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师、学者熊美英博士(Dr. Mei Gechlik)是我几年前认识的好友,也是我的导师,我是她斯坦福法学院中国指导性案例项目(China Guiding Case Project of Stanford Law School),以下简称CGCP) 的团队成员。该项目主要研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她用了八年时间创立、发展、壮大该项目,让美国及其他国家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社会的进步。
Stanford CGCP的诞生
熊美英博士来自中国香港,来美国发展前已经是香港的终身法学教授了。但她希望再念一个法学博士, 之后便来到斯坦福大学求学,拿到了JSD(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位。她博士期间的研究课题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对该方面的进展一直非常关注。
时间回到2010年,那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各级法院可以参考的指导性案例。并且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熊博士的直觉告诉她这是一项重要的中国司法改革,于是随即展开研究,并拜访了一些她认识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他们都对于这项新出台的规定给予了积极的反馈。熊博士和他们都认为,推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是统一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如果对于非常相似的案件,上海的法院这样判决,四川的法院那样判决,会有很大问题。而大家都按照指导性案例判决,就会统一法律的适用。她坚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这个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很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她愿意为它倾心研究。她向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讲述了自己的研究想法,希望在斯坦福法学院成立一个相应的项目(China Guiding Case Project of Stanford Law School),很快便得到了支持。
2010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三个月后,CGCP在位于美国西海岸的斯坦福校园内成立了。
CGCP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给予非常正面的评价,肯定中国司法改革的努力,认为它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比如第40号案例对工伤的认定,更加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在“劳动场所”和“工作时间”方面的认定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
该案例涉及原告(天津中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一员工)某日上午受其所属公司指派由公司所在地(某一商业中心八楼)前往商业中心院内公司的红旗轿车处,并开车去北京机场接人。但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口处时,脚下一滑导致摔伤。对于原告的受伤情况,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而原告则上诉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决定,并请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在说理、举证层面,原告认为这属于工伤,因此应由所属公司赔偿;但被告辩称该员工因外出期间受伤,且是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导致摔伤的,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并无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为工伤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这个事情法院该怎么判呢?
后来法院在判决时,强调要明确“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 的定义。首先,因为原告为了完成被告要求的开车接人的工作,按指示必须开公司的轿车,并且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下至一楼进去汽车驾驶室,整个行为与他接受到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即使原告在工作中行走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是“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因此该案件被法院裁判为工伤,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
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件看出,当员工受伤并不直接是在公司的办公室内,应如何决定是否受伤是在 “工作场所”, 出于“工作原因”。法院的判决逻辑推理清晰、严密,弥补了立法上的漏洞,明确了工伤保险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所以这个案件被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挑選为一个指导性案例。这样在遇到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出于“工作原因”的争议时,国内的其他类似案件可以参照这个案例的判决情况。
事实上,后续有九个案件都参考了指导性案例40号的判决。详情请见案例链接:https://cgc.law.stanford.edu/zh-hans/guiding-cases/guiding-case-40/
CGCP的发展壮大
创立之初,CGCP团队还很小,并且仅专注于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选出的指导性案例进行专业的翻译。但熊博士很快发现,不能仅仅停留在翻译上。于是在对一些案例翻译之后,她还会自己或请一些专家进行评论,并发表在CGCP网站上。随着时间的推进,她也发现需要更多的人来帮忙。于是她问自己:为什么只让这个项目停留在斯坦福法学院呢?为什么不让斯坦福法学院之外更多的感兴趣的法学生或法律从业者参与进来?
