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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称“《基金法》二审稿”)。《基金法》二审稿将PE的证券投资活动纳入调整范围,立即引发了监管权力之争。
PE监管的主角儿一直在争权,在发改委跟证监会轮番PK之后,《基金法》二审稿强势将PE纳入证监会监管之下。专家认为,在确立回避监管分工原则后,非公开募集基金有望通过此次修法正式获得法律地位,但未来由哪家监管机构监管仍存在模糊地带。
四部委分权PE监管
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一直是PE监管争夺的主角儿,他们分别监督其分管金融机构旗下的PE。
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以契约形式成立,同时还成立了管理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因为该基金诞生之初就由发改委批复,发改委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单位。目前,市面上公司制、合伙制的PE机构大部分由发改委进行监管。
2007年,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获准试点直投业务。2012年,基金公司又获准通过子公司来做股权投资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者是中国证监会,于是乎,证监会也是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基金和券商股权投资的部门。
2007年至2008年,股权投资信托的募资规模并不亚于房地产信托,在市面上,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形式成立的,但信托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这类股权投资基金自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2010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该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做PE的阀门,保险公司的PE也就归保监会监管。
在此次《基金法》二审稿中,保监会则建议明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
有专家指出,出于各部门的制衡,新基金法很难打破现有格局。但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比较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以后凡是在发改委备案的PE可能就不称之为基金而称之为股权投资企业,而凡是在证监会注册或备案的,则统称为基金,均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后可能出现的还是以证监会为主导的监管体制。
发改委PK证监会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激发了国内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PE的热情,一大批创投企业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
据国家发改委对股权投资基金募资的相关调研,2011年全年有1059只合伙制基金发生非法集资问题,而非法集资者主要是利用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漏洞误导投资者。
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范对象为全国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也就是俗称的PE或创投。
根据通知,股权投资企业一般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通知发出之后,许多PE机构都根据要求在不同级别的发改委进行备案。
在对《基金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的意见中,发改委、商务部提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方式、对管理人的专业资质要求、风险控制都与专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新基金法,不利于专业化经营和风险防范,也不符合当前的监管体制,不需要在现行管理体系之外新设一套监管体系,建议股权投资基金不属于新基金法调整范围。
2012年8月,中国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北京市创业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等25家股权和创投协会给全国人大写信,要求PE不应该受基金法监管,因为他们投资的是不上市股票,不属于证券投资,同时,将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投资基金(VC)纳入基金法监管,会导致重复监管。对此意见,发改委表示坚决支持。
但证监会认为,实践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外(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还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此建议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纳入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证监会表示,将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已经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大势所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李曙光认为,私募基金不管是投资上市还是非上市的股权股票,都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中。
为了调和争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是,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涉及对现行监管体制的重大调整,各有关部门对此意见不一致。建议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也可以考虑不将股权投资基金牵强的解释为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强势将PE纳入二审稿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 6月正式开始实施。在基金法运行的近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基金业规模增长到了数万亿的量级。基金的组织形式日趋完善。当然,如同其他发展中的市场一样,大量的漏洞和弊端在市场实践中暴露出来。
非公开募集基金(PE)入《基金法》草案后,在2012年6月初审结束后就引发了业内的争议。
但从《基金法》二审前内部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PE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的大方向是既定的。尽管业界争论不断,这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仍然坚持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立法范畴的原则。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二审稿将PE纳入监管的证据是,二审稿中,草案的107条和171条都未做修改。第107条内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第171条内容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因为PE本质上属于非公开募集的产品,因此107条可以解读为PE也需要向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备案。这成为了业内人士认同“PE纳入监管”的依据。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在《基金法》二审稿会议结束后曾公开解释称,因为目前讨论组就PE是否要入基金法仍存在争议,“如果有人坚持不同意PE纳入监管的话,将有可能在三审时继续提出意见。也就是说,PE是否纳入监管还是有变数。”
