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面临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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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伴随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的发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也快速推进。本文从当前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出发,探讨了其总体发展思路,并针对该业务开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 总体设计 离岸人民币业务
  当前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近年来,伴随人民币跨境贸易业务的发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也快速推进。2011年,《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发布,开启了境外投资人民币结算的征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操作。2012年发改委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发行银行间债券及境外人民币债券,促进境外流动性返回国内。2013年5月份,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央行发布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央行在2013年度工作会议上,列出八大主要工作,其中特别提到要推进跨境个人人民币业务,稳妥推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完善人民币跨境循环路径。同时,继续推进中国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展,鼓励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和循环。此外,央行还积极鼓励贸易融资及项目融资试点,为在岸流动性流向海外提供渠道,支持人民币从贸易结算货币转向投资货币。
  政策的推动有力地促进了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截至2012年末,我国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外商直接投资)和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海外直接投资)的人民币结算总计达到1746亿元,约占外国直接投资及对外直接投资金额的7.6%,大约有65%的对外直接投资以香港作为渠道。同期,已有106个国家的1158家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金融交易,香港和伦敦成为主要的离岸人民币结算中心。此外,QFII、RQFII、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发行人民币贷款等人民币离岸业务也取得了积极效果。截至2013年6月末,通过QFII渠道流入的资本已达到435亿美元,RQFII总额度增至1049亿元,已有29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QDII获批总额度达851亿美元;我国已同20个国家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累计总金额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提高了人民币在境外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对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总体设计
  (一)国际经验
  一国货币国际化,在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后,资本项下本币业务的快速推进和国际化是关键环节。受制于人民币境外流动性不足、投资渠道少、回流渠道不畅等因素,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面临一定困难。部分学者以美元本位经验提出,应通过贸易逆差形式扩大人民币境外流通,并健全回流机制,以丰富人民币各项国际化职能。然而,我国贸易顺差是由资源禀赋、储蓄率、投资率等诸多结构性因素共同决定的,短期内难以改变,以贸易逆差方式扩大人民币输出恐难实现。
  纵观历史上英镑、马克和日元的国际化路径,都是在持续贸易顺差条件下,由政府推动本币资本输出入,继而带动产业资本输出,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生产资源,通过提升本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来强化本国货币的国际交易、结算、储备地位,形成本币的境外自我循环,最终实现国际化。这些经验对于推进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快速推进大有裨益。
  (二)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步骤
  1.总体原则
  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应以放松资本项目限制、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根据交易主体、交易性质、交易地域等采取分类管理的策略,采取先局部试点后全国统一、先个案审批后全面推开、先额度限制后取消数量限制的思路。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逐步推出资本项目开放措施。在顺序方面应是先放开流入、后放开流出;先放开长期资本流动,后放开短期资本流动;先放开有真实背景的交易,后放开无真实背景的交易;先开放机构交易,后放开个人交易的原则;先放开居民国外交易,后开放非居民国内交易。
  2.具体步骤
  按照交易性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交易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第二类是债权债务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第三类是证券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交易。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类型
  类型 内 容
  直接投资项下 境外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
  人民币境外投资
  债权债务项下 人民币对外债权 人民币金融债权
  人民币贸易债权
  人民币对外负债 人民币直接外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留存利润
  人民币贸易负债
  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货币与存款
  证券投资项下 QFII机构在境内持有人民币证券产品
  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的有价证券
  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2012年2月,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领衔的课题组撰写的一份报告公布,将我国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开放步骤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
  短期安排(2010-2013年),放松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管理,鼓励企业“走出去”。直接投资本身较为稳定,受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小。实证表明,放松直接投资管制的风险最小。雄厚的外汇储备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充足的外汇资金,稳定的人民币汇率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成本的优势,西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收缩为中国投资腾出了空间。目前,短期安排已基本实现。   中期安排(2013-2016年),放松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人民币商业信贷、人民币对外债权、人民币对外负债的管理。这三者的稳定性较强,风险相对较小。放宽对这三者的管理,有助于人民币跨境结算和香港离岸市场建设,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同时,有利于改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长期安排(2016-2018年),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开放人民币证券投资项下投资,先开放流入后开放流出,依次审慎开放不动产、股票及债券交易,逐步以价格型管理替代数量型管制。一般开放原则是,按照市场完善程度“先高后低”,降低开放风险。总体看,市场完善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当然,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顺序和期限安排是相对而言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成熟一项开放一项。在部分地区试点可兑换程度较低的项目,如国家支持深圳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探索试点跨境贷款这一可兑换程度较低的项目等。这符合中国渐进式改革的逻辑,先试点、后推广,将改革的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中。
  当前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本外币监管标准不一致,存在政策疏漏
  由于目前本外币监管政策存在一定冲突,同一类交易主体不同币种的跨境交易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为市场参与者利用政策差异牟取利益提供了空间。目前,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结汇管理原则是支付结汇制,即涉汇主体资本项目结汇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用途背景。银行在审核结汇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才能办理结汇手续。然而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督管理方式相对较为宽松,为企业利用人民币结算规避外汇管理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催生了大量“规避监管型”人民币业务。
  (二)人民币或有债务的管理政策不统一,银行执行难
  根据规定,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即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纳入融资性担保额度管理范围。但是根据银发〔2011〕145号文的规定,银行可以为客户出具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政策管理的不统一,给银行办理短债业务带来了执行困难。
