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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缓性质,通说认为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然而,从死缓制度起源及特征来看,死缓在一定意义上是兼有实刑特质的缓刑,寄寓于与实刑刑罚体系并行的缓刑刑罚体系之中。死缓具有刑种的属性,是死刑子刑种与死刑执行方式的结合体。将死缓定性为死刑子刑种,对于正确解释与解决刑事司法中遇到的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