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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在其走向成熟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这就是说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只能扮演托管人的角色了。制定该项条款,管理层是出于先定证券市场,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来考虑的。但从商业银行走向市场经济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认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值得探讨。一、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办法》中规定无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