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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的案例,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造成这些现状的原因不外政策的滞后、人为的因素、制度的不合理等原因。解决这些问题要考全民的参与。
关键词: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原因分析
1现状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继续,会有更多的老人陆续去世,老人的去世留下最大的难题是儿女继承遗产的问题,尤其是独生子女就更难,已经成为她们的一个隐痛,从网络上或者实际当中,从朋友还是同事中,都能听到办公证难的问题甚至痛苦的经历。
2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点:
2.1政策的滞后
每当一个新政策的出现,在当时一定是符合实际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发展了,制度却还是以前那个制度,滞后的制度必然与实际不相适应,制度相对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太稳定了就成了阻碍社会发展的枷锁,政策与制度相适应最好的就是五年一调整,这恐怕是目前不能马上做到的。而现在有的法律、政策实在是太久了,如与宅基地有关的土地法就很明显滞后。买了农民的房子都住了一二十年了,遇到拆迁,农民起诉还可以要回,是合法了,但绝不合情也不合理,一般来说,买房都有协议或者合同,为了获取回迁房的巨大利益,协议、合同、良心、信用都可以置之脑后。在婚姻法未修订之前,结婚八年就有对方一半的房产,而全款买的房子,住了一二十年却不能成为自己的,还有什么情理可言。现在的農民已经不是解放前的农民,出卖自己房子的农民也许已经有了多套商品房,也许已经成为国企员工分房子了。但还是那个宅基地不准买卖的老黄历。在计划生育政策以前,大部分每家都有好几个孩子,遗产分不均就起诉,也就解决了。独生子女就不一样了,想找个被告也没有,反而还不如多子女的家庭好处理,而相关的政策却对独生子女并不利。笔者也同样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因为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没有被告,诉讼无法进行。兄弟姐妹之间诉讼就是个谁多谁少,公平与否的问题,而独生子女去继承遗产的公证,那是你是否是唯一继承人的问题,这一问题延伸下去就很复杂了,要算到爷爷奶奶那辈了。
2.2人为的因素
在国家有关部门办事人员的层面上看,业务人员不求灵活应用去把事情办好,而是死抠条文,能推则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纯碎就是不愿意负责任,不折不扣的懒政行为。因此有人有这样的感慨,庸官比贪官更可恶。还有就是行贿受贿造成的办事惯性,好像不送点东西就怕不给办似的,若干年之后就会形成一种习惯,办事人员就采取不送礼就死抠条文,送礼的就灵活应用。结果,不送礼的总是比送了礼的难办或者办的慢。笔者也深有体会,办什么事情就是不愿意送礼,结果总是每件事都办的那么艰难。
2.3信息网络未能有效利用
应该说信息网络现在应用的很普及了,但在办证上却相对迟钝,比如独生子女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就尤为明显。父母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中留给儿女的两个选择,也就是办理遗产继承时需要的两个必需的手续,要么法院的判决书、要么公证书。这两个书证说起来容易,但要是办起来就难了,不但需要很多证明,甚至是根本就无法开的证明,还得有顽强的耐性,一般来说跑个一两趟就能办完,那已经是奇迹了,就是天南海北的跑上半年也不足为奇,最终还不一定能办成。其实,完全让个人去跑这些证明,很多是没有必要的,很多情况下在电话中或者网络中就能解决,老百姓大部分要办的事中,最多的就是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学历什么的,身份证网上一查便知,不带也照样办理,从电脑中输入身份证号后还可当场比对相貌,户口本也可以从专网一查便知,或者联系派出所核对,学历可查学信网,不带学历也一样进行办理。而目前却做得很不到位。办事的部门从来不会去考虑,网上一查几分钟能解决的事,非要折腾当事人必须拿到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殊不知这样做有可能当事人要花费几天甚至数月的功夫。
2.4不可能办的仍不减免
就像独生子女办理继承父母的遗产时,不但要说清父母,还要说清祖父母,就是爷爷奶奶那辈的婚姻、子女、死亡情况。爷爷奶奶那辈的人大多已经是民国、甚至涉及到清朝年间的事情,上哪开证明去,档案都没地方找。证明开不出来,公正处就对不起了,证明不全办不了。再和他们理论也没用,他们会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然后将你拒之门外。假如改变一种方式办理,比如,要提供奶奶的死亡证明,已经知道是民国时期死亡的,直接查内部户籍网,或者和当地派出所联系,有没有爷爷奶奶的记录,如果户籍中已经没有爷爷奶奶的任何信息,那么这个证明可以免去。如果派出所查到了死亡记录,那这个电话记录便可以代替死亡证明,没必要让当事人去天南海北的开这个证明。
