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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动物源食品当中的兽药残留主要是由于做为动物源食品原料的牲畜、禽畜等动物在使用兽药之后由于吸收不充分而导致在其体内的器官和细胞中的化学药物残留、药物成分以及一些杂质。这些动物源食品在被人食用后会对人的身体带来中毒的危害,导致各种疾病,严重时会危及生命。本篇文章主要针对国内外关于兽药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并依据国内外相关食品中药物残留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为改善和提高我国相关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标准以及新药物的研发,有效实现对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国内外;兽药残留;动物源;视频安全管理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动物源食品目前在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人们对这类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上涨。由于大量的市场需求导致很多动物源食品产量逐渐增大,很多禽畜也实现了规模化养殖,养殖数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滋生了很多病害,对禽畜使用兽药的情况十分常见。但这些兽药会在禽畜体内剩余很多残留的化学药物,制作成食品后也流入市场,人们使用这些食品会对健康造成威胁。
一、国内外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种类阐述
目前国际范围内针对实际调查将兽药残留进行了准确的分类,其主要分为镇静剂类、虫药类、抗原虫药、增殖剂类、促生长类、驱虫类药物、抗生素等几类。我国的禽畜养殖过程当中所使用的药物则主要含有的元素多为激素类药物、抗生素类药物、维生素类和一些微量元素以及激素类药物等。这些兽药残留所含有的元素和激素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其具备的危害发生过程较为缓慢,且具有积累性,达到一定含量就会引起人体的不适,进而发生疾病,极为不宜察觉。所以,对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的管理和监督必须要做好严格、严谨、细致和重视[1]。
二、目前国内关于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法律法规阐述
我国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就已经实现了对兽药残留技术的管理,制定了规范的法律法规和兽药残留标准,并且也积极的进行了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建立,同时施行了对兽药残留的监控管理,但仍然无法实现对兽药残留超标的完全禁止。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将相关兽药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修订,扩大的了监管范围,提高了监督力度,明确规定了兽药的监督、使用、进出口、销售、生产、研发等法律,全面提高了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根据我国的《兽药管理条例》,绝不允许滥用违禁药品,不得超剂量、超范围地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目前所应用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标准》是经过多次修订后施行的。
三、美国与欧盟关于食品兽药残留相关规定阐述
众所周知,国外在上世纪末时曾爆发了几起恶性的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超标导致人们死亡的事件,也使其开始注重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欧盟以及美国在事件后开始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关于饲料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各成员国和美国也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来促进对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管理水平。美国专门制定了《兽药可用法》《蛋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联邦法》。具体的规定了很多关于兽药残留监控和限量标准,细化到人体每天最大摄入药物量的规定[2]。
四、当前我国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管理应改进的标准和新药物研发分析
(一)基于对兽药残留标准的完善和改进,努力研发新药物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动物源兽药残留食品安全问题所导致的事件逐渐增多,使得国家与政府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同时也使我国关于兽药残留标准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越加明显,并且在我国国际贸易市场逐渐扩大的背景下,很多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竞争也越发激烈,对我国的动物产品生产和贸易出口造成一定的影响[3]。基于此点,必须要对兽药残留标准作出科学的调整,并改进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同时也要增强对新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其一,我国首先要结合当前出口国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兽药质量标准体系的制定和构建,实现标准化、流程化以及制度化的兽药研发与生产以及销售。其二是要进行统一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标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兽药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经营生产以及使用行为,避免出现质量和标准不达标或成分超标的兽药流入市场,并做好相关违禁兽药的杜绝和严格把关。严厉打击滥用违禁兽药或药物残留含量超标的兽药。特别要严格规定兽药的使用量、使用期限等[4]。其三是要加大对新兽药的开发与研究。促使养殖户使用无公害、无残留、无污染的添加剂和抗生素类替代药物,确保动物源食品的兽药残留降至最低,保证人们的身体安全。
(二)积极优化兽药残留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力度和效果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做好有关动物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的兽药使用情况和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构建管理机构,杜绝地方性保护现象,并进行动物产品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市场的严格控制。同时还要加大对动物市场养殖管理和兽药使用情况管理的执法力度,并做出有进一步的强化,严格检测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和滥用兽药以及超标用药,对私自增加药量和使用违禁兽药的企业或个人必须要进行严惩[5]。
结束语:
在相关于动物源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在与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中予以体现的,并且其宣传方式上也主要是以公告和制度的公布来实现的,这一方法使得相关规定无法实现统一的颁布和实施,而且较为分散,这也就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被大大削弱。所以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必须要将兽药残留的限量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将既有的標准和法律法规内容中所包含的首要残留规定进行整合梳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完善,使其形成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和约束性,进而实现降低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1] 张位林,段朋,段勇.兽药残留与动物食品安全几点思索[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1):58.
[2] 杨旭,岳银.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现状及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8(06):197.
[3] 李蜜.国内外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相关法规的比较与启示[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7(10):261-263.
