅速展开调查,并就9人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方案等,咨询南京林业大学相关专家。专家认定蟾蜍在保护林木、农作物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刘某等人的收购行为导致大量蟾蜍被非法猎捕,蟾蜍种群数量严重下降,生态平衡被打破,对灌云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2019年7月26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24.45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虽然刘某等人归案后一直认罪悔罪,也表示愿意赔偿,但其经济条件有限,倘若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金,最后会导致资金难以到位,无法真正修复被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
一面是生态环境亟须修复,一面是高额的赔偿金难以到位,怎么办?
该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邀请专家对灌云县域生态环境及蟾蜍生存现状进行数据分析。专家提出,连云港当地有中华蟾蜍养殖基地,能够供应适应本地生长环境的蟾蜍幼苗,增殖放流具有可行性。林业专家结合当地环境情况,根据每人非法收购、销售野生蟾蜍的数量以及造成环境损害的程度,建议确定刘某等人以劳动补偿、增殖放流为主要方式完成对受损生态的修复。
随后,该院依据专家意见与9名被告人签订“生态损害修复协议”,协议规定:在修复期间,刘某等人于每年五六月份期间在指定河流放养收购数量200%的蟾蜍幼苗(根据专家介绍,当地野生蟾蜍幼苗的存活率约为50%),连续放养两年。同时,每周进行两次巡护,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并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巡护图片视频的方式,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修复期满,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修复效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检察机关将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2019年12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以刘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公益诉讼部分,法院经调解并公告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刘某等人的修复责任。
2020年6月19日,在江苏省灌云县新沂河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生态修复责任人封某在检察官的监督和林业专家的指导下,将1400只中华蟾蜍幼苗进行增殖放流。这是封某履行与灌云县检察院签订的“生态损害修复协议”的内容之一。当天,和他一起履行协议的还有刘某等8人。
为落实修复协议内容,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灌云县检察院主动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帮助刘某等人从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蟾蜍幼苗,并在增殖放流过程中邀请林业专家全程指导放流过程,确保放养蟾蜍的成活率。检察官和林业专家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准备放养的中华蟾蜍进行了开箱查验、清点,确保中华蟾蜍符合放养要求。
为让更多人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中来,灌云县检察院以网络全程直播的方式在新沂河边举行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暨中华蟾蜍增殖放流仪式,6万多名网友在线观看了此次活动。活动还邀请了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到场见证,当地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志愿者们也购买了蟾蜍幼苗进行放养。
“通过今天的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捕杀、收购野生蟾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今后我将履行好我的生态修复责任,也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捕杀野生动物……”在增殖放流现场,封某对着直播镜头向广大网友表示忏悔。
当天,封某等9名生态修复责任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志愿者共同将6万只(含志愿者放流的)中华蟾蜍幼苗依次放入灌云县5条主干河流的湿地中,这些蟾蜍进入生态成为食物链重要一环,发挥着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将擔负起修复生态环境的重任。
“灌云县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生态被破坏的问题,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生态修复,最终实现了公益保护,这是一件大好事!”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张春兰为检察机关“点赞”。
“我们把新闻发布会开在田间地头,现场举行中华蟾蜍增殖放流,通过网络全程直播,目的就是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修复和保护,为县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提供有利的法治环境,以检察力量助力灌云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灌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陈长春表示。
斩断黑色产业链
事情还要从灌云警方侦办的一起非法狩猎案说起。2018年8月,葛某和朋友在灌云县新沂河采用灯罩网捕的方式猎捕蟾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盗捕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被列入“三有”野生动物名录。而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系江苏省的禁猎期。葛某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二人分别被判处罚金刑。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在侦办葛某非法狩猎案中,警方发现当地刘某等多名鱼贩子游走在四乡八镇大肆收购野生蟾蜍,并将收购的蟾蜍以每斤10~12.5元的价格销售给该县东王集镇水产商徐某。
在徐某家中,警方查获活体蟾蜍14袋3317只。徐某交代,他从2015年开始做蟾蜍生意,从灌云各乡镇收购野生中华蟾蜍,先提取蟾酥、蟾衣,再将提取的蟾酥和蟾衣及蟾蜍活体卖于盐城市的收购商孟某等人。
警方调查发现,孟某以收购蟾蜍、制作蟾酥为业,在圈内颇有名气,被称为“带头大哥”,早前在家中养殖蟾蜍并提取蟾酥、蟾衣卖钱。由于人工养殖蟾蜍死亡率高、效率低、周期长,远不如直接从野外猎捕省事,来钱快,因此,孟某便从周边省市大量收购野生中华蟾蜍进行加工销售。据孟某交代,2015年至2018年,他先后从徐某等“二道贩子”手里收购野生蟾蜍145万余只,通过售卖蟾酥、蟾衣和活体蟾蜍,非法获利80余万元。
