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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对利于城市规划、便于防灾减灾、降低项目风险、保护生命财产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用进行了介绍,从准确判定项目建设重要性、科学确定评估范围、合理划分灾害危险性三个方面,重点讨论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义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5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5年年底又颁布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但从工作效果来看,一些部门和人员,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导致部分项目建设隐患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深入研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
地质灾害因自然或人为等因素诱导产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是一种危害较大的地质现象。在发生表现形式上,主要有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岩石崩塌等表现形式,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大、损害度高、影响力广等特点。因此,其归属于地质主管部门负责,由政府牵头组织,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估。
在个别地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还未形成合力,各部门各自为战、各行其政,有的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相关措施,但其技术标准、评估效果、防治措施等科学性不高、规范性不强、适用性不好,致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预防效果不是非常理想。相关单位及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虽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更多的是为项目建设提供参考,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保护地质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且,评估工作先于项目建设展开,为灾害防治措施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有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灾害防治理念。同时,充分掌握了土地实际情况,为土地的后续利用提供了有利参考,有助于防止土地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为建设项目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灾害防治措施,可操作性更好、针对性更强,灾害防治效果也最高。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仅是项目建设的必须程序,其后续产生的级联效应也不应小觑。
2.1利于城市规划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估结果,特别是那些城市规划重大项目上马前,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会给项目后续埋下巨大安全隐患,此方面的深刻教训比比皆是。例如,2010年8月,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导致数千人伤亡。后经国土资源部调查,舟曲县地质构造岩较为松软,破碎严重、很多都已风化,加之汶川地震后,舟曲附近岩层破碎、山体松动,灾害前的持续干燥又进一步加大了岩石裸露解题速度。但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并未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没有趋利避害,防范灾害,导致工业聚集区、人员密集区等处于泥石流下泄方向,无形中加大了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又如2015年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灾害,造成33栋建筑被掩埋和损坏,近百人伤亡,90家企业生产受不同成都影响,涉及人员4630人,直接经济损失8.81亿元。该事故的产生,同样是由于地方政府在规划纳土场时未能进行科学论证,对纳土场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预先评估,导致工业聚集区、人员密集区等处于滑坡下泄方向,加大了影响范围。纳土场运行期间也未能进行有效防治,最终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2.2便于防灾减灾
地质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完全避免其发生的。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可以提前掌握项目建设地的实际地质条件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地质灾害做到准确预测预防,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防灾减灾意见建议,从而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例如,2005年,深圳罗湖区东湖街道在某山庄工程建设时,发现山体上方存在较大裂缝,暴雨后山体内部和挡土墙发生异响,在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后,判定可能会发生较大滑坡灾害,相关部门及时转移群众,停止边坡开挖工程,撤离工程建设人员,不久,该地区发生较大滑坡险情,但因组织有序、灾害预报及时,并未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2.3降低项目风险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强、不可控因素多、影响范围大等特点,不管是项目建設方还是资金投资方,如果事先未对项目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准确评估,后期一旦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将会极大影响项目建设实际进程,给各方面带来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在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很多,不少项目为后期处置地质灾害,致使项目实际建设资金远超预算,甚至最后无法完成项目建设。201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13年国土资源有关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因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46亿元。
2.4保护生命财产
