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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2年7月起正式实施后,法律规范第40条对学校事故中第三人侵权伤害学生事故的学校补充责任给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校方对学生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司法判定往往是将学校的责任判为赔偿责任,其中有关校方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方面并没有真正适用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则。这主要在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没有明确校方补充责任的范围,因此,对于这种现状,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校方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则,不仅能够解决学校责任的负担问题,同时还能够保障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