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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是商铺的产权人,乙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二年。一年后,乙想解除租约,经协商,甲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同意乙另找新的租客来顶替他。丙看好该房,愿意代替乙继续租用该房。于是在取得了甲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和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并将房屋交给了丙使用。后来,丙对该房屋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根据甲与乙的原租赁合同,修缮费应由出租方甲承担,但此时甲已出国,于是丙找到乙,要求乙支付修缮费。乙则认为他已退出了该租赁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到底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呢?
分析:分析本案最关键之处在于区分房屋租赁权转让和房屋转租的概念。房屋租赁权转让与转租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表现为由第三人取代承租人现实的占有和使用房屋,都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等。但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两者性质不同。房屋租赁权的转让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承租人法律地位的转让。转租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关系。
2.法律后果不同。租赁权转让是转让了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退出了租赁关系,不再对原租赁合同承担责任。而转租是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解除,原承租人并未退出原租赁合同,所以转租人(原承租人)应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因乙与丙签订的是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因此乙已经退出了原租赁合同,也就不再对原租赁合同承担责任,不应该支付修缮费。其必要的修缮费用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即甲承担。
提示:经营活动中经常有房屋的租赁,了解房屋租赁权转让与房屋转租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转让模式,有效控制相关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摘自《大众投资指南》2006.8)
分析:分析本案最关键之处在于区分房屋租赁权转让和房屋转租的概念。房屋租赁权转让与转租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表现为由第三人取代承租人现实的占有和使用房屋,都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等。但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两者性质不同。房屋租赁权的转让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承租人法律地位的转让。转租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关系。
2.法律后果不同。租赁权转让是转让了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退出了租赁关系,不再对原租赁合同承担责任。而转租是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解除,原承租人并未退出原租赁合同,所以转租人(原承租人)应继续承担相应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因乙与丙签订的是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因此乙已经退出了原租赁合同,也就不再对原租赁合同承担责任,不应该支付修缮费。其必要的修缮费用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即甲承担。
提示:经营活动中经常有房屋的租赁,了解房屋租赁权转让与房屋转租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转让模式,有效控制相关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摘自《大众投资指南》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