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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规范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和宽容。
但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轻缓处理是有一定条件的。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应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
一、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是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的客观条件
我国先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贯穿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精神。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一地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刑罚的合理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以达到既保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双重目的。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從保护的角度出发,创造有利条件,尽可能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认为是犯罪等条款。
因此,只有主动做好被害人的疏导工作,争取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才能最大限度地从有利于改造犯罪未成年人角度去从宽适用刑罚,更好地贯彻《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二、未成年人犯罪所具有的特点,使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具有可能性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来说,与成年犯罪相比,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恶习不深,大多数还是偶然失足,出于一时冲动而犯罪,或者是缺乏家庭教育而误入歧途,或者是年少无知、贪图享乐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这些客观原因,比较容易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严重暴力犯罪除外),特别是容易取得有子女与犯罪人年龄相仿的被害人的谅解。
三、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需要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较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他们在心理、生理等方面都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外界不良习气的引诱缺乏抵抗力,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等特点,在对他们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立足于教育、挽救,借助家庭、学校、社会的力量,尽量采取非监禁化的处分措施,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第一个法律规范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强调指出:“把少年犯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其期限应当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在法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司法监督,法官也可以采取特别方法以保证未成年犯罪人随时听从安排而免予对他们分类关押,对于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任何情况都不得实行关押。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适用对象首先是有轻微犯罪的少年犯罪人。英、美等国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往往采取赔钱给受害人、在本社区进行劳动教育或者从事其他公益事业等方法予以惩戒。
但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轻缓处理是有一定条件的。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应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
一、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是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的客观条件
我国先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贯穿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精神。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一地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刑罚的合理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以达到既保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双重目的。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必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從保护的角度出发,创造有利条件,尽可能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认为是犯罪等条款。
因此,只有主动做好被害人的疏导工作,争取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才能最大限度地从有利于改造犯罪未成年人角度去从宽适用刑罚,更好地贯彻《刑法》所规定的量刑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二、未成年人犯罪所具有的特点,使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具有可能性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来说,与成年犯罪相比,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恶习不深,大多数还是偶然失足,出于一时冲动而犯罪,或者是缺乏家庭教育而误入歧途,或者是年少无知、贪图享乐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这些客观原因,比较容易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严重暴力犯罪除外),特别是容易取得有子女与犯罪人年龄相仿的被害人的谅解。
三、做好被害人疏导工作,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需要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较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他们在心理、生理等方面都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外界不良习气的引诱缺乏抵抗力,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等特点,在对他们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该立足于教育、挽救,借助家庭、学校、社会的力量,尽量采取非监禁化的处分措施,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第一个法律规范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强调指出:“把少年犯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不得已的处理方法,其期限应当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在法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司法监督,法官也可以采取特别方法以保证未成年犯罪人随时听从安排而免予对他们分类关押,对于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任何情况都不得实行关押。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适用对象首先是有轻微犯罪的少年犯罪人。英、美等国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往往采取赔钱给受害人、在本社区进行劳动教育或者从事其他公益事业等方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