在团队尝试向外拓展之时,很多法律相关人士觉得项目很有使命感,都很有兴趣地参与进来。熊博士会根据他们学习和研究的内容,兴趣与特长,安排他们不同的任务。比如一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同学,她是看着他从刚进入大学校门,到如今即将博士毕业。她鼓励他在北大求学期间,为项目采访一些法学教授,分享他们对案例指导制度、中美法相关的见解,并且为他创造机会,让他在美国的研讨会中发言等。这位即将毕业的学生最近还给她发了封邮件,感谢说参与到CGCP的团队这些年,是非常宝贵的经历。这学生快要成为法学院的老师了。这八年来,有许多刚开始进入项目帮忙的志愿者,通过与项目共同成长,已经变成在中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了。
CGCP历经八年的发展,如今已是接近200人的团队,其成员包括中美法学院的学生、律师等在职法律专业人士。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工作高效。比如对于某一案例的中翻英这个任务,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成果,会有一个CGCP内部的小团队去做。小团队里较初级的成员先做基本的翻译工作,有经验的高级成员再进行修改、给予反馈,最后再由熊博士把关定稿。 CGCP如今已经拥有自己的官方期刊China Law Connect《中国法律连接》(ISSN 2576-1927(印刷版);ISSN 2576-1935(在线版)),并且内容范围从法律扩展到更宽阔的领域,因为熊博士认为,要为中美两方法律意见交换互惠出一份力,不能仅限于指导性案例层面。她曾请到了美国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家Eli-Shaoul Khedouri分享如何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而在3月出版的这4期是“一带一路”倡议最新的跟进、深入的解读。
有人曾经问过她,CGCP研究、出版的成果是仅仅给中国外的人看的吗?她说不是,成果都是中英双语发表,团队欢迎国内外甚至是全世界的不同读者关注。她给我举了团队对于一个案例——指导案例78号——所做的工作。指导案例78号是关于腾讯的反垄断案,她与数位成员先把原中文版翻译成为高质量的英文,在还未完成全部翻译时,她就问美国的一位法官 John M Walker,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能否写一篇文章评论一下这个指导性案例。即使Walker法官还没有看到她完成的英文版, 就欣然答应了。Walker法官和其他一些法律专家的评论被刊登在CGCP官网China Cases Insights的栏目中(详情请见网页链接:https://cgc.law.stanford.edu/commentaries/1-insights-2017-john-walker/)。Walker 法官的评论被用作China Cases Insights这个系列的引子。他当时的评论是:“第78号案例把反垄断运用到了一个很新的领域:因特网;而且其中推理部分非常好。这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官都会很有用。” 当团队把Walker法官的评论文章原文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之后,也让国内的法律人士看到了美国法律界这边对中国推出的指导性案例的积极评价。
CGCP的启示意义
在熊博士的叙述中,我也逐渐开始重新解读团队期刊的名称:China Law Connect。是的,期刊的意义乃至CGCP的意义,关键在于Connect,只要关于中国法律甚至经济、科技等议题,团队都在积极分享。
另一方面,在我心里,CGCP所体现的连接、共享的价值,正积极构建着一个美国司法界、学术界对中国司法改革了解的渠道。
熊博士也向我骄傲地展示了关于CGCP慢慢壮大的数据:到2018年6月份为止,CGCP 官方网站的积极用户达到了七万五千人,到现在已经有超过十万积极用户了。团队对积极用户进行了地域统计,想知道他们是来自亚洲、美国,还是欧洲?统计的结果是大部分的用户都来自亚洲国家和美国,当然也有非洲、拉丁美洲的用户。在采访当天,熊博士说根据当天早上刚做完的最新地域统计,发现中国用户首次超过了美国这边的用户。
除了带领CGCP外,熊美英博士还在斯坦福教授关于中国法律的课程,把CGCP的研究融入教学中,也把有兴趣的学生带进CGCP中。我自己也非常幸运地被熊博士邀请到她的课堂上课,体验一下她生动、有趣、多样的课堂模式。
比如我去的第一节课,是她所教授的China Law and Business的其中一节,当时讲到了中国宪法的发展进程。她结合不同时期的历史发展背景,经济等情况,以一种生动的方式介绍中国的宪法的发展。尤其,她会对比宪法每一次的前后改变,是如何由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形势所促成的,而不是仅仅给学生呈现最后的定稿,比如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立,它不是凭空出现,而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发展需要决定的。所以学生们就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作为课堂作业之一,学生也会形成不同的學习小组,去探索某一时间段中国宪法的改变。
