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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在由国家科委颁布的、于 1995年 1月 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第七条明确作出规定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等六类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