[4] 李研东,韩雪.兽药残留与动物源性食品监管对策[J].今日畜牧兽医,2017(04):8-9.
[5] 孙振文.兽药残留与动物性食品安全探析[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5(04):11.
关键词:国内外;兽药残留;动物源;视频安全管理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动物源食品目前在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人们对这类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上涨。由于大量的市场需求导致很多动物源食品产量逐渐增大,很多禽畜也实现了规模化养殖,养殖数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滋生了很多病害,对禽畜使用兽药的情况十分常见。但这些兽药会在禽畜体内剩余很多残留的化学药物,制作成食品后也流入市场,人们使用这些食品会对健康造成威胁。
一、国内外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种类阐述
目前国际范围内针对实际调查将兽药残留进行了准确的分类,其主要分为镇静剂类、虫药类、抗原虫药、增殖剂类、促生长类、驱虫类药物、抗生素等几类。我国的禽畜养殖过程当中所使用的药物则主要含有的元素多为激素类药物、抗生素类药物、维生素类和一些微量元素以及激素类药物等。这些兽药残留所含有的元素和激素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其具备的危害发生过程较为缓慢,且具有积累性,达到一定含量就会引起人体的不适,进而发生疾病,极为不宜察觉。所以,对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的管理和监督必须要做好严格、严谨、细致和重视[1]。
二、目前国内关于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法律法规阐述
我国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就已经实现了对兽药残留技术的管理,制定了规范的法律法规和兽药残留标准,并且也积极的进行了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建立,同时施行了对兽药残留的监控管理,但仍然无法实现对兽药残留超标的完全禁止。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将相关兽药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修订,扩大的了监管范围,提高了监督力度,明确规定了兽药的监督、使用、进出口、销售、生产、研发等法律,全面提高了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根据我国的《兽药管理条例》,绝不允许滥用违禁药品,不得超剂量、超范围地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目前所应用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标准》是经过多次修订后施行的。
三、美国与欧盟关于食品兽药残留相关规定阐述
众所周知,国外在上世纪末时曾爆发了几起恶性的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超标导致人们死亡的事件,也使其开始注重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欧盟以及美国在事件后开始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关于饲料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各成员国和美国也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来促进对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管理水平。美国专门制定了《兽药可用法》《蛋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联邦法》。具体的规定了很多关于兽药残留监控和限量标准,细化到人体每天最大摄入药物量的规定[2]。
四、当前我国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管理应改进的标准和新药物研发分析
(一)基于对兽药残留标准的完善和改进,努力研发新药物
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动物源兽药残留食品安全问题所导致的事件逐渐增多,使得国家与政府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同时也使我国关于兽药残留标准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越加明显,并且在我国国际贸易市场逐渐扩大的背景下,很多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竞争也越发激烈,对我国的动物产品生产和贸易出口造成一定的影响[3]。基于此点,必须要对兽药残留标准作出科学的调整,并改进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同时也要增强对新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其一,我国首先要结合当前出口国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兽药质量标准体系的制定和构建,实现标准化、流程化以及制度化的兽药研发与生产以及销售。其二是要进行统一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标准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兽药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经营生产以及使用行为,避免出现质量和标准不达标或成分超标的兽药流入市场,并做好相关违禁兽药的杜绝和严格把关。严厉打击滥用违禁兽药或药物残留含量超标的兽药。特别要严格规定兽药的使用量、使用期限等[4]。其三是要加大对新兽药的开发与研究。促使养殖户使用无公害、无残留、无污染的添加剂和抗生素类替代药物,确保动物源食品的兽药残留降至最低,保证人们的身体安全。
(二)积极优化兽药残留的监管制度,提高执法力度和效果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做好有关动物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的兽药使用情况和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构建管理机构,杜绝地方性保护现象,并进行动物产品养殖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市场的严格控制。同时还要加大对动物市场养殖管理和兽药使用情况管理的执法力度,并做出有进一步的强化,严格检测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和滥用兽药以及超标用药,对私自增加药量和使用违禁兽药的企业或个人必须要进行严惩[5]。
结束语:
在相关于动物源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在与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中予以体现的,并且其宣传方式上也主要是以公告和制度的公布来实现的,这一方法使得相关规定无法实现统一的颁布和实施,而且较为分散,这也就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被大大削弱。所以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必须要将兽药残留的限量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将既有的標准和法律法规内容中所包含的首要残留规定进行整合梳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完善,使其形成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动物源食品兽药残留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和约束性,进而实现降低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参考文献
[1] 张位林,段朋,段勇.兽药残留与动物食品安全几点思索[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1):58.
[2] 杨旭,岳银.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现状及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8(06):197.
[3] 李蜜.国内外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相关法规的比较与启示[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7(10):261-263.
[4] 李研东,韩雪.兽药残留与动物源性食品监管对策[J].今日畜牧兽医,2017(04):8-9.
[5] 孙振文.兽药残留与动物性食品安全探析[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