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分析

来源 :大经贸·创业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dil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使得“社会主义”规范入宪。到现行的“八二宪法”,共经历了五次修改。纵然期间经历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时期,但四部宪法所承载的“社会主义”原则及目标从未改变。本文将结合宪法的五次修改对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的表达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规范的涵义。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宪法 内涵
  总体来说我国宪法文本中提及的“社会主义”规范可以贯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具体包含各种制度和政策,贯穿宪法文本始终。“社会主义”规范这个看似很大很宽泛的概念,宪法文本中它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呢?笔者将通过对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规范进行简单地梳理进来分析其内涵。
  一、“社会主义”在宪法中的表达
  “社会主义”这种表述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共出现了 50 次,其中“序言”部分出现 23 次,第一章“总纲”部分出现 26 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出现 1 处,其余部分未出现。
  “社会主义”四字主要出现在我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部分,首先,之所以出现在序言部分与序言所表述的内容密不可分。序言主要叙述了我国的历史发展和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指出了我国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提出了国家的任务和方针政策。政治宪法学在其中提炼出了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并进而认为其充当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1]。而传统规范宪法学则一直未曾认真地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地,只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过争论。其次,总纲作为正文部分,大多规定了政策性条款。 “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一词与之前的宪法相比是出现的最晚并且首次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五四宪法”中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七五宪法”表述为“社会主义革命”,“七八宪法”表述为“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八二宪法”(修改前)序言第七自然段“社会主义”共出现七次,1988年的修宪对该段未作修改,1993年修宪该段中“社会主义”共出现九次,1999年和2004年的修宪该段中“社会主义”都出现了十次,2018年宪法的修改中该段共出现“社会主义”十一次,可见,“社会主义”的表达有增无减。这充分体现了现行宪法在“社会主义”一词的表述上从一开始就体现着原则性和慎重性。
  二、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规范的内涵界定
  “社会主义”的概念起源很早,诞生于16世纪。本文探讨的我国宪法中“社会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其中第 28 条、第 29 条分别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采用了“社会主义”的表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此相适应,“八二宪法”以及此后陆续通过的五个修正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及时予以确认,从而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的理论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它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概念,而是由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组成的有机体系。
  (一)社会主义制度。“五四宪法”因其过渡性未在总纲第一条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之后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都在总纲第一条明确表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3],“八二宪法”继承了这种表达。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三部宪法不同,“八二宪法”(修改前)第一条增加了一款“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笔者认为,宪法第一条所指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广义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包括政治制度,还应包含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因为从整个第一条第二款的结构及语言表述来看,该款第一句所指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最后一句的“社会主义制度”应该具有相同的含义,否则,最后一句作为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其含义便指向不明,成为宪法的漏洞,削弱宪法的法律性特征。
  (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对“八二宪法”进行的四次修正,每次都有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规定,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一直是宪法确认经濟制度和体制创新的前提。“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关经济制度具体内容的变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探索不断深化的结果。在《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中,陈端洪教授将整个第六条都理解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表述[4]。
  (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现在现行宪法的第二条、序言第十自然段段尾、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宪法中的体现从“八二宪法”的最初本到经历五次修改后的现行本都没有任何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1993年修宪时被写入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最后一句的。笔者认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条文的入宪并不是创新,而是强调,因为在“八二宪法”的最初本时,序言的第十自然段后半部分就已将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写入宪法。总体来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未涉及政治制度的内容。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宪法,标志着治国理念的根本转变,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法的规范意义来看,现行宪法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而隶属于“思想建设”之首的马列毛邓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则又统领着包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在内的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文化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于文化发的责任,为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法制框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文本体现和法律规范表达,集中表现为现行宪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确认和法制保障[5]。   (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1999年修宪时被写入宪法的,在“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文本中,并无任何“法治”或“法制”的表述出现,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序言中的“法制”表述修改为“法治”,在这里虽然仅是一字之别却独具深意,突出了法治的时代价值意义[6],很大程度上揭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取向,笔者认为,“法治”与“法制”的确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就“八二宪法”本身来讲,其所表达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如果说区别,“八二宪法”最初文本中的第五条的四款内容可以说是具体承载着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法律规则,而1999年写入该条作为第一款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2018年修改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无疑是以第五条后四款为具体规则的法律原则,他们共同表达着“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运作中的最高地位”的核心内涵。不过,从总体上看,法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要遵行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约束。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其中“社会主义”一词只出现了一次。“八二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后,而“八二宪法”将该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前,体现了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此外,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由“五四宪法”的19条增加至“八二宪法”的23条,这样的规定符合世界宪法的发展趋势,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人民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7],“八二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提前,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大大增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
  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及目标从未改变,其实,作为宪法五大根本法之一的“社会主义”天然地就兼有宪法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特征[8],其政治性特征使得宪法会根据党的领导方针政策的调整而予以适当修改,其中的社会主义内涵需要在不断革故鼎新的过程中才能够历久弥新。当下,从宪法及法律文本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的要义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发展并规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田飞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J].江汉学术,2015(4):31-38.
