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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其作为一种特别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不以转让人是否有权处分为前提。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情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