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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自治权的行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和补充规定,规范和调整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在立法自治权的实践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对民族立法自治权进行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民族立法自治权的实践活动进行规范与健全,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