2.5制度的不合理
笔者在多年的实际办事当中,发现很多证明设计的不合理,重复现象很多,如笔者在办理父亲去世后的丧葬补助时,街道办要居委会开具父子关系证明,我带的户口本上有父亲的死亡注销登记,户口本上父子关系已经很明白,再去居委会开父子关系证明纯粹是多余。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笔者也不得不照办。又如笔者在办理孩子出生证丢失补办中,补办部门需要所在居委会开具丢失证明,在自己在家弄的找不着了,跟所在居委会有什么关系,这制度制定的简直莫名其妙。类似的情况非常多。
3对策
3.1完善制度,修改法律
这要靠全民的参与,单靠人大代表提议是不行的,即便是有了人大代表的提议,也未必就能改变,从以往的两会中不难发现,有的人大代表还真有先见之明,如计划生育的改变,当人大代表提议放开第三胎的时候,第二胎还在考虑怎么放开;当提出可以收养两个孩子的时候,还在考虑怎样完善收养第一个。总是滞后于提议。关键是缺乏全民的参与。要增加全民参与的渠道才行。
3.2加强监管力度,减少人为的因素
加强监督力度,要有誓把用庸官下马的决心,不能单抓贪官不处理庸官。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举报一定要有处理结果。使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敢马虎从事,不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也要同时对来办事的百姓有敬畏之心。
3.3增加援助机构
就是增加一些专为老百姓办理疑难事情的部门,这些部门不同于律师事务所,也不同于法律咨询部门,是那些真为老百姓办证的部门,在某些方面相当于街面上到处可见的“办证”业务,不同的是这些部门不是造假,二是想方设法把事情办妥,又不违法的机构。比如,我想把我的第二个孩子的户口从河北老家转到北京,却找不到办理的部门,我自己办了好几年都未成功。到分局询问回复是可以,到派出所就迟迟难以过关。
3.4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在制定制度时,应考虑到一些根本无法开具的证明,就应该取消,如继承遗产时,要求的祖父母的死亡证明。还有一些不人道的证明,如盖孩子上户口时的亲子鉴定,有婴儿出生证、医院接生证、父母结婚证、居委会的婚育证、社会抚养费收据等等一应俱全。还要亲自鉴定就显得有点匪夷所思了,万一血缘不符,难道这个孩子要成为三等居民么。父母都没有怀疑或者认可了,就没有那个亲子鉴定的必要。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就另当别论了。在给孩子上户口中,只要其他的证据齐全,完全可以不需要亲自鉴定。
(作者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
关键词: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原因分析
1现状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继续,会有更多的老人陆续去世,老人的去世留下最大的难题是儿女继承遗产的问题,尤其是独生子女就更难,已经成为她们的一个隐痛,从网络上或者实际当中,从朋友还是同事中,都能听到办公证难的问题甚至痛苦的经历。
2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点:
2.1政策的滞后
每当一个新政策的出现,在当时一定是符合实际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发展了,制度却还是以前那个制度,滞后的制度必然与实际不相适应,制度相对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太稳定了就成了阻碍社会发展的枷锁,政策与制度相适应最好的就是五年一调整,这恐怕是目前不能马上做到的。而现在有的法律、政策实在是太久了,如与宅基地有关的土地法就很明显滞后。买了农民的房子都住了一二十年了,遇到拆迁,农民起诉还可以要回,是合法了,但绝不合情也不合理,一般来说,买房都有协议或者合同,为了获取回迁房的巨大利益,协议、合同、良心、信用都可以置之脑后。在婚姻法未修订之前,结婚八年就有对方一半的房产,而全款买的房子,住了一二十年却不能成为自己的,还有什么情理可言。现在的農民已经不是解放前的农民,出卖自己房子的农民也许已经有了多套商品房,也许已经成为国企员工分房子了。但还是那个宅基地不准买卖的老黄历。在计划生育政策以前,大部分每家都有好几个孩子,遗产分不均就起诉,也就解决了。独生子女就不一样了,想找个被告也没有,反而还不如多子女的家庭好处理,而相关的政策却对独生子女并不利。笔者也同样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因为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没有被告,诉讼无法进行。兄弟姐妹之间诉讼就是个谁多谁少,公平与否的问题,而独生子女去继承遗产的公证,那是你是否是唯一继承人的问题,这一问题延伸下去就很复杂了,要算到爷爷奶奶那辈了。
2.2人为的因素
