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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黑龙江省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探索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使命。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考察调研工作时作出“要坚持发展现代农业方向,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要指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也是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创新
[Abstract] Agriculture is in a crucial period of transition from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to modern agriculture. Heilongjiang province bears the strategic miss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explore the road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move to implement “stick to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e, Striving to be the vanguard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of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important indication to visit Heilongjiang province, is also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for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Heilongjiang.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exploration; innovation
黑龙江省是粮食总产量和商品粮量均居我国第一的省份,全省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占有量均居全国首位,广袤的黑土地是世界仅有的三大黑土带之一,耕地平坦,耕层深厚,适于优质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黑龙江用全国十分之一的耕地生产出了全国四分之一商品粮,养活了全国六分之一人口。目前,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黑龙江省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探索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使命。在顺应国内外农业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客观环境中,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目前,黑龙江已明确工作重点,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握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这个重点抓手,紧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条主线,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这个核心,切实抓好“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农业“三减”、农业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考察调研工作时作出“要坚持发展现代农业方向,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要指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也是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提升组织化程度,进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而形成的农业生产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1.1 取得的成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之初就以其明晰的产权关系、先进的农机装备、合理的资源配置,成为农村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它的生产模式、特色、理念、机制在农村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一是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高度融合与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过去农民种 3 万亩耕地需要 3000 人,现在仅需32 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联合,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专业服务组织,带动高性能农机、先进农业技术、资本等快速发展,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等市场,引导和扶持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二是促进了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实施,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结构优化,增强竞争力,加速农业现代化。如,大马力拖拉机、整地机、精量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等农业机械,实现了大农机装备由旱田向水田拓展,机械化生产环节也由整地、播种向种管收全程延伸。实现了市场为导向,综合应用现代技术设施装备农业,在相对可控环境条件下,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进行试验、示范和生产,实现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三是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土地向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农户主要通过租赁土地获取租赁费,同时也规避了直接生产经营的风险;租赁者通过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风险经营获取收益,使农户与租赁者实现了双赢。农民参与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制合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其风险较大。四是增强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由于科学的指导,减少了土壤风蚀、水蚀和病虫害,增强了抗旱排涝能力。同时,提高了化肥、农药的施用效率,减少了面源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获得经济效益,使农业发展走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五是成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耕种,在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提高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发挥了农业生产主力军和先进技术应用主要载体的作用,挑起了粮食增产提质的大梁,成为确保粮食安全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1.2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发展中势必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土地流转难是突出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自己种植要比土地流转效益高,而且不耽误从事非农生产,不愿意流转,也有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理解,不敢流转。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如,流转租赁、承包年租金不断上涨,造成大户积极性降低。流转形式不佳,缺少连片开发。地块、土质好差不均,大型机械化操作不适。二是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不足。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入仍以国家扶持为主,尚没有金融资本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三是人才不足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市场意识、科技知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四是管理不够科学规范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管理缺失,没有实行一人一票,甚至有土地的成员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落实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财务不公开。五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相当部分是一个松散的合作体,不是联合体,与农民社员的关系基本是服务型合作关系,合作社所有业务关系都是合作,只能引导农民,如推荐种子、指导田间管理,却不能就涉及农户根本利益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和行动。规模仍偏小、竞争力偏弱,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还存在经营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事项,也很难做。更大范围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统一协调规划的高水准农业种植经营以及打造区域特色的高水平农业产业模式也实现不好。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与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和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深刻变化,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各种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不断涌现。“谁来种地、谁来建设现代农业”,已经成“三农”发展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开展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与创新日益重要。
2.1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基础
没有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利益命运共同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没有生命力。把土地流转作为巩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切入点,在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发挥农业企业在资源整合、技术吸纳、市场拓展、质量控制等比较优势,支持农业企业在与之适应的领域适度发展。另一方面更要关注提高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在更大范围农村区域的覆盖性。在农业企业进入区域有限和带动力不足的现实条件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稳定和密切的比较优势十分明显,当前尤其需要对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给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
2.2 金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推动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快速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也打开了农村金融市场巨大发展空间。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专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基层服务网络体系投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参保农民利益。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奖补政策,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合作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探索通过担保费用或保证保险费用、利息、贷款风险金等进行补助,扩大“银行 担保”、“政银保”、“银行 风险保障金”等多种金融支农模式的推广范围。
2.3 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综合素养
借助高校等有关机构的教学、师资、科研等优势条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与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水平。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建立一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骨干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农产品网上交易等培训,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应用上及时获取信息,增强农业经营主体信息致富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开展网上创业、网购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2.4 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加大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建设,推出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的系列组合拳政策措施。制定新增农业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的具体办法,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投资项目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和实施。强化政策措施落实,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引导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对流转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户,要加大政府奖励和补贴力度。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11月2日.
