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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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财产保护,这个以往颇有争议的话题在今年的两会上却呈现出新的景象,不光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愈演愈烈,就连法律界、经济界的权威专家,甚至政界的知名代表、委员也都赫然站到了支持者行列,厉以宁、吴敬琏、萧灼基、张卓元等多位著名经济学家也都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和鲜明的声音,呼吁立法保护私有财产。同时,3月7日,在广东39名人大代表递交的建议立法保护私人财产的议案中,于幼军、钟启权等多位广东省领导签名附议。
  
  民心的向往
  
  2002年12月23日,在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保护私人财产的六条法律规定为:
  一、 本法所称的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二、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
  三、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
  四、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五、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六、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摘自民法典草案第二编)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应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这一结果也历经了太久的等待。九江市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自1993年开始任政协委员以来,10余年来共提交了七八十份提案和发言稿,有一半都涉及到私有财产保护。而《民法典》草案中的六条也是落实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具体行动了,它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到了立法的高度。时至今日才看见胜利的曙光,亦是大众努力的结果。
  著名经济学者吴敬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主张用‘保护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一般提法,是因为我认为最好不要像过去那样把财产分成三六九等,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合法获得的财产,都应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王翔委员则认为:“修改宪法使私人财产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将使全社会在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上承认私人财产,激发创造财富的热情,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西方国家私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英美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人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还专门制定了侵权法,其中包括财产权、生命权。
  1789年,法国大革命第一次明确而响亮地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这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罗斯福夫人主持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于财产权,其第十七条称:(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1973年1月13日生效的《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私人财产,若无公正补偿,不得取为公共使用。
  1978年10月31日,西班牙众议院和参议院全会通过了《西班牙宪法》,其中第33条规定:1、承认私人财产和财产继承的权利;2、以上权利的社会效用将根据法律限定其内容;3、除由公益或社会利益的正当原因,并通过相应的赔偿和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之外,任何人的财产和权利不得剥夺。
  “二战”之后制定的《比利时王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更是简单明了: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规定其范围并预先付给公平补偿者,不在此限。
  1979年颁布的《秘鲁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经济的多元制。国民经济以多种形式的财产权和企业的民主共存为基础。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得到国家的保障。除非出于贪污宣布的公共需要和公共用途或社会利益的原因,并事先以现金付给合理的赔偿费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
  各国法令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对人的财产权益的极度肯定就会使民心安定,人们觉得生活和自身安全有所保障,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又何尝不是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呢?
  
  富人的定心丸
  
  在前不久发生的李海仓事件中,许多人觉得李海仓是因为钱才丢了性命,这也使得很多富人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而大多数企业家也众口一词地说,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实际上是保证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成长,是保护了一种积极向上的生产力的发展。仔细想想,也的确是有道理的——现在或许谁也体会不到李海仓23岁的儿子在面对庞大的炼钢炉时的复杂心情。
  而当记者问及著名经济学者单元庄先生对十六大“保护私有财产”的看法时,他激动地说:“西方很多国家很早就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中国,在目前私营企业对国家GDP的贡献率超过67%,将要达到70%的时候,才羞羞答答地列出六条(法律条文),要保护私有财产,还不是理直气壮的。”的确,随着私营经济的茁壮成长,随之产生了很多的富人阶层,但他们对于自己创造的财富并非是心无顾虑、高枕无忧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李仁玉声称,草案内容加强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也让人们愿意把更多资金投入再生产,对中国发展经济具有一定意义。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不保护(富人)的话,就没有人敢做富人,结果大家都是穷人。富人不但应该交税,还应该交累积所得税,这样可以调节社会的贫富。”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以至于不少私人投资者总是担心自己的财产缺乏保障,因而不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或将资本向国外转移等情况。专家们的观点不无道理,当然,对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统计数据中发现,中国的资本外流数额为每年160亿美元,这是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40%。虽然其中不乏有“洗黑钱”的成份,但我国资本外流量之大也可由此窥出端倪。
  
  穷人的福音书
  
  一提到财产保护,或许更多人想到的是对富人财产的保护,其实更需要保护的是穷人的财产,如果我们能够理解“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是财富产生的基础,那么就有理由相信,只有财产权才能够确保穷人有致富的机会,从而市场经济也才能得以有效地运转,同时也要相信,财富是流动的,没有绝对的穷人,也没有绝对的富人。
  对此,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委员也有同感,他认为,私有财产保护不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保护的是全民的财产。私有财产保护要放在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大背景下,现在社会上普遍认为私有财产保护只是在保护富人的财产,这种观念是不对的,只会加剧社会上的仇富心态。财产权、生存权、名誉权不能抽象地谈,需要植根于民间。财产权保护是要保护人平等的创造财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和自由。
  而在18世纪中叶,一位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也这样形容过财产权对穷人的重要性:有了财产权,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房子。
  一般来说,富人们是有足够的手段和能力来满足自己生存需要的,但穷人们由于权势有限,相对而言就弱一些。茅于轼说,中国历史上穷人造反,破坏富人的财产所有权,结果是什么?还是穷人占多数,无法改变这个循环。他说:“一个社会如果穷人占多数,社会是不会稳定的,只有中产阶级占到多数才可能稳定,现在发达国家都做到了这一点。要做到这一点,方法很简单:就是要保护所有人的财产,特别要保护穷人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而且也只有这样,穷人才有可能慢慢地变成中产阶级。”他认为,穷人的财产少而不值得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只有严格地保护好了对于穷人来说性命交关的财产,富人的财产自然也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整个社会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所以保护私人财产是社会产生财富的必要条件。
  
  编后语:
  整天只知花天酒地的昏君晋惠帝听见蛤蟆叫,也要问:“为公乎,为私乎?”看来他并不糊涂,对于朝政的关键问题还是能分得清、抓得住的。而在我国明清时期,江南所盛行的永佃权制度,将田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得特别清楚,可以分别典卖,但就算是这样,可到了封建阶层那里,却怎也逃不掉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宿命。红顶商人胡雪岩由商到官,富甲天下,其人处事圆滑老练、善于谋划算计,虽然也是个能呼风唤雨的人物,但到最后,还不是落个凄凉落魄的结局。一切由谁说了算,如今看来,一切也不过是过眼云烟罢了。
  我们不像法国那样,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我们的文化道德里,从古至今都贯穿着过于强大的“公”“私”概念,使得很多对于私有财产的剥夺都有着堂而皇之的理由,就连许连捷委员也说:“解放以来中国经受的波折太多了,一旦政策变了,你的东西不是你的了,你到哪里说理去?”的确,他们没法安心啊。由此,很多人也就多长了个心眼,毕竟“人怕出名猪怕壮”嘛,还是为自己留条后路,或者干脆将资本转移到国外,以求太平安稳了事。
  但穷人就可怜了,本来不多的财产若再遇到什么“天灾人祸”,恐怕就真是连活路都没有了。境遇的巨大变迁,心理的强烈反差,再加上本身没有受到良好教育,又不懂法律,就可能产生极端行为,以至于做鲁莽之事,做违法之事,那么,富人们或许不安宁了,整个社会不安宁了,经济的良性状态发展也就出现问题了。
  再反观国外,英美国家能够取得如此发展,或许就是从历史根源上他们就有了对“公”“私”明确的划分,这样,人人都有干劲,也无后顾之忧,也才能推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呢?也许从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今天开始,我们也就迈上了一个新的起点,踏上了一个离社会阶层呈橄榄型分布并不遥远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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