2016年7月份,国家民政部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因灾死亡1074人,失踪270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983亿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极大威胁。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将灾害信息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清楚自身生活区域附近所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以便及时做出相应应对措施。同时,地质情况信息的公布,也有利于利用全社会力量对政府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予以监督,对各种违规兴建项目及时纠正,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鉴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几个关键性问题,才能确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适用性,才能真正做到对地质灾害的早预报、早防范。
3.1准确判定项目建设重要性 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分级时,要充分考虑待建项目的重要性。国家层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按照地质环境的复杂度,将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依次划分为重要、较重要和一般三种重要性级别,各省地质灾害主管部门相应出台了自身评估规范,依据辖区地质灾害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一步的进行了明确。矿山、电力、码头、水利、公路等项目重要性的划分很明确,但像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等的划分就不是非常细致。技术人员在实際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评估级别的确定,个别认为按照建筑面积对其重要性进行划分就可,面积较大,建筑物就为大中型建筑,建设项目就为重要或较重要;面积较小,建筑物就为小型建筑,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就为一般,显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有些项目,如车站、电影院、图书馆、毒麻药品厂房、液化天然气站等,占地面积可能不大,但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力将会非常严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将会受到极大损害,故此类建筑物必须定性为重要或较重要项目。因此,在对工程项目的重要性进行划分界定时,应以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是否能够修复等作为依据,按照重要、较重要和一般三种类别,划分建设项目的重要性。
有些项目,对比起来困难度较大,如贮灰坝、尾矿坝、索道、架空线路、管道工程等,这些项目的重要性难以准确判定。故在危险性等级评定时,应充分参考建设方出具的项目论证材料和科研报告,其重要性在这些资料中可以体现出来,例如,通过资料中所列出的工程数据,在同规范标准相比照后,就可以判定其重要性。如果有的项目重要性仍无法判定,则应考虑其一旦遭受地质灾害,将会产生怎样大小的损失、多大程度的影响等来确定其重要性。
需额外注意的是,诸如国防军事设施、油气输送管线、放射性项目、生命线工程等对国家、社会和民众影响较大的设施项目,其重要性一般都判定为重要。
3.2科学确定评估范围
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地质灾害特点和成因都不尽相同。所以,危险性评估的范围确定也应符合地区灾害特点实际。一些省市地区根据自身需求,对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进行了完善细化。但根本上,围绕的都是地质环境条件、项目规划建设特点、地质灾害属性种类等进行明确。
地质灾害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影响破坏范围,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个方面。例如,在山区偏远地区的工程项目,易受到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直接影响,故确定评估范围时,不区分危险性大小,都要考虑其中。对间接性项目区域范围,像泥石流沟和影响其物质积累的区域范围、采空区或未来可能形成的采空区、因地下采空导致的崩塌滑坡等次生灾害等,确定评定范围时都要考虑其中。在此基础上,如果项目地区灾害种类发育复杂、变化情况较为频繁、后期可能严重威胁项目安全,则要适当扩大评估范围。并且,如果工程项目非常重要,则应适度扩大评估范围,同时做好重点评估工作。
在确定评估范围时,还要考虑到灾害的后期衍生性。例如,发生崩塌灾害后,堆积物积累可能会诱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裂缝发生后,地下水获得了排泄通道,附近地下水水位有可能短时间内发生降低,诱发地面沉降问题发生。这表明,地质灾害发生后情况并不是静止不变的,灾害的影响范围呈现动态变化,所以,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时,必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其中,才能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3合理划分灾害危险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体现的是其导致的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影响力,表现的是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影响度。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员认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灾害就一定会发生,工程项目就不能在这些地区建设;危险性小就万无一失,不需要做好防灾减灾准备。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将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给工程项目后期埋下巨大隐患,危险性评估工作也失去了其本来目的。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并不是等同关系。从评估工作角度讲,地质灾害发生后,只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其才具备危险性。例如,一个潜在山体滑坡区,即使未来可能会发生滑坡崩塌,但如果影响范围波及不到工程项目建设和人员生命财产,那么,这一区域也应视作安全,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因此,对灾害危险性的划分,既不要夸大,以免造成浪费;也不要往小,留下后期隐患,要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合理进行。
结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方必须要本着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积极履行自身对社会、对人民的义务,严把评估工作关、严把工程质量建设关,才能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将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段鹏飞.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西部探矿工程,2015.07
[2]李洪卫.管线工程建设中的地质灾害评估—以辽宁省某供气工程建设为例[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2
[3]贾海.上海市某地下通道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山西建筑,2016.09