[2]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探索,李显刚.《农业经济问题》( 月刊) 2013 年第 9 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创新
[Abstract] Agriculture is in a crucial period of transition from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to modern agriculture. Heilongjiang province bears the strategic miss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explore the road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move to implement “stick to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e, Striving to be the vanguard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of th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important indication to visit Heilongjiang province, is also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for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Heilongjiang.
[Key words]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exploration; innovation
黑龙江省是粮食总产量和商品粮量均居我国第一的省份,全省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占有量均居全国首位,广袤的黑土地是世界仅有的三大黑土带之一,耕地平坦,耕层深厚,适于优质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黑龙江用全国十分之一的耕地生产出了全国四分之一商品粮,养活了全国六分之一人口。目前,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黑龙江省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探索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战略使命。在顺应国内外农业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客观环境中,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目前,黑龙江已明确工作重点,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握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这个重点抓手,紧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条主线,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这个核心,切实抓好“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农业“三减”、农业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考察调研工作时作出“要坚持发展现代农业方向,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重要指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也是黑龙江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必须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提升组织化程度,进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而形成的农业生产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1.1 取得的成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之初就以其明晰的产权关系、先进的农机装备、合理的资源配置,成为农村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它的生产模式、特色、理念、机制在农村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一是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高度融合与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过去农民种 3 万亩耕地需要 3000 人,现在仅需32 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机械、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联合,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专业服务组织,带动高性能农机、先进农业技术、资本等快速发展,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等市场,引导和扶持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二是促进了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实施,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结构优化,增强竞争力,加速农业现代化。如,大马力拖拉机、整地机、精量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等农业机械,实现了大农机装备由旱田向水田拓展,机械化生产环节也由整地、播种向种管收全程延伸。实现了市场为导向,综合应用现代技术设施装备农业,在相对可控环境条件下,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进行试验、示范和生产,实现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三是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土地向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农户主要通过租赁土地获取租赁费,同时也规避了直接生产经营的风险;租赁者通过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风险经营获取收益,使农户与租赁者实现了双赢。农民参与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制合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其风险较大。四是增强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由于科学的指导,减少了土壤风蚀、水蚀和病虫害,增强了抗旱排涝能力。同时,提高了化肥、农药的施用效率,减少了面源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获得经济效益,使农业发展走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五是成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耕种,在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也提高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提高了农产品生产质量,发挥了农业生产主力军和先进技术应用主要载体的作用,挑起了粮食增产提质的大梁,成为确保粮食安全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1.2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发展中势必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土地流转难是突出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自己种植要比土地流转效益高,而且不耽误从事非农生产,不愿意流转,也有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理解,不敢流转。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如,流转租赁、承包年租金不断上涨,造成大户积极性降低。流转形式不佳,缺少连片开发。地块、土质好差不均,大型机械化操作不适。二是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不足。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入仍以国家扶持为主,尚没有金融资本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影响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三是人才不足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市场意识、科技知识和经营能力的人才。四是管理不够科学规范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管理缺失,没有实行一人一票,甚至有土地的成员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落实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财务不公开。五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相当部分是一个松散的合作体,不是联合体,与农民社员的关系基本是服务型合作关系,合作社所有业务关系都是合作,只能引导农民,如推荐种子、指导田间管理,却不能就涉及农户根本利益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和行动。规模仍偏小、竞争力偏弱,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还存在经营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等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事项,也很难做。更大范围的、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统一协调规划的高水准农业种植经营以及打造区域特色的高水平农业产业模式也实现不好。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与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和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深刻变化,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各种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不断涌现。“谁来种地、谁来建设现代农业”,已经成“三农”发展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开展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探索与创新日益重要。
2.1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基础
没有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没有实际意义,没有利益命运共同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没有生命力。把土地流转作为巩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切入点,在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发挥农业企业在资源整合、技术吸纳、市场拓展、质量控制等比较优势,支持农业企业在与之适应的领域适度发展。另一方面更要关注提高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在更大范围农村区域的覆盖性。在农业企业进入区域有限和带动力不足的现实条件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稳定和密切的比较优势十分明显,当前尤其需要对通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给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持。
2.2 金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推动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快速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也打开了农村金融市场巨大发展空间。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专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基层服务网络体系投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参保农民利益。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奖补政策,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合作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探索通过担保费用或保证保险费用、利息、贷款风险金等进行补助,扩大“银行 担保”、“政银保”、“银行 风险保障金”等多种金融支农模式的推广范围。
2.3 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的综合素养
借助高校等有关机构的教学、师资、科研等优势条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与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水平。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建立一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骨干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农产品网上交易等培训,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应用上及时获取信息,增强农业经营主体信息致富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开展网上创业、网购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2.4 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加大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建设,推出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的系列组合拳政策措施。制定新增农业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的具体办法,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投资项目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和实施。强化政策措施落实,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引导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对流转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户,要加大政府奖励和补贴力度。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11月2日.
[2]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探索,李显刚.《农业经济问题》( 月刊) 2013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