  [2] 钱锦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存疑--关于“五四憲法”历史地位的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49-57.
  [3] 焦洪昌.2003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4] 王少俊.中国政治宪法学理论溯源初探[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4): 10-16.
  [5] 徐艺.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J].科学导报, 2016(9): 136-136.
  [6] 何勤华,齐凯悦.法制成为法治:宪法修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J].山东社会科学, 2018(7): 5-15.
  [7] 傅思明.宪法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8] 翟小波.一样的宪法,不一样的政治--《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之分析[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3-59.
  作者简介:钟明月 (1995.01)性别:女 蒙古族 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职称:硕士研究生、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
其他文献
【摘 要】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已经成为了大数据时代产业发展的必然逻辑。要想确保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必须从明确个人信息使用者义务及健全相关的配套举措两方面来加以考量。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义务 配套举措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信息广泛流通的时代,政府基于行政管理、企业基于商业发展的需求,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大数据的分析处理。而这种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渴求,也会提高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
期刊
【摘 要】 随着检察建议改革工作的进行,为检察部门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需对检察建议的性质进行界定,讨论目前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可实施性方法,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力,加强监督与强制力,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关键词】 检察建议 定位 刚性  一、检察建议的定义及特征  1、检察建议的定义。有关检察建议的定义存在多种观点。其中张思卿编著的《检察大辞典》中认为检察建议可被定义为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
期刊
【摘 要】 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的规定起步较晚,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制程序,加上诉讼门槛和诉讼风险的降低,造成部分人滥用诉讼权进行恶意诉讼现象极为普遍,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更为严重,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司法意义。本文将从恶意诉讼的概述、危害、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制的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规制恶意诉讼作出较准确合理的探讨,旨在为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中部某省东北部出现大量违法挖山取土的现象,不仅当地带来了严重了生态压力,也容易诱发地质灾害,进而威胁附近村镇的居民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事实上对于取土行为国家和地方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但是由于民众对于泥土等有大量需求,挖山取土对经济也有很大推动作用,同时民众和工程方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相关部门监管难度较大,当前胡乱挖土行为仍然多发。未来如何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之
期刊
【摘 要】 本文基于案件来浅析当事人责任认定即司机乘客的责任认定;再者讨论危险方法的界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的《意见》对于边缘行为的界定进行分析;最后根据行为程度对入罪化和实效性进行讨论。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危险行为 边缘行为  一、案情分析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一起公交车与小轿车相撞后坠江的重大交通事故。主要案情:在公交车行
期刊
【摘 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逐年增多,并且逐渐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多样化的趋势,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至今数年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在适应社会发展上存在一些不相適应的情况,俨然成为了一些“小恶魔”的保护伞。针对未成年的法律修订迫在眉睫,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 未成年
期刊
【摘 要】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带给我们最大的反思就是要彻底杜绝滥食野味的陋习,从全国到地方,各级人大纷纷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规,在全面“禁野”的大环境下,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将何去何从?本文从“禁野”的法律背景入手,结合各地实际分析得出新规出台后衍生的三個主要问题,最后为建立科学有序的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提出了三点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 全面“禁野” 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退出机制 法律问
期刊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在全国的广泛普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带来了重大变化,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如新兴产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导致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民商法可以解决许多新的问题,因此,要保证民商法的作用,就必须有效连接国际商业市场,确保民商法能够更好地规范和限制电子商务活动。  【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
期刊
【摘 要】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寺院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其财产关系应该被看作财产关系的一种,而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则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必不可少。因此,有必要对寺院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研究。  一、寺院财产的构成及来源  自古以来,捐赠就是寺院财产来源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封建社会时期,政府可以通过捐赠土地、财物,佛像等来支持寺院的发展。当今社会,公民和
期刊
【摘 要】 在现代医学中输血是一项非常重要了的医疗措施,根据现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目前除了血液没有任何理想的替代品。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患者在输用了受污染的血液后被感染疾病的情况。不仅如此,同血型的Rh阴性患者在输注了Rh阳性血液后也会产生一些列后遗症。这些不仅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大量的医疗费用也使患者及其家庭不堪重负。于是输血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 输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