[4]邓越,周廷刚,蒋卫国.都江堰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及潜在影响评估[J].灾害学,2016.02
[5]贺杰,胡涛.刍议高速公路北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1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义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5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5年年底又颁布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但从工作效果来看,一些部门和人员,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导致部分项目建设隐患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深入研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
地质灾害因自然或人为等因素诱导产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是一种危害较大的地质现象。在发生表现形式上,主要有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岩石崩塌等表现形式,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大、损害度高、影响力广等特点。因此,其归属于地质主管部门负责,由政府牵头组织,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估。
在个别地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还未形成合力,各部门各自为战、各行其政,有的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了相关措施,但其技术标准、评估效果、防治措施等科学性不高、规范性不强、适用性不好,致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预防效果不是非常理想。相关单位及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虽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更多的是为项目建设提供参考,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保护地质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且,评估工作先于项目建设展开,为灾害防治措施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有利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灾害防治理念。同时,充分掌握了土地实际情况,为土地的后续利用提供了有利参考,有助于防止土地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为建设项目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灾害防治措施,可操作性更好、针对性更强,灾害防治效果也最高。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仅是项目建设的必须程序,其后续产生的级联效应也不应小觑。
2.1利于城市规划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估结果,特别是那些城市规划重大项目上马前,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会给项目后续埋下巨大安全隐患,此方面的深刻教训比比皆是。例如,2010年8月,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导致数千人伤亡。后经国土资源部调查,舟曲县地质构造岩较为松软,破碎严重、很多都已风化,加之汶川地震后,舟曲附近岩层破碎、山体松动,灾害前的持续干燥又进一步加大了岩石裸露解题速度。但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并未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没有趋利避害,防范灾害,导致工业聚集区、人员密集区等处于泥石流下泄方向,无形中加大了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又如2015年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灾害,造成33栋建筑被掩埋和损坏,近百人伤亡,90家企业生产受不同成都影响,涉及人员4630人,直接经济损失8.81亿元。该事故的产生,同样是由于地方政府在规划纳土场时未能进行科学论证,对纳土场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预先评估,导致工业聚集区、人员密集区等处于滑坡下泄方向,加大了影响范围。纳土场运行期间也未能进行有效防治,最终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2.2便于防灾减灾
地质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完全避免其发生的。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可以提前掌握项目建设地的实际地质条件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地质灾害做到准确预测预防,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防灾减灾意见建议,从而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例如,2005年,深圳罗湖区东湖街道在某山庄工程建设时,发现山体上方存在较大裂缝,暴雨后山体内部和挡土墙发生异响,在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后,判定可能会发生较大滑坡灾害,相关部门及时转移群众,停止边坡开挖工程,撤离工程建设人员,不久,该地区发生较大滑坡险情,但因组织有序、灾害预报及时,并未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2.3降低项目风险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强、不可控因素多、影响范围大等特点,不管是项目建設方还是资金投资方,如果事先未对项目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准确评估,后期一旦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将会极大影响项目建设实际进程,给各方面带来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在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很多,不少项目为后期处置地质灾害,致使项目实际建设资金远超预算,甚至最后无法完成项目建设。201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13年国土资源有关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全国因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1.46亿元。
2.4保护生命财产
