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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自2013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 “花钱买刑”、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民族地区效果不佳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从立法和司法制度建构上均应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应从适用条件、范围的明确到办案机制、回访机制、主持方式等方面开拓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路,以期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健康有效地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