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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历次草案对于拒绝给付进行了讨论,最后将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拒绝给付纳入了《行政强制法》,但对于居民生活以外的情形,拒绝给付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有值得探讨之处.本文以此为视角,基于比较法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实践,提出了将居民生活以外的拒绝给付纳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立法建议,从法律条款、适用条件、程序方面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