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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想国》;正义论;“哲王”政治
1 古希腊自然法
1.1 古希腊自然法产生的自然历史背景
从地理角度来看,古希腊四面环海,地势起伏平缓,土壤较为贫瘠,因此不利于农耕文明的产生。然而,古希腊的先民取长避短,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地中海气候与深水良港优势,发展手工工商业与海运贸易,此类重商主义的氛围烘焙了希腊人独特的海洋文明气质——独立、自由、理性、富有探索精神,形成了自然法产生所必备的人文主义内核。此外,古希腊所组成的岛屿星罗棋布,爱琴海深入内陆,各个区域由于上述客观因素,被硬生生的隔离开来,由此产生了希腊小国寡民的城市联盟——城邦。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礎。
1.2 古希腊朴素自然法的形成及演进
早期的自然法学派均认可“法律即为正义”这一论述,因为自然法约束着立法者,其所立之法一定是符合正义与理性,但随着哲学辩证法思想的产生,许多学者开始对上述论断提出质疑,其中最为经典的便是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所写的《安提戈涅》。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与其母乱伦之后所生的女儿,她的两兄弟Poly和Eteo在争夺王位的过程中双双败亡,Poly的叔父Creon赚得渔翁之利,顺利登上王位。按照当时的法律,Eteo的行为违法,所以其尸首不能安葬,安葬者将被处以活埋的惩罚。但是安提戈涅在人性的驱使之下,仍旧冒死安葬了Eteo,这一行为引发了已登上王位的叔父的强烈不满,他说道:“这些法律是强大的,你必须服从它!”,这一强烈的戏剧冲突,揭示了当时自然法与人定法的矛盾,人定法在最为圆满的状态之下应该是完全符合自然理性的,但它不能作为正义的代名词,因为立法者有自己的私欲,加之在利益集团的引导之下,其所立之法极有可能偏离正义与理性,成为维护少数权贵的恶法。因此,普遍、永恒、稳定的正义与理性应该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最高尺度,那些将法等同于正义与理性的论断显而易见是片面武断的。
2 《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2.1 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下,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否定: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因此,正义应该是普遍、广义的,不应该以对象的强弱等级来划分其归属。第三种情况,正义被概括为“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最好的情况便是做了坏事不受惩罚,最坏的则是被处罚受罪之后无法报复,对此种情形的正义,柏拉图虽没有进行有力回击,但是却明确表示反对。
正义可以划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两者都是理念正义,是个人与国家一切美德与操守的至上概括。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三类人所组成的:具有立法、管理职能的统治者;秉承统治者意志,对内镇压,对外征战的辅助者以及第三类从事生产与商贸的生产者。只有当这三类人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之时,国家才能达到所谓的安定有序即正义。对于“个人正义”的论述,柏拉图也采用了与前述相似的分类法则。其将个人的灵魂分为理智、激情与欲望:理智指的是灵魂中理性的部分,用于思考与推理;激情与欲望都是非理性的部分,前者是愤怒的发泄口,后者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生理欲望时所产生的。
2.2 “哲王”政治
柏拉图将城邦政体划分为四种模式:寡头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首先,其余几种政体都是多人的联合执政,执政官的素养良莠不齐,尤其是民主政体,倘若代表主流意见的多数群体的思想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苏格拉底被处死的情形就会经常出现,这将会极大的破坏城邦民主,导致公民趋向非理性。其次,相比于专制政体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法律的地位在余下三类政体当中居于顶层。执政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个城邦的公民阶层都必须服从法的无上权威。若将法律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在正义论战之中已经反驳过,强者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对强者有利的未必就是正义的,那么此时的法很有可能就是偏离理性与正义的恶法,服从恶法便是助纣为虐。再者,法在执行过程当中会受到多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那些无法节制欲望与激情的底层生产者而言,出于对于利益的考量,为“善”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权利的丧失,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更有甚者,会打着正义的旗号,践踏他人的权利。当法丧失稳定性,沦为朝令夕改的工具,那么社会就无法围绕理性秩序所运转。
