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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未予提及“非行政许可”,在理论界也鲜有论述。由于设定、实施没有统一的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各部门、各地方存在设定主体混乱、认定标准不一、数目相差悬殊、名称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监管等问题,破坏了行政法制的统一,影响了行政审批的正确实施,削弱了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规范部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对“非行政许可”内涵的界定及其规范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