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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对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虽有轻微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将民事纠纷完全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如果受委托机构是人民调解组织,诉前委托调解就兼有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混合属性。基于维护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和纠纷解决的公正高效之目的,法院对诉前委托调解可以给予相应的干预,但应坚持谦抑和适度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