  (三)跨境人民币信息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监测分工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明确了在按币种划分的原则下,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负责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并就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政策制定、监测数据统计、协调机制建设等事项作了规定,明确外汇局负责国际收支相关统计工作以及全口径外债统计监测,但未明确外商投资业务、境外投资业务以及其他资本项下业务的统计监测分工。
  二是外汇局难以掌握准确完整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第23号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履行出资业务,以及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只要在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即可办理资金流出入。由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尚未实现数据共享,如果银行将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不及时或漏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将难以掌握准确完整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使管理处于较为被动的境地。
  (四)加剧跨境收支波动
  在当前我国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的情况下,人民币在岸和离岸市场存在利差、汇差,企业可以相机抉择结、购汇的时间和地点以获取价差收益,从而使得人民币跨境收支的流向调整加快。
  发展资本项下人民币业务的建议
  (一)推进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积极稳妥地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和投资业务。逐步转变存贷款利率为市场定价,促进本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加快国内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交易机制和治理结构,加快培育国内外投融资主体, 丰富交易品种。适时推出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国际板,从而开辟海外存量人民币投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增强市场筹融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后的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扩大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额度,拓宽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
  放宽对个人和企业换汇限制和对人民币汇出的管制。将境内个人购汇额度提高到每年50万美元,企业额度提高到1000万美元。允许境内个人和企业在同样的额度内将境内人民币汇出境外。逐步增加境外机构向人民币银行间市场的投资额,同时提高QFII额度。
  允许非居民在境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借款三种方式融入人民币,并同时允许这些资金兑换成外汇。逐步向非居民账户开放人民币投资市场,包括理财产品、基金和债券等,其开放的步伐应与香港人民币产品市场的发展协调。
  (三)改进资本项目管理手段,促进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
  尽快研究制定人民币资本项下跨境交易管理办法。跨境资金管理法规应突破币种限制,以跨境资金的流出入为出发点,搭建完整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支持本外币跨境业务的发展。淡化人民币资本项目管理行政审批限制,最大化地实现人民币投资便利化。对外商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只审批现汇和跨境人民币出资总额,不审批各币种具体金额和比例。加强人民币外债流入及运用的监管,提高我国对外负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加快制定人民币或有债务的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便于银行办理短债业务,加强短期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防范。加强政策协调,对涉及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交叉监管的业务,拟订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不出现管理重复与监管盲点。
  (四)发展离岸人民币计价金融产品,提升境外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   在离岸市场(如香港)发展多元化的人民币投资工具,吸引国际投资者使用、积存人民币。在境外发行不同期限的人民币债券,建立离岸人民币收益率曲线,为相关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高透明度的定价基准,降低金融工具交易成本。开发各种人民币衍生工具,为对冲交易提供更多选择,大幅降低对冲成本,提高使用及持有人民币的需求。允许境外参加行通过境内代理行从境内银行间同业市场上拆借人民币,并汇出境外。对已获得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额度的银行,允许其用持有的境内债券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可汇出境外。允许境外行用所持有的点心债到境内银行间市场进行一定比例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允许将借入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鼓励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一定数量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和熊猫债。允许中资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保险公司等机构将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五)改革开放金融市场,开辟人民币境内外进出的缓冲区
  货币国际化必须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发展及完善国内的金融市场,确保足够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使其货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吸引力。加快发展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使其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试验场,形成一个资金进出境内市场的缓冲区。逐步扩大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试点范围。增加北京、深圳、天津等城市(上海已试点),对跨国公司试行在一定额度内,允许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机构应扩大到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允许同一行下的分支机构之间提供跨境人民币贷款,贷款额度由央行制定管理办法。
  (六)建立国内国际多部门交流机制,强化部门间的联动与协作
  与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管理当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对人民币跨境交易流量和滞留境外存量定期交流,及时准确掌握境外国家和地区接受和使用人民币的状况,共同对人民币非法和突发性流动加强监测和限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人民币资本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监管。加强“一行三会一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强化本外币、机构和产品等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减少监管重叠,填补监管真空,形成一体化监管格局。明确外汇管理局对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权。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口径与外汇管理政策的监管标准有效衔接。按照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原则统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账户开立、资金使用、清算退出和利润汇出等各方面的标准,形成一体化监管格局,促进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七)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体系,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监测
  建立高度灵敏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监测体系,树立本外币联合监管的理念,对本外币账户系统进行连接,加大事后核查力度,实现本外币协同监测。及时掌握跨境人民币大额资金流动状况,能有效防范异常流动资金的冲击,防止和减少资本项目可兑换风险和负面影响。一是统一产品业务口径和会计核算方法,要求各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分类报告主要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的交易信息,在完善统计体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主体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二是人民银行与外汇局要统一人民币资本项下结算数据统计口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人民银行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外汇局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每日互相传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监管数据失真。三是外汇局业务办理后,按照人民银行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信息需求,制定具体信息采集办法,将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流动相关信息和数据定期、及时、准确上报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开展宏观的统计监测分析。四是对本外币账户系统进行连接,实现本外币协同监测。同时,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分析工作,摸清异常资金流动渠道和方式,加大事后核查力度,不断完善对人民币跨境流动情况的监测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刘颖 罗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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