尽管对于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否应当将PE纳入监管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但业内普遍认为,《基金法》二审稿的其他内容将对包括公私募在内的基金行业带来巨大影响。
PE监管的主角儿一直在争权,在发改委跟证监会轮番PK之后,《基金法》二审稿强势将PE纳入证监会监管之下。专家认为,在确立回避监管分工原则后,非公开募集基金有望通过此次修法正式获得法律地位,但未来由哪家监管机构监管仍存在模糊地带。
四部委分权PE监管
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一直是PE监管争夺的主角儿,他们分别监督其分管金融机构旗下的PE。
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以契约形式成立,同时还成立了管理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因为该基金诞生之初就由发改委批复,发改委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单位。目前,市面上公司制、合伙制的PE机构大部分由发改委进行监管。
2007年,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获准试点直投业务。2012年,基金公司又获准通过子公司来做股权投资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者是中国证监会,于是乎,证监会也是顺理成章成为监管基金和券商股权投资的部门。
2007年至2008年,股权投资信托的募资规模并不亚于房地产信托,在市面上,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是以信托形式成立的,但信托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这类股权投资基金自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2010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该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做PE的阀门,保险公司的PE也就归保监会监管。
在此次《基金法》二审稿中,保监会则建议明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
有专家指出,出于各部门的制衡,新基金法很难打破现有格局。但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比较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以后凡是在发改委备案的PE可能就不称之为基金而称之为股权投资企业,而凡是在证监会注册或备案的,则统称为基金,均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后可能出现的还是以证监会为主导的监管体制。
发改委PK证监会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激发了国内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PE的热情,一大批创投企业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
据国家发改委对股权投资基金募资的相关调研,2011年全年有1059只合伙制基金发生非法集资问题,而非法集资者主要是利用有限合伙制的法律漏洞误导投资者。
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范对象为全国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也就是俗称的PE或创投。
根据通知,股权投资企业一般均应在工商登记完成后的1个月内进行备案。通知发出之后,许多PE机构都根据要求在不同级别的发改委进行备案。
在对《基金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的意见中,发改委、商务部提出,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方式、对管理人的专业资质要求、风险控制都与专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新基金法,不利于专业化经营和风险防范,也不符合当前的监管体制,不需要在现行管理体系之外新设一套监管体系,建议股权投资基金不属于新基金法调整范围。
2012年8月,中国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北京市创业投资协会、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等25家股权和创投协会给全国人大写信,要求PE不应该受基金法监管,因为他们投资的是不上市股票,不属于证券投资,同时,将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投资基金(VC)纳入基金法监管,会导致重复监管。对此意见,发改委表示坚决支持。
但证监会认为,实践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外(包括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还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此建议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纳入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证监会表示,将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监管已经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大势所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李曙光认为,私募基金不管是投资上市还是非上市的股权股票,都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中。
为了调和争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是,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涉及对现行监管体制的重大调整,各有关部门对此意见不一致。建议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也可以考虑不将股权投资基金牵强的解释为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强势将PE纳入二审稿
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 6月正式开始实施。在基金法运行的近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基金业规模增长到了数万亿的量级。基金的组织形式日趋完善。当然,如同其他发展中的市场一样,大量的漏洞和弊端在市场实践中暴露出来。
非公开募集基金(PE)入《基金法》草案后,在2012年6月初审结束后就引发了业内的争议。
但从《基金法》二审前内部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PE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围的大方向是既定的。尽管业界争论不断,这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仍然坚持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立法范畴的原则。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二审稿将PE纳入监管的证据是,二审稿中,草案的107条和171条都未做修改。第107条内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第171条内容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因为PE本质上属于非公开募集的产品,因此107条可以解读为PE也需要向证监会或基金行业协会备案。这成为了业内人士认同“PE纳入监管”的依据。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在《基金法》二审稿会议结束后曾公开解释称,因为目前讨论组就PE是否要入基金法仍存在争议,“如果有人坚持不同意PE纳入监管的话,将有可能在三审时继续提出意见。也就是说,PE是否纳入监管还是有变数。”
尽管对于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否应当将PE纳入监管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但业内普遍认为,《基金法》二审稿的其他内容将对包括公私募在内的基金行业带来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