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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人们不断地发问:为什么“三公消费”久治不愈?为什么“一把手”总能轻而易举地搞腐败?我国有那么多的监督机关和反腐败制度,其作用哪里去了?对此,人们往往从当前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上找答案,其实,还有一个往往被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当前防治腐败中普遍存在着形式主义,而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有些防治腐败的监督制度往往被虚以应付的惯性做法弄走了样。我们虽然有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财产登记、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一系列好的党内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监督制度在执行中往往被一些与监督内容无关或者无益的做法改变了应有的本意,成了空有虚名的形式。例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旨在对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腐败问题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然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实施多年,却没有几个党政“一把手”被追究责任。再如,各级党委每年都召开民主生活会,本来是解决党内问题的监督方式,但往往开成了评功摆好会,尽是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空话、套话。可以说,坚持多年的民主生活会,基本形成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基本不起作用。查处大量的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起是通过民主生活会揭露出来的。
第二,部署防治腐败工作、订立防治腐败措施往往是唱虚功、作姿态重于抓落实。有的单位对贯彻落实上级防治腐败指示精神,谈认识很深刻,表态度很高调,制定一大堆“严禁”、一长串“不准”的条条规定,既没有具体限制,又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只有“哗众取宠之心,无解决实际问题之意”的做法,听起来抓得很紧,看似很严格,做起来却弹性很大,做与不做都能过得去,想搞腐败的仍可大胆地搞。这样的规章制度越多,形式主义就越严重,防治腐败就越乏力。
第三,在干部任用上,许多民主监督程序有时却成了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遮盖布”。有的部门在研究干部使用时,“一把手”定框子,常委做样子,看似集体研究,实则出于“一把手”意愿。即使是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升的,如果“一把手”不同意,就很难提起来。反之,只要“一把手”想提的,多数人不同意,最终也会得到提拔使用。有的“一把手”暗示人选后,让组织人事部门反复向其他成员“征求意见”、做工作,只有符合“一把手”的意图才能上会研究。有的部门早已在少数人中确定了拟用人选,但还要走一下民主考核、群众评议的程序,考评结果只是记在本子上,装在袋子里,难以进入决策。
第四,财权、物权监督在有些单位往往有名无实。一方面,有的把财务公开应走的程序简单化。一些需要集体研究的经费、物资使用决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只在小范围操作运行,从而使财权、物权有了逃避监督的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有些单位管钱管物主要岗位的人员,是领导的“放心人”,他们往往依附于领导的权力和感情,领导让怎么办就怎么办,人情大于规章。
要想有效地戒除防治腐败中的形式主义,必须紧紧瞄准人、财、物三种权力,在强化具体制衡关系上下功夫、想办法。一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放在责任追究上,像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那样,动真格的,在每个党政“一把手”头上悬挂一把“责任”利剑,促使各级党政“一把手”产生强大的工作压力和动力,就不会再搞形式主义。二是要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把每年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改为不定期进行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改变那种到期不得不开、虚以应付的习惯模式。要紧紧围绕党性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把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具体化,触及实质,使发言者无法回避问题,搞不成弹性。三是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制,让用人权力真正在群众视线中运行。根治用人权力监督上的形式主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状态,增大民主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形成“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良性机制。四是要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增加审计数量,对财、物有支配权力的人员都必须定期审计,群众有反映则随时审,使财权、物权不致滥用。
首先,有些防治腐败的监督制度往往被虚以应付的惯性做法弄走了样。我们虽然有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财产登记、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一系列好的党内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这些监督制度在执行中往往被一些与监督内容无关或者无益的做法改变了应有的本意,成了空有虚名的形式。例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旨在对工作不负责、失职渎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腐败问题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然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实施多年,却没有几个党政“一把手”被追究责任。再如,各级党委每年都召开民主生活会,本来是解决党内问题的监督方式,但往往开成了评功摆好会,尽是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空话、套话。可以说,坚持多年的民主生活会,基本形成制度,基本流于形式,基本不起作用。查处大量的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起是通过民主生活会揭露出来的。
第二,部署防治腐败工作、订立防治腐败措施往往是唱虚功、作姿态重于抓落实。有的单位对贯彻落实上级防治腐败指示精神,谈认识很深刻,表态度很高调,制定一大堆“严禁”、一长串“不准”的条条规定,既没有具体限制,又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只有“哗众取宠之心,无解决实际问题之意”的做法,听起来抓得很紧,看似很严格,做起来却弹性很大,做与不做都能过得去,想搞腐败的仍可大胆地搞。这样的规章制度越多,形式主义就越严重,防治腐败就越乏力。
第三,在干部任用上,许多民主监督程序有时却成了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遮盖布”。有的部门在研究干部使用时,“一把手”定框子,常委做样子,看似集体研究,实则出于“一把手”意愿。即使是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升的,如果“一把手”不同意,就很难提起来。反之,只要“一把手”想提的,多数人不同意,最终也会得到提拔使用。有的“一把手”暗示人选后,让组织人事部门反复向其他成员“征求意见”、做工作,只有符合“一把手”的意图才能上会研究。有的部门早已在少数人中确定了拟用人选,但还要走一下民主考核、群众评议的程序,考评结果只是记在本子上,装在袋子里,难以进入决策。
第四,财权、物权监督在有些单位往往有名无实。一方面,有的把财务公开应走的程序简单化。一些需要集体研究的经费、物资使用决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只在小范围操作运行,从而使财权、物权有了逃避监督的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有些单位管钱管物主要岗位的人员,是领导的“放心人”,他们往往依附于领导的权力和感情,领导让怎么办就怎么办,人情大于规章。
要想有效地戒除防治腐败中的形式主义,必须紧紧瞄准人、财、物三种权力,在强化具体制衡关系上下功夫、想办法。一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放在责任追究上,像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那样,动真格的,在每个党政“一把手”头上悬挂一把“责任”利剑,促使各级党政“一把手”产生强大的工作压力和动力,就不会再搞形式主义。二是要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把每年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改为不定期进行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改变那种到期不得不开、虚以应付的习惯模式。要紧紧围绕党性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把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具体化,触及实质,使发言者无法回避问题,搞不成弹性。三是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制,让用人权力真正在群众视线中运行。根治用人权力监督上的形式主义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打破干部工作神秘化状态,增大民主程度、开放程度和群众参与程度,形成“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良性机制。四是要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增加审计数量,对财、物有支配权力的人员都必须定期审计,群众有反映则随时审,使财权、物权不致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