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行车刚刚传入中国时是贵族的玩物、奢侈品的代表,这种观念到上世纪80年代才有所改变。对于北京的老百姓来说,自行车从进入家庭的那一天起,就是家庭的主要财产之一,和手表、收音机、缝纫机并称“三转一响”。不仅是因为自行车的“身价”是好几个月工资的总和,还在于它深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那个时期的“两轱辘”和现在的“四个轱辘”没啥两样。
| 配件规定很细致 |
既然是交通工具,那就要有规定来管理自行车。最早关于自行车的法规是针对自行车所带配件的——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行《违警律》的第27条规定:乘自行车不设铃号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配件规定更为细致。1956年7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车辆应安装方向灯、刹车灯、牌照灯、喇叭和前大、小灯等。其中必须安装车铃的规定一直实行到1994年。
到了1982年,北京市施行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自行车不再要求必须安装照明灯具了,各种自行车灯也逐渐退出市场。但车灯的消失造成了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在1987年,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又规定自行车必须在尾部安装红色反光标志。
除了车铃和车灯,在1987年的交规中,还规定自行车车轮直径须在20英寸至28英寸之间,前后两轮须有挡泥板,车轮、车闸齐全并灵敏有效。1994年,北京市细化了规格要求:自行车必须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并安装在车前明显部位,尾部须安装红色反光器;制动装置必须灵敏有效,安装车铃、挡泥板,不得安装异响装置;只准设置单人车座,前后车轮应为同一型号。这是北京市历史上对自行车行车做出的最细致的规定了。
| 骑车带人算违法 |
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自行车行车进行具体的规范,如禁止逆行、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行、转弯要提前减速、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不准拖带车辆等。而有一个违法项目很特别——骑车带人。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家基本上就一辆自行车,出门的时候图方便就让人坐在后架或者前梁上,但是这个很不安全,所以法规就禁止了。一开始交通警察抓骑车带人的一次罚款20元,可当时普通人的工资一个月才40多块。到了90年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变得更加普及,骑车带人的现象变得少了,北京市也放宽了对此的限制,不再狠罚。那个时候如果被抓到了骑车带人,但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就批评教育一番。大部分的人骑车带人的时候都躲着警察,但是也有胆大的人在天安门骑车带着人,被抓着了不仅要受教育,还被狠狠地罚了一笔。
| 上牌之后还缴税 |
其实,最能体现当时的“俩轱辘”等于现在“四个轱辘”的证据并不是这些繁复的规定,而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物件——牌照。自行车牌照和现在的汽车是一模一样的,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此事,1957年转至北京市税务局。随着自行车的大量增多,市税务局工作量过大,失误过多,最终此事在1963年又移交回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为了分摊工作量,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6个区建立非机动车登记站,随后又增加到了20个。到了1995年,登记站增至33个,而此时的全市自行车保有量达到了831万多辆之多。
不仅仅是牌照核发的机关不断变化,牌照本身也有两次大的改变。1959年,北京市进行了规模较大的清理自行车和换发新牌证工作,共有63.6万辆自行车换发了新牌证。从1991年4月1日开始,北京市启用、换发自行车新式号牌和行驶证,新号牌为铝质,牌面为黄底反光黑字,字和号码为凸字,分上下两排,上排是“京”字及区县名称,下排为7位号码。行驶证为单页卡片,正面套印浅蓝色网纹,并配有塑料薄膜袋,当年共有6272518辆自行车换发了牌照。
那时自行车上牌照的手续也是较为复杂的。根据规定,私用新车需由车主持购车发票和本人证件(本市户口本、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公用新车需持单位证明信、购车发票和调拨单,攒车需由车主持购买主要零件发票(如车把、车架、前后瓦圈)和单位介绍信,华侨和援外职工从国外带回的车辆,需由车主持购车发票、海关证明和本单位证明,外国人从境外带回北京的车辆,需由车主持入境海关证明和在京单位证明。可见当时“俩轱辘”上牌照与今天的“四个轱辘”上牌照是同样慎重的。