我去的第二节课,熊美英博士请到了以色列驻西北太平洋总领事Shlomi Kofman对中以政治、经贸、科技方面的合作进行分享。在来到课堂时,我发现了除了本来China Law and Business课堂上的学生,还有斯坦福法学院其他的学生,以及斯坦福商学院,斯坦福东亚研究项目的学生,还有和外交官同行而来的其他以色列专家。在课堂上,以色列外交官向我们介绍了中国和以色列合作的历史,尤其是近几年的经贸合作,让我从一个新的渠道和角度了解到原来中国在外交事业尤其经济、科技方面有这样丰富的合作。具体来说,我了解到中以形成了一个包括政府、研究机构、创业公司及孵化器、中型企业、跨国企业、各种基金在内的优良生态系统。两国互相的资本输出、科技输出都在增加,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于我和其他学生而言,我们了解了最新的国与国合作的动态,也拓宽了视野。
CGCP历经八年的发展,如今已是接近200人的团队,其成员包括中美法学院的学生、律师等在职法律专业人士。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工作高效。
CGCP历经八年的发展,如今已是接近200人的团队,其成员包括中美法学院的学生、律师等在职法律专业人士。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工作高效。
海外
CGCP这八年来创立、壮大的过程,也让我静静思考:它是不是也体现了一种新型的学术研究方法、趋势呢?对于日益发展壮大的中国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科技和社会等方面,有无穷的可研究的领域,一些领域的相关发展还相对薄弱,却也提供了许多机会让感兴趣的年轻人施展才华。并且,当选定一个方向,坚信让自己充满激情的研究初衷,专注地从事,也许会经历困难,但也会收获鼓励与支持,从默默无闻走向卓越。就好像一颗在土壤中小小的种子,数年之后,风吹雨打,但终究会枝繁叶茂,成长为参天大树。
责任编辑:钟鑫
Stanford CGCP的诞生
熊美英博士来自中国香港,来美国发展前已经是香港的终身法学教授了。但她希望再念一个法学博士, 之后便来到斯坦福大学求学,拿到了JSD(学术型法学博士)学位。她博士期间的研究课题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对该方面的进展一直非常关注。
时间回到2010年,那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各级法院可以参考的指导性案例。并且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熊博士的直觉告诉她这是一项重要的中国司法改革,于是随即展开研究,并拜访了一些她认识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他们都对于这项新出台的规定给予了积极的反馈。熊博士和他们都认为,推出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目的是统一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如果对于非常相似的案件,上海的法院这样判决,四川的法院那样判决,会有很大问题。而大家都按照指导性案例判决,就会统一法律的适用。她坚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这个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很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她愿意为它倾心研究。她向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讲述了自己的研究想法,希望在斯坦福法学院成立一个相应的项目(China Guiding Case Project of Stanford Law School),很快便得到了支持。
2010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三个月后,CGCP在位于美国西海岸的斯坦福校园内成立了。
CGCP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给予非常正面的评价,肯定中国司法改革的努力,认为它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比如第40号案例对工伤的认定,更加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在“劳动场所”和“工作时间”方面的认定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
该案例涉及原告(天津中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一员工)某日上午受其所属公司指派由公司所在地(某一商业中心八楼)前往商业中心院内公司的红旗轿车处,并开车去北京机场接人。但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口处时,脚下一滑导致摔伤。对于原告的受伤情况,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而原告则上诉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决定,并请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在说理、举证层面,原告认为这属于工伤,因此应由所属公司赔偿;但被告辩称该员工因外出期间受伤,且是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导致摔伤的,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并无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为工伤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这个事情法院该怎么判呢?
