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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难以把握的内容。本文提出,应当区分并适用不同的标准判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一是"服务型行政标准",适用于解决"什么是可以公开的"问题;其二是"司法审查标准",适用于解决"什么是应当公开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形确定并正确运用相应的判断标准,对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正确裁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