“用镊子从蟾蜍头部的疙瘩里挤浆,大约500斤蟾蜍产一斤蟾酥。大的可以刮浆、褪蟾衣,小的放了。”孟某对收购来的蟾蜍进行“深加工”后,转手将被层层盘剥、奄奄一息的蟾蜍再卖给上海市一水产市场的多家經营户,其中,71万余只被做成当地传统小吃“熏拉丝”,流向饭店或市民的餐桌。
2018年8月,灌云警方顺着徐某这条收购线索,组织警力对徐某的上下线实施抓捕,先后抓获涉案人员36人,一条非法盗捕销售野生蟾蜍的黑色产业链被彻底斩断。
生态损害修复协议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蟾蜍中有近2万只是灌云当地野生中华蟾蜍。在2018年3月至8月,刘某等9人受徐某鼓动,在灌云县东王集镇、下车镇、伊山镇等多地收购野生中华蟾蜍后卖给徐某。刘某等9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检察官便将该案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迅速展开调查,并就9人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方案等,咨询南京林业大学相关专家。专家认定蟾蜍在保护林木、农作物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刘某等人的收购行为导致大量蟾蜍被非法猎捕,蟾蜍种群数量严重下降,生态平衡被打破,对灌云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2019年7月26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24.45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虽然刘某等人归案后一直认罪悔罪,也表示愿意赔偿,但其经济条件有限,倘若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金,最后会导致资金难以到位,无法真正修复被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
一面是生态环境亟须修复,一面是高额的赔偿金难以到位,怎么办?
该院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邀请专家对灌云县域生态环境及蟾蜍生存现状进行数据分析。专家提出,连云港当地有中华蟾蜍养殖基地,能够供应适应本地生长环境的蟾蜍幼苗,增殖放流具有可行性。林业专家结合当地环境情况,根据每人非法收购、销售野生蟾蜍的数量以及造成环境损害的程度,建议确定刘某等人以劳动补偿、增殖放流为主要方式完成对受损生态的修复。
随后,该院依据专家意见与9名被告人签订“生态损害修复协议”,协议规定:在修复期间,刘某等人于每年五六月份期间在指定河流放养收购数量200%的蟾蜍幼苗(根据专家介绍,当地野生蟾蜍幼苗的存活率约为50%),连续放养两年。同时,每周进行两次巡护,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并通过建立微信群上传巡护图片视频的方式,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修复期满,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修复效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检察机关将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灌云县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生态被破坏的问题,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生态修复,最终实现了公益保护,这是一件大好事!”
2019年12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以刘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公益诉讼部分,法院经调解并公告后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刘某等人的修复责任。
直播,中华蟾蜍增殖放流
2020年6月19日,在江苏省灌云县新沂河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生态修复责任人封某在检察官的监督和林业专家的指导下,将1400只中华蟾蜍幼苗进行增殖放流。这是封某履行与灌云县检察院签订的“生态损害修复协议”的内容之一。当天,和他一起履行协议的还有刘某等8人。
为落实修复协议内容,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灌云县检察院主动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帮助刘某等人从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蟾蜍幼苗,并在增殖放流过程中邀请林业专家全程指导放流过程,确保放养蟾蜍的成活率。检察官和林业专家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准备放养的中华蟾蜍进行了开箱查验、清点,确保中华蟾蜍符合放养要求。
为让更多人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中来,灌云县检察院以网络全程直播的方式在新沂河边举行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暨中华蟾蜍增殖放流仪式,6万多名网友在线观看了此次活动。活动还邀请了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到场见证,当地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志愿者们也购买了蟾蜍幼苗进行放养。
“通过今天的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捕杀、收购野生蟾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今后我将履行好我的生态修复责任,也希望大家都不要再捕杀野生动物……”在增殖放流现场,封某对着直播镜头向广大网友表示忏悔。
当天,封某等9名生态修复责任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志愿者共同将6万只(含志愿者放流的)中华蟾蜍幼苗依次放入灌云县5条主干河流的湿地中,这些蟾蜍进入生态成为食物链重要一环,发挥着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将擔负起修复生态环境的重任。
“灌云县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生态被破坏的问题,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生态修复,最终实现了公益保护,这是一件大好事!”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张春兰为检察机关“点赞”。
“我们把新闻发布会开在田间地头,现场举行中华蟾蜍增殖放流,通过网络全程直播,目的就是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修复和保护,为县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提供有利的法治环境,以检察力量助力灌云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灌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陈长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