后来法院在判决时,强调要明确“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 的定义。首先,因为原告为了完成被告要求的开车接人的工作,按指示必须开公司的轿车,并且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下至一楼进去汽车驾驶室,整个行为与他接受到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即使原告在工作中行走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是“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因此该案件被法院裁判为工伤,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
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件看出,当员工受伤并不直接是在公司的办公室内,应如何决定是否受伤是在 “工作场所”, 出于“工作原因”。法院的判决逻辑推理清晰、严密,弥补了立法上的漏洞,明确了工伤保险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所以这个案件被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挑選为一个指导性案例。这样在遇到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出于“工作原因”的争议时,国内的其他类似案件可以参照这个案例的判决情况。
事实上,后续有九个案件都参考了指导性案例40号的判决。详情请见案例链接:https://cgc.law.stanford.edu/zh-hans/guiding-cases/guiding-case-40/
CGCP的发展壮大
创立之初,CGCP团队还很小,并且仅专注于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选出的指导性案例进行专业的翻译。但熊博士很快发现,不能仅仅停留在翻译上。于是在对一些案例翻译之后,她还会自己或请一些专家进行评论,并发表在CGCP网站上。随着时间的推进,她也发现需要更多的人来帮忙。于是她问自己:为什么只让这个项目停留在斯坦福法学院呢?为什么不让斯坦福法学院之外更多的感兴趣的法学生或法律从业者参与进来?
在团队尝试向外拓展之时,很多法律相关人士觉得项目很有使命感,都很有兴趣地参与进来。熊博士会根据他们学习和研究的内容,兴趣与特长,安排他们不同的任务。比如一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同学,她是看着他从刚进入大学校门,到如今即将博士毕业。她鼓励他在北大求学期间,为项目采访一些法学教授,分享他们对案例指导制度、中美法相关的见解,并且为他创造机会,让他在美国的研讨会中发言等。这位即将毕业的学生最近还给她发了封邮件,感谢说参与到CGCP的团队这些年,是非常宝贵的经历。这学生快要成为法学院的老师了。这八年来,有许多刚开始进入项目帮忙的志愿者,通过与项目共同成长,已经变成在中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了。
CGCP历经八年的发展,如今已是接近200人的团队,其成员包括中美法学院的学生、律师等在职法律专业人士。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工作高效。比如对于某一案例的中翻英这个任务,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成果,会有一个CGCP内部的小团队去做。小团队里较初级的成员先做基本的翻译工作,有经验的高级成员再进行修改、给予反馈,最后再由熊博士把关定稿。 CGCP如今已经拥有自己的官方期刊China Law Connect《中国法律连接》(ISSN 2576-1927(印刷版);ISSN 2576-1935(在线版)),并且内容范围从法律扩展到更宽阔的领域,因为熊博士认为,要为中美两方法律意见交换互惠出一份力,不能仅限于指导性案例层面。她曾请到了美国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家Eli-Shaoul Khedouri分享如何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而在3月出版的这4期是“一带一路”倡议最新的跟进、深入的解读。
