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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广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地方立法实践规模的扩大不等于立法质量的提升。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在于重复立法严重,立法的“地方性”特色不足。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在地理环境、政治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国家普适性立法无法照顾复杂的区域特色问题,从而需要地方立法的辅助与填补。将地方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正是地方立法的制度“合理性”所在。地方立法“地方性”的实质性内涵主要反映在对地方政治资源的标定、对地方历史文化资源的识别、对地方经济特色资源的保障以及对地方发展定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