自行车不仅要上牌照,还要缴“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年2元,在车架前绑一个铝制税牌,手里有一小紅本的执照。自行车税是从1951年开始征收的,唐山大地震后,“车捐”一度免除,后来又恢复,变为4元。每到年初,税务局和街道的人在十字路口拦着骑车人卖税牌,成为街头一景,但后来物价变化,税却没有变,收来的税都不够给工作人员发加班费。直至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我国数亿骑车人告别了缴税的历史。
| 配件规定很细致 |
既然是交通工具,那就要有规定来管理自行车。最早关于自行车的法规是针对自行车所带配件的——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政府颁行《违警律》的第27条规定:乘自行车不设铃号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配件规定更为细致。1956年7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车辆应安装方向灯、刹车灯、牌照灯、喇叭和前大、小灯等。其中必须安装车铃的规定一直实行到1994年。
到了1982年,北京市施行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自行车不再要求必须安装照明灯具了,各种自行车灯也逐渐退出市场。但车灯的消失造成了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在1987年,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又规定自行车必须在尾部安装红色反光标志。
除了车铃和车灯,在1987年的交规中,还规定自行车车轮直径须在20英寸至28英寸之间,前后两轮须有挡泥板,车轮、车闸齐全并灵敏有效。1994年,北京市细化了规格要求:自行车必须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并安装在车前明显部位,尾部须安装红色反光器;制动装置必须灵敏有效,安装车铃、挡泥板,不得安装异响装置;只准设置单人车座,前后车轮应为同一型号。这是北京市历史上对自行车行车做出的最细致的规定了。
| 骑车带人算违法 |
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自行车行车进行具体的规范,如禁止逆行、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行、转弯要提前减速、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不准拖带车辆等。而有一个违法项目很特别——骑车带人。
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家基本上就一辆自行车,出门的时候图方便就让人坐在后架或者前梁上,但是这个很不安全,所以法规就禁止了。一开始交通警察抓骑车带人的一次罚款20元,可当时普通人的工资一个月才40多块。到了90年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变得更加普及,骑车带人的现象变得少了,北京市也放宽了对此的限制,不再狠罚。那个时候如果被抓到了骑车带人,但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就批评教育一番。大部分的人骑车带人的时候都躲着警察,但是也有胆大的人在天安门骑车带着人,被抓着了不仅要受教育,还被狠狠地罚了一笔。
| 上牌之后还缴税 |
其实,最能体现当时的“俩轱辘”等于现在“四个轱辘”的证据并不是这些繁复的规定,而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物件——牌照。自行车牌照和现在的汽车是一模一样的,新中国成立后,北京市公安局负责此事,1957年转至北京市税务局。随着自行车的大量增多,市税务局工作量过大,失误过多,最终此事在1963年又移交回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为了分摊工作量,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6个区建立非机动车登记站,随后又增加到了20个。到了1995年,登记站增至33个,而此时的全市自行车保有量达到了831万多辆之多。
不仅仅是牌照核发的机关不断变化,牌照本身也有两次大的改变。1959年,北京市进行了规模较大的清理自行车和换发新牌证工作,共有63.6万辆自行车换发了新牌证。从1991年4月1日开始,北京市启用、换发自行车新式号牌和行驶证,新号牌为铝质,牌面为黄底反光黑字,字和号码为凸字,分上下两排,上排是“京”字及区县名称,下排为7位号码。行驶证为单页卡片,正面套印浅蓝色网纹,并配有塑料薄膜袋,当年共有6272518辆自行车换发了牌照。
那时自行车上牌照的手续也是较为复杂的。根据规定,私用新车需由车主持购车发票和本人证件(本市户口本、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公用新车需持单位证明信、购车发票和调拨单,攒车需由车主持购买主要零件发票(如车把、车架、前后瓦圈)和单位介绍信,华侨和援外职工从国外带回的车辆,需由车主持购车发票、海关证明和本单位证明,外国人从境外带回北京的车辆,需由车主持入境海关证明和在京单位证明。可见当时“俩轱辘”上牌照与今天的“四个轱辘”上牌照是同样慎重的。
自行车不仅要上牌照,还要缴“车船使用牌照税”,每年2元,在车架前绑一个铝制税牌,手里有一小紅本的执照。自行车税是从1951年开始征收的,唐山大地震后,“车捐”一度免除,后来又恢复,变为4元。每到年初,税务局和街道的人在十字路口拦着骑车人卖税牌,成为街头一景,但后来物价变化,税却没有变,收来的税都不够给工作人员发加班费。直至200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我国数亿骑车人告别了缴税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