有人曾经问过她,CGCP研究、出版的成果是仅仅给中国外的人看的吗?她说不是,成果都是中英双语发表,团队欢迎国内外甚至是全世界的不同读者关注。她给我举了团队对于一个案例——指导案例78号——所做的工作。指导案例78号是关于腾讯的反垄断案,她与数位成员先把原中文版翻译成为高质量的英文,在还未完成全部翻译时,她就问美国的一位法官 John M Walker,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能否写一篇文章评论一下这个指导性案例。即使Walker法官还没有看到她完成的英文版, 就欣然答应了。Walker法官和其他一些法律专家的评论被刊登在CGCP官网China Cases Insights的栏目中(详情请见网页链接:https://cgc.law.stanford.edu/commentaries/1-insights-2017-john-walker/)。Walker 法官的评论被用作China Cases Insights这个系列的引子。他当时的评论是:“第78号案例把反垄断运用到了一个很新的领域:因特网;而且其中推理部分非常好。这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官都会很有用。” 当团队把Walker法官的评论文章原文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之后,也让国内的法律人士看到了美国法律界这边对中国推出的指导性案例的积极评价。
CGCP的启示意义
在熊博士的叙述中,我也逐渐开始重新解读团队期刊的名称:China Law Connect。是的,期刊的意义乃至CGCP的意义,关键在于Connect,只要关于中国法律甚至经济、科技等议题,团队都在积极分享。
另一方面,在我心里,CGCP所体现的连接、共享的价值,正积极构建着一个美国司法界、学术界对中国司法改革了解的渠道。
熊博士也向我骄傲地展示了关于CGCP慢慢壮大的数据:到2018年6月份为止,CGCP 官方网站的积极用户达到了七万五千人,到现在已经有超过十万积极用户了。团队对积极用户进行了地域统计,想知道他们是来自亚洲、美国,还是欧洲?统计的结果是大部分的用户都来自亚洲国家和美国,当然也有非洲、拉丁美洲的用户。在采访当天,熊博士说根据当天早上刚做完的最新地域统计,发现中国用户首次超过了美国这边的用户。
除了带领CGCP外,熊美英博士还在斯坦福教授关于中国法律的课程,把CGCP的研究融入教学中,也把有兴趣的学生带进CGCP中。我自己也非常幸运地被熊博士邀请到她的课堂上课,体验一下她生动、有趣、多样的课堂模式。
比如我去的第一节课,是她所教授的China Law and Business的其中一节,当时讲到了中国宪法的发展进程。她结合不同时期的历史发展背景,经济等情况,以一种生动的方式介绍中国的宪法的发展。尤其,她会对比宪法每一次的前后改变,是如何由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形势所促成的,而不是仅仅给学生呈现最后的定稿,比如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立,它不是凭空出现,而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发展需要决定的。所以学生们就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作为课堂作业之一,学生也会形成不同的學习小组,去探索某一时间段中国宪法的改变。
我去的第二节课,熊美英博士请到了以色列驻西北太平洋总领事Shlomi Kofman对中以政治、经贸、科技方面的合作进行分享。在来到课堂时,我发现了除了本来China Law and Business课堂上的学生,还有斯坦福法学院其他的学生,以及斯坦福商学院,斯坦福东亚研究项目的学生,还有和外交官同行而来的其他以色列专家。在课堂上,以色列外交官向我们介绍了中国和以色列合作的历史,尤其是近几年的经贸合作,让我从一个新的渠道和角度了解到原来中国在外交事业尤其经济、科技方面有这样丰富的合作。具体来说,我了解到中以形成了一个包括政府、研究机构、创业公司及孵化器、中型企业、跨国企业、各种基金在内的优良生态系统。两国互相的资本输出、科技输出都在增加,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于我和其他学生而言,我们了解了最新的国与国合作的动态,也拓宽了视野。
CGCP历经八年的发展,如今已是接近200人的团队,其成员包括中美法学院的学生、律师等在职法律专业人士。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工作高效。
CGCP历经八年的发展,如今已是接近200人的团队,其成员包括中美法学院的学生、律师等在职法律专业人士。团队内部分工明确,工作高效。
海外
CGCP这八年来创立、壮大的过程,也让我静静思考:它是不是也体现了一种新型的学术研究方法、趋势呢?对于日益发展壮大的中国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科技和社会等方面,有无穷的可研究的领域,一些领域的相关发展还相对薄弱,却也提供了许多机会让感兴趣的年轻人施展才华。并且,当选定一个方向,坚信让自己充满激情的研究初衷,专注地从事,也许会经历困难,但也会收获鼓励与支持,从默默无闻走向卓越。就好像一颗在土壤中小小的种子,数年之后,风吹雨打,但终究会枝繁叶茂,成长为参天大树。
责任编辑: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