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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说明rn悬赏广告制度,自古有之.春秋“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发展至今即成为法律上的悬赏广告制度.《合同法》起草时,立法者就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应否纳入合同法之中而展开过广泛的讨论,最终却以未规定于《合同法》而遗憾了之.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弥补了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的缺失,却仍未对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及构成要件作出系统的规定,各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根据理论上的“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而形成两派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