3 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柏拉图的《理想国》为我们描绘了一副充满理性色彩的乌托邦主义,书中对正义、“哲王”政治的叙述开创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先河,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处时代的历史局限性,部分理论存在明显的纰漏。
3.1 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思想
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柏拉图将雅典公民草率的分类为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等级,并且认为只有当各个等级的公民各司其职,心无僭越之意,才能达到国家正义。柏拉图作为财产丰厚的城邦公民,提出一系列带有歧视与偏见色彩的阶层思想也不足为奇了。
3.2 “哲王”政治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构筑美好城邦的未来寄托在“哲学”王身上,认为只有在接受哲学教育、掌握自然理性法则的公民才能成为城邦统治者的候选人,因此专制政体是最佳的选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拉图发现,要找到一个道德高尚、理性正义、品性优良的统治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次等的统治方案,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由此可见,人治不可能完全取代法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即便是掌握玄妙自然法则的统治者,也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导致其决策与立法倾向的复杂化;加之人的内心有七情六欲的干扰,不可能时时刻刻都能使灵魂中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因此必须要使统治者服从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正义。
4 结语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文明史上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本划时代巨著。虽然其中很多理论在用当代的价值观来评判之时,略显粗糙与陈腐,但是他对于政体运作模式的描述,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类似于“何为正义?”、“人治是否优于法治”等问题,成为了历代自然法学家热议的论题。这些理论就如古典自然法一样,是永恒、普遍、超验的。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
1 古希腊自然法
1.1 古希腊自然法产生的自然历史背景
从地理角度来看,古希腊四面环海,地势起伏平缓,土壤较为贫瘠,因此不利于农耕文明的产生。然而,古希腊的先民取长避短,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地中海气候与深水良港优势,发展手工工商业与海运贸易,此类重商主义的氛围烘焙了希腊人独特的海洋文明气质——独立、自由、理性、富有探索精神,形成了自然法产生所必备的人文主义内核。此外,古希腊所组成的岛屿星罗棋布,爱琴海深入内陆,各个区域由于上述客观因素,被硬生生的隔离开来,由此产生了希腊小国寡民的城市联盟——城邦。以西方民主的发源地雅典为例,历经梭伦、克里斯蒂尼、伯利克里等执政者的民主改革,雅典公民获得了一系列参政议政的权利。由此,城邦政治的权利主体由一人扩散到了全体公民,战争、媾和、缔结条约等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由此可见,畅所欲言的城邦民主削弱了个人独裁的力量,为正义、理性、秩序为特色的自然法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礎。
1.2 古希腊朴素自然法的形成及演进
早期的自然法学派均认可“法律即为正义”这一论述,因为自然法约束着立法者,其所立之法一定是符合正义与理性,但随着哲学辩证法思想的产生,许多学者开始对上述论断提出质疑,其中最为经典的便是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所写的《安提戈涅》。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与其母乱伦之后所生的女儿,她的两兄弟Poly和Eteo在争夺王位的过程中双双败亡,Poly的叔父Creon赚得渔翁之利,顺利登上王位。按照当时的法律,Eteo的行为违法,所以其尸首不能安葬,安葬者将被处以活埋的惩罚。但是安提戈涅在人性的驱使之下,仍旧冒死安葬了Eteo,这一行为引发了已登上王位的叔父的强烈不满,他说道:“这些法律是强大的,你必须服从它!”,这一强烈的戏剧冲突,揭示了当时自然法与人定法的矛盾,人定法在最为圆满的状态之下应该是完全符合自然理性的,但它不能作为正义的代名词,因为立法者有自己的私欲,加之在利益集团的引导之下,其所立之法极有可能偏离正义与理性,成为维护少数权贵的恶法。因此,普遍、永恒、稳定的正义与理性应该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最高尺度,那些将法等同于正义与理性的论断显而易见是片面武断的。
2 《理想国》中的朴素自然法思想
2.1 正义论
