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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明确了执行时间和要求(1)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废除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GB6763-2000及JC518-1993(96)第三个标准。(2)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3)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的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4)装修材料生产企业应按本标准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放射水平类别(即属于A类、B类或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