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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监察法》生效前后研究的归结及研究成果的评价,审视《监察法》回避制度,发现存在回避申请程序不明确,缺乏回避决定程序、回避复议程序、监察人员是否停止工作的程序性规范、监察机构回避的程序性规范,回避制度的部分内涵有待明确等局限。秉承犯罪控制模式的监察法应当追求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推进,建议监察法回避制度对申请程序、决定程序、复议程序、监察人员停止工作程序、监察机构回避程序及法律解释等内容进行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