柏拉图对于探索正义内涵的方法,先从感性角度出发,通过设问与回答,分别驳斥三种错误的正义观。第一种情况下,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第二种情况,有人认为“正义一定是强者的利益”。柏拉图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否定:第一,“对强者有利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第二,正义不一定是当时强者的利益;第三,强者的利益包罗万象,正义只是一个方面。因此,正义应该是普遍、广义的,不应该以对象的强弱等级来划分其归属。第三种情况,正义被概括为“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最好的情况便是做了坏事不受惩罚,最坏的则是被处罚受罪之后无法报复,对此种情形的正义,柏拉图虽没有进行有力回击,但是却明确表示反对。
正义可以划分为“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两者都是理念正义,是个人与国家一切美德与操守的至上概括。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由三类人所组成的:具有立法、管理职能的统治者;秉承统治者意志,对内镇压,对外征战的辅助者以及第三类从事生产与商贸的生产者。只有当这三类人合理分工,各司其职之时,国家才能达到所谓的安定有序即正义。对于“个人正义”的论述,柏拉图也采用了与前述相似的分类法则。其将个人的灵魂分为理智、激情与欲望:理智指的是灵魂中理性的部分,用于思考与推理;激情与欲望都是非理性的部分,前者是愤怒的发泄口,后者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生理欲望时所产生的。
2.2 “哲王”政治
柏拉图将城邦政体划分为四种模式:寡头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首先,其余几种政体都是多人的联合执政,执政官的素养良莠不齐,尤其是民主政体,倘若代表主流意见的多数群体的思想都是愚昧无知的,那么苏格拉底被处死的情形就会经常出现,这将会极大的破坏城邦民主,导致公民趋向非理性。其次,相比于专制政体统治者的至高无上性,法律的地位在余下三类政体当中居于顶层。执政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个城邦的公民阶层都必须服从法的无上权威。若将法律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柏拉图在正义论战之中已经反驳过,强者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对强者有利的未必就是正义的,那么此时的法很有可能就是偏离理性与正义的恶法,服从恶法便是助纣为虐。再者,法在执行过程当中会受到多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对于那些无法节制欲望与激情的底层生产者而言,出于对于利益的考量,为“善”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权利的丧失,那么他们极有可能对法律进行“变通执行”;更有甚者,会打着正义的旗号,践踏他人的权利。当法丧失稳定性,沦为朝令夕改的工具,那么社会就无法围绕理性秩序所运转。
3 柏拉图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柏拉图的《理想国》为我们描绘了一副充满理性色彩的乌托邦主义,书中对正义、“哲王”政治的叙述开创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先河,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处时代的历史局限性,部分理论存在明显的纰漏。
3.1 正义论中的阶层固化思想
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柏拉图将雅典公民草率的分类为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三个等级,并且认为只有当各个等级的公民各司其职,心无僭越之意,才能达到国家正义。柏拉图作为财产丰厚的城邦公民,提出一系列带有歧视与偏见色彩的阶层思想也不足为奇了。
3.2 “哲王”政治中人治色彩过于浓重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将构筑美好城邦的未来寄托在“哲学”王身上,认为只有在接受哲学教育、掌握自然理性法则的公民才能成为城邦统治者的候选人,因此专制政体是最佳的选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柏拉图发现,要找到一个道德高尚、理性正义、品性优良的统治者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晚年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次等的统治方案,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由此可见,人治不可能完全取代法治,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即便是掌握玄妙自然法则的统治者,也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导致其决策与立法倾向的复杂化;加之人的内心有七情六欲的干扰,不可能时时刻刻都能使灵魂中的理性节制欲望与激情,因此必须要使统治者服从法律这一看得见的正义。
4 结语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文明史上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一本划时代巨著。虽然其中很多理论在用当代的价值观来评判之时,略显粗糙与陈腐,但是他对于政体运作模式的描述,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类似于“何为正义?”、“人治是否优于法治”等问题,成为了历代自然法学家热议的论题。这些理论就如古典自然法一样,是永恒、普遍、超验的。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