2016年7月份,国家民政部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因灾死亡1074人,失踪270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达2983亿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极大威胁。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将灾害信息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清楚自身生活区域附近所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以便及时做出相应应对措施。同时,地质情况信息的公布,也有利于利用全社会力量对政府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予以监督,对各种违规兴建项目及时纠正,从而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鉴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好几个关键性问题,才能确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适用性,才能真正做到对地质灾害的早预报、早防范。
3.1准确判定项目建设重要性 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分级时,要充分考虑待建项目的重要性。国家层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按照地质环境的复杂度,将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依次划分为重要、较重要和一般三种重要性级别,各省地质灾害主管部门相应出台了自身评估规范,依据辖区地质灾害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一步的进行了明确。矿山、电力、码头、水利、公路等项目重要性的划分很明确,但像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等的划分就不是非常细致。技术人员在实際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评估级别的确定,个别认为按照建筑面积对其重要性进行划分就可,面积较大,建筑物就为大中型建筑,建设项目就为重要或较重要;面积较小,建筑物就为小型建筑,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就为一般,显然,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有些项目,如车站、电影院、图书馆、毒麻药品厂房、液化天然气站等,占地面积可能不大,但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力将会非常严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将会受到极大损害,故此类建筑物必须定性为重要或较重要项目。因此,在对工程项目的重要性进行划分界定时,应以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人员伤亡和是否能够修复等作为依据,按照重要、较重要和一般三种类别,划分建设项目的重要性。
有些项目,对比起来困难度较大,如贮灰坝、尾矿坝、索道、架空线路、管道工程等,这些项目的重要性难以准确判定。故在危险性等级评定时,应充分参考建设方出具的项目论证材料和科研报告,其重要性在这些资料中可以体现出来,例如,通过资料中所列出的工程数据,在同规范标准相比照后,就可以判定其重要性。如果有的项目重要性仍无法判定,则应考虑其一旦遭受地质灾害,将会产生怎样大小的损失、多大程度的影响等来确定其重要性。
需额外注意的是,诸如国防军事设施、油气输送管线、放射性项目、生命线工程等对国家、社会和民众影响较大的设施项目,其重要性一般都判定为重要。
3.2科学确定评估范围
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地质灾害特点和成因都不尽相同。所以,危险性评估的范围确定也应符合地区灾害特点实际。一些省市地区根据自身需求,对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进行了完善细化。但根本上,围绕的都是地质环境条件、项目规划建设特点、地质灾害属性种类等进行明确。
地质灾害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影响破坏范围,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个方面。例如,在山区偏远地区的工程项目,易受到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直接影响,故确定评估范围时,不区分危险性大小,都要考虑其中。对间接性项目区域范围,像泥石流沟和影响其物质积累的区域范围、采空区或未来可能形成的采空区、因地下采空导致的崩塌滑坡等次生灾害等,确定评定范围时都要考虑其中。在此基础上,如果项目地区灾害种类发育复杂、变化情况较为频繁、后期可能严重威胁项目安全,则要适当扩大评估范围。并且,如果工程项目非常重要,则应适度扩大评估范围,同时做好重点评估工作。
在确定评估范围时,还要考虑到灾害的后期衍生性。例如,发生崩塌灾害后,堆积物积累可能会诱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裂缝发生后,地下水获得了排泄通道,附近地下水水位有可能短时间内发生降低,诱发地面沉降问题发生。这表明,地质灾害发生后情况并不是静止不变的,灾害的影响范围呈现动态变化,所以,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时,必须将这些因素考虑其中,才能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3合理划分灾害危险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体现的是其导致的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影响力,表现的是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影响度。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员认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大灾害就一定会发生,工程项目就不能在这些地区建设;危险性小就万无一失,不需要做好防灾减灾准备。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将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给工程项目后期埋下巨大隐患,危险性评估工作也失去了其本来目的。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并不是等同关系。从评估工作角度讲,地质灾害发生后,只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其才具备危险性。例如,一个潜在山体滑坡区,即使未来可能会发生滑坡崩塌,但如果影响范围波及不到工程项目建设和人员生命财产,那么,这一区域也应视作安全,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因此,对灾害危险性的划分,既不要夸大,以免造成浪费;也不要往小,留下后期隐患,要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合理进行。
结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方必须要本着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积极履行自身对社会、对人民的义务,严把评估工作关、严把工程质量建设关,才能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将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段鹏飞.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西部探矿工程,2015.07
[2]李洪卫.管线工程建设中的地质灾害评估—以辽宁省某供气工程建设为例[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12
[3]贾海.上海市某地下通道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山西建筑,2016.09
[4]邓越,周廷刚,蒋卫国.都江堰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及潜在影响评估[J].灾害学,2016.02
[5]贺杰,胡涛.刍议高速公路北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