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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手段之一,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为便于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正确区分这两种方式。
【关键词】 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银行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241-01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有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由于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分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和第二性付款责任两种性质,因此银行保函可以分为两种:前者为独立性保函,后者为从属性保函。其中独立性保函又称为“见索即付保函”,是国际上采用较多的保函。本文要比较的就是这种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因为1879年美国联邦法律禁止美国国内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也相继作出类似规定,银行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这方面的业务,就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创立了具有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或未能履行投标义务时,开证行为其支付。
如今,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许多国家都得到广泛运用,而且由于二者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区分这两种担保方式是有一定意义的。其主要差异归纳如下:
1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和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规则)。由于备用信用证业务与跟单信用证的操作程序非常接近,因此它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UCP600)。此外,备用信用证还受《国际备用证统一惯例》(ISP98)和《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约束。在此要注意的是,并不是UCP6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只有UCP600中一些有关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依据ISP98时,备用信用证才受其管辖。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6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600,即只有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600原则解释和处理。
2 开立见索即付保函与开立备用信用证存在区别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备用证统一惯例》和美国银行界的习惯做法,开证银行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开立备用信用证。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保函是应第三方要求并由其负责而出具的,凭书面索赔书及单据赔付的付款承诺”。由此可以看到这个规定排除了担保人以自身的名义出具保函的情况。
3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不同
在1972年Barclays Bank D.O.C诉Mercantile National Bank一案中,法官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排除了备用信用证对对价的要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5条明确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虽然《458规则》中未明确规定开立保函是否要有对价,但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提供银行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对价是担保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按照英国的法律,担保合同若没有对价,就必须以蜡封签字的方式作成,否则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
4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保证受益人利益方面存在差异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若质疑国外开证行的资信,他往往会要求国外开证行委托一家设在本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备用信用证加以保兑,这样将来开证申请人一旦违约,受益人可以直接请求保兑人付款。备用信用证的保兑人和开证人都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备用信用证一旦得到保兑,受益人就拥有了双重的付款保证。
在担保业务中,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对保函加具保兑,经常的做法是进行间接担保。对间接保函中的受益人来说,它只能向出具保函的本地银行(担保行)索偿,而不能向国外申请人的银行索偿。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兑的备用信用证比间接保函更可靠。
5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偿付方式及到期地点上要求不同
见索即付保函业务中,受益人只有凭保函规定的文件到担保行,经过银行审核无误后才能得到付款,这样到期地点就在担保行的所在地。另外,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须在其有效期终止日之前或当日抵达担保行方为有效,其具体生效日期根据不同保函由有关当事人确定。相对而言,备用信用证的偿付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可以由开证行以外的第三方银行做议付等多种方式,因此其到期地点就不固定,既可在开证行的所在地,也可在受益人的所在地,还可以在除上述两地以外的其他地点。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这样受益人可以得到资金融通;见索即付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这个当事人可以付款,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综上所述,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手段的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实务做法上,即适用法律、开立、生效、偿付以及保证受益人利益等方面。因此,正确理解其差异,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景霖. 国际贸易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 国际结算[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郑春贤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6年5月
[4]杨沁琳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2003
【关键词】 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银行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241-01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有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由于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分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和第二性付款责任两种性质,因此银行保函可以分为两种:前者为独立性保函,后者为从属性保函。其中独立性保函又称为“见索即付保函”,是国际上采用较多的保函。本文要比较的就是这种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因为1879年美国联邦法律禁止美国国内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也相继作出类似规定,银行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这方面的业务,就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创立了具有保函性质的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或未能履行投标义务时,开证行为其支付。
如今,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许多国家都得到广泛运用,而且由于二者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区分这两种担保方式是有一定意义的。其主要差异归纳如下:
1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和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规则)。由于备用信用证业务与跟单信用证的操作程序非常接近,因此它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UCP600)。此外,备用信用证还受《国际备用证统一惯例》(ISP98)和《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约束。在此要注意的是,并不是UCP6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只有UCP600中一些有关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备用信用证的开立是依据ISP98时,备用信用证才受其管辖。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6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600,即只有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600原则解释和处理。
2 开立见索即付保函与开立备用信用证存在区别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备用证统一惯例》和美国银行界的习惯做法,开证银行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开立备用信用证。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保函是应第三方要求并由其负责而出具的,凭书面索赔书及单据赔付的付款承诺”。由此可以看到这个规定排除了担保人以自身的名义出具保函的情况。
3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不同
在1972年Barclays Bank D.O.C诉Mercantile National Bank一案中,法官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条排除了备用信用证对对价的要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5条明确规定:“开立信用证,或增加或修改其条款,可以没有对价。”虽然《458规则》中未明确规定开立保函是否要有对价,但按照英美法的传统理论提供银行保函必须要有对价才能生效。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对价是担保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按照英国的法律,担保合同若没有对价,就必须以蜡封签字的方式作成,否则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
4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保证受益人利益方面存在差异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若质疑国外开证行的资信,他往往会要求国外开证行委托一家设在本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备用信用证加以保兑,这样将来开证申请人一旦违约,受益人可以直接请求保兑人付款。备用信用证的保兑人和开证人都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备用信用证一旦得到保兑,受益人就拥有了双重的付款保证。
在担保业务中,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对保函加具保兑,经常的做法是进行间接担保。对间接保函中的受益人来说,它只能向出具保函的本地银行(担保行)索偿,而不能向国外申请人的银行索偿。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保兑的备用信用证比间接保函更可靠。
5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偿付方式及到期地点上要求不同
见索即付保函业务中,受益人只有凭保函规定的文件到担保行,经过银行审核无误后才能得到付款,这样到期地点就在担保行的所在地。另外,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须在其有效期终止日之前或当日抵达担保行方为有效,其具体生效日期根据不同保函由有关当事人确定。相对而言,备用信用证的偿付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可以由开证行以外的第三方银行做议付等多种方式,因此其到期地点就不固定,既可在开证行的所在地,也可在受益人的所在地,还可以在除上述两地以外的其他地点。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这样受益人可以得到资金融通;见索即付保函中则只有担保行这个当事人可以付款,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
综上所述,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手段的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实务做法上,即适用法律、开立、生效、偿付以及保证受益人利益等方面。因此,正确理解其差异,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徐景霖. 国际贸易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 国际结算[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郑春贤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分析》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6年5月
[4]杨沁琳 《论银行保函业务中的风险及控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