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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到“揪出诬告者”甚至“追究诬告者刑事责任”,有关方面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力度正越来越大。毛昭晖认为,诬告陷害也是一种新型腐败行为,查处诬告陷害就是惩治贪腐。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稳妥做好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的澄清正名工作。
现实中,从“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到“揪出诬告者”甚至“追究诬告者刑事责任”,有关方面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力度正越来越大。
“也是一種新型腐败”
“诬告是一个老问题,长期困扰办案人员。”湖北某县监委委员张超(化名)说,有的举报者匿名且不断更换“诬告”内容,有关部门拿到每一个举报线索后,都要按照流程查一遍,会耗费很多精力。
河南商水县纪委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2019年11月,周口市、商水县两级领导频繁收到匿名短信,举报商水县姚集镇党委书记王宾“收受贿赂、违规推荐、充当村支书的保护伞”等问题。
商水县纪委监委经初步核实,发现检举人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涉嫌诬告陷害。但由于举报人用不记名的手机号发送信息,发送后又立即关机,给案件办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纪委监委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一同调查,才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近两年,通过阅读各地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注意到了一个现象:诬告陷害的主体多为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比如,落马的山西省高院党组原副书记刘冀民被指“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刘冀民被查之后,山西省高院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被双开。
“类似的问题不是偶发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分析,少数人利用反腐败斗争打击竞争对手或排斥异己,通过各种渠道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进行举报,“每逢重大人事调整,这种现象会更明显”。
他的看法和一些纪检干部的实践结果一致。
湖北丹江口市纪委信访室主任张伟伟曾表示,2019年上半年,丹江口公安系统进行过一轮人事调整,市纪委信访室就收到了大量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诬告信。
毛昭晖认为,诬告陷害也是一种新型腐败行为,查处诬告陷害就是惩治贪腐。
两头都要管
如今,查处诬告的相关制度正在陆续出台。去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下称“规则”),专门提到了“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确定了“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原则,并列举了5种诬告陷害的加重情形。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失实控告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相比中央文件,各省纪委监委释放的严查信号更加明显——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直接放在了文件名称中。
2019年5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就出台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
云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申斌把这种做法称为“两头管”。之前的主要做法是“一头管”,即对被举报人进行情况核实,发现有被错告、诬告的,予以澄清正名。现在还要管举报人,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加大对诬告陷害的查处力度。
云南省在查处诬告陷害的同时,对权限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县级纪委监委经调查核实,拟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报州(市)纪委监委批准;拟认定诬告陷害人是省、州(市)党委管理干部的,由办案的纪委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诬告陷害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向诬告陷害“亮剑”的不仅是云南。2019年以来,河南省纪委监委已综合协调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查处诬告陷害人59人。
防止随意认定
梳理近几年政策变化时,李永忠发现,从宽容失败、容错纠错到澄清正名,再到查处诬告陷害,中央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就是要解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消极状态。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李永忠用“高压锅”进行了解释: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让上上下下都感受到了压力。对反腐一线的纪委监委来说,压力也变得更大,形成了“高压锅”。有“高压锅”必须要有出气的“减压阀”,否则高压态势太强就会爆炸。如今,各省市纪委监委积极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办法,是一种释压之策。
但释压必须要注意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和程序,防止出现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保护干部群众检举控告的积极性。
毛昭晖认为,通过打击诬告陷害,办案机关有更多的精力去查处真正的贪腐行为,反而更有利于干部群众检举控告。
李永忠更关注问题的另一面。他认为一些干部群众担心被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折射出对“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担忧。
他表示,虽然改革以后,纪检监察体制已经有了一些变化:设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此外,还规定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机构分设、权力分开,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等。“但要根治,既要积极有效化解腐败存量,也要靠权力结构改革,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
(《南方周末》等)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稳妥做好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的澄清正名工作。
现实中,从“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到“揪出诬告者”甚至“追究诬告者刑事责任”,有关方面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力度正越来越大。
“也是一種新型腐败”
“诬告是一个老问题,长期困扰办案人员。”湖北某县监委委员张超(化名)说,有的举报者匿名且不断更换“诬告”内容,有关部门拿到每一个举报线索后,都要按照流程查一遍,会耗费很多精力。
河南商水县纪委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2019年11月,周口市、商水县两级领导频繁收到匿名短信,举报商水县姚集镇党委书记王宾“收受贿赂、违规推荐、充当村支书的保护伞”等问题。
商水县纪委监委经初步核实,发现检举人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涉嫌诬告陷害。但由于举报人用不记名的手机号发送信息,发送后又立即关机,给案件办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纪委监委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一同调查,才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近两年,通过阅读各地纪委监委发布的通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注意到了一个现象:诬告陷害的主体多为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比如,落马的山西省高院党组原副书记刘冀民被指“纵容、支持下属捏造炮制举报他人材料并大范围投递”。刘冀民被查之后,山西省高院技术处原副处长白迎唐、新闻中心原副主任崔杰被双开。
“类似的问题不是偶发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分析,少数人利用反腐败斗争打击竞争对手或排斥异己,通过各种渠道夸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进行举报,“每逢重大人事调整,这种现象会更明显”。
他的看法和一些纪检干部的实践结果一致。
湖北丹江口市纪委信访室主任张伟伟曾表示,2019年上半年,丹江口公安系统进行过一轮人事调整,市纪委信访室就收到了大量来自公安系统内部的诬告信。
毛昭晖认为,诬告陷害也是一种新型腐败行为,查处诬告陷害就是惩治贪腐。
两头都要管
如今,查处诬告的相关制度正在陆续出台。去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下称“规则”),专门提到了“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确定了“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原则,并列举了5种诬告陷害的加重情形。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了《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失实控告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
相比中央文件,各省纪委监委释放的严查信号更加明显——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直接放在了文件名称中。
2019年5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就出台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
云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申斌把这种做法称为“两头管”。之前的主要做法是“一头管”,即对被举报人进行情况核实,发现有被错告、诬告的,予以澄清正名。现在还要管举报人,追究诬告者的责任,加大对诬告陷害的查处力度。
云南省在查处诬告陷害的同时,对权限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县级纪委监委经调查核实,拟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的,报州(市)纪委监委批准;拟认定诬告陷害人是省、州(市)党委管理干部的,由办案的纪委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诬告陷害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向诬告陷害“亮剑”的不仅是云南。2019年以来,河南省纪委监委已综合协调公安、检察、信访等部门,查处诬告陷害人59人。
防止随意认定
梳理近几年政策变化时,李永忠发现,从宽容失败、容错纠错到澄清正名,再到查处诬告陷害,中央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就是要解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消极状态。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李永忠用“高压锅”进行了解释: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让上上下下都感受到了压力。对反腐一线的纪委监委来说,压力也变得更大,形成了“高压锅”。有“高压锅”必须要有出气的“减压阀”,否则高压态势太强就会爆炸。如今,各省市纪委监委积极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办法,是一种释压之策。
但释压必须要注意方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和程序,防止出现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保护干部群众检举控告的积极性。
毛昭晖认为,通过打击诬告陷害,办案机关有更多的精力去查处真正的贪腐行为,反而更有利于干部群众检举控告。
李永忠更关注问题的另一面。他认为一些干部群众担心被纪检监察机关随意认定诬告陷害,折射出对“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担忧。
他表示,虽然改革以后,纪检监察体制已经有了一些变化:设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此外,还规定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机构分设、权力分开,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等。“但要根治,既要积极有效化解腐败存量,也要靠权力结构改革,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
(《南方周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