在国家有关部门办事人员的层面上看,业务人员不求灵活应用去把事情办好,而是死抠条文,能推则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纯碎就是不愿意负责任,不折不扣的懒政行为。因此有人有这样的感慨,庸官比贪官更可恶。还有就是行贿受贿造成的办事惯性,好像不送点东西就怕不给办似的,若干年之后就会形成一种习惯,办事人员就采取不送礼就死抠条文,送礼的就灵活应用。结果,不送礼的总是比送了礼的难办或者办的慢。笔者也深有体会,办什么事情就是不愿意送礼,结果总是每件事都办的那么艰难。
2.3信息网络未能有效利用
应该说信息网络现在应用的很普及了,但在办证上却相对迟钝,比如独生子女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就尤为明显。父母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中留给儿女的两个选择,也就是办理遗产继承时需要的两个必需的手续,要么法院的判决书、要么公证书。这两个书证说起来容易,但要是办起来就难了,不但需要很多证明,甚至是根本就无法开的证明,还得有顽强的耐性,一般来说跑个一两趟就能办完,那已经是奇迹了,就是天南海北的跑上半年也不足为奇,最终还不一定能办成。其实,完全让个人去跑这些证明,很多是没有必要的,很多情况下在电话中或者网络中就能解决,老百姓大部分要办的事中,最多的就是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学历什么的,身份证网上一查便知,不带也照样办理,从电脑中输入身份证号后还可当场比对相貌,户口本也可以从专网一查便知,或者联系派出所核对,学历可查学信网,不带学历也一样进行办理。而目前却做得很不到位。办事的部门从来不会去考虑,网上一查几分钟能解决的事,非要折腾当事人必须拿到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殊不知这样做有可能当事人要花费几天甚至数月的功夫。
2.4不可能办的仍不减免
就像独生子女办理继承父母的遗产时,不但要说清父母,还要说清祖父母,就是爷爷奶奶那辈的婚姻、子女、死亡情况。爷爷奶奶那辈的人大多已经是民国、甚至涉及到清朝年间的事情,上哪开证明去,档案都没地方找。证明开不出来,公正处就对不起了,证明不全办不了。再和他们理论也没用,他们会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然后将你拒之门外。假如改变一种方式办理,比如,要提供奶奶的死亡证明,已经知道是民国时期死亡的,直接查内部户籍网,或者和当地派出所联系,有没有爷爷奶奶的记录,如果户籍中已经没有爷爷奶奶的任何信息,那么这个证明可以免去。如果派出所查到了死亡记录,那这个电话记录便可以代替死亡证明,没必要让当事人去天南海北的开这个证明。
2.5制度的不合理
笔者在多年的实际办事当中,发现很多证明设计的不合理,重复现象很多,如笔者在办理父亲去世后的丧葬补助时,街道办要居委会开具父子关系证明,我带的户口本上有父亲的死亡注销登记,户口本上父子关系已经很明白,再去居委会开父子关系证明纯粹是多余。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笔者也不得不照办。又如笔者在办理孩子出生证丢失补办中,补办部门需要所在居委会开具丢失证明,在自己在家弄的找不着了,跟所在居委会有什么关系,这制度制定的简直莫名其妙。类似的情况非常多。
3对策
3.1完善制度,修改法律
这要靠全民的参与,单靠人大代表提议是不行的,即便是有了人大代表的提议,也未必就能改变,从以往的两会中不难发现,有的人大代表还真有先见之明,如计划生育的改变,当人大代表提议放开第三胎的时候,第二胎还在考虑怎么放开;当提出可以收养两个孩子的时候,还在考虑怎样完善收养第一个。总是滞后于提议。关键是缺乏全民的参与。要增加全民参与的渠道才行。
3.2加强监管力度,减少人为的因素
加强监督力度,要有誓把用庸官下马的决心,不能单抓贪官不处理庸官。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举报一定要有处理结果。使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敢马虎从事,不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也要同时对来办事的百姓有敬畏之心。
3.3增加援助机构
就是增加一些专为老百姓办理疑难事情的部门,这些部门不同于律师事务所,也不同于法律咨询部门,是那些真为老百姓办证的部门,在某些方面相当于街面上到处可见的“办证”业务,不同的是这些部门不是造假,二是想方设法把事情办妥,又不违法的机构。比如,我想把我的第二个孩子的户口从河北老家转到北京,却找不到办理的部门,我自己办了好几年都未成功。到分局询问回复是可以,到派出所就迟迟难以过关。
3.4制度应该与时俱进
在制定制度时,应考虑到一些根本无法开具的证明,就应该取消,如继承遗产时,要求的祖父母的死亡证明。还有一些不人道的证明,如盖孩子上户口时的亲子鉴定,有婴儿出生证、医院接生证、父母结婚证、居委会的婚育证、社会抚养费收据等等一应俱全。还要亲自鉴定就显得有点匪夷所思了,万一血缘不符,难道这个孩子要成为三等居民么。父母都没有怀疑或者认可了,就没有那个亲子鉴定的必要。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就另当别论了。在给孩子上户口中,只要其他的证据齐全,完全可以不需要亲自鉴定。
(作者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