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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现的新情况
1.2005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未明确农机部门的上路检查权、纠正违法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导致农机部门工作难以开展,执法行为没有明确,农机监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县乡以下道路是上道路拖拉机的集中地,也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薄弱环节,上述三权不明确,对农机部门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管理不利。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监管的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监控难度大。拖拉机分布在农村千家万户,是农民主要货运及出行代步工具,而交警主要精力都放在监控城市道路和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和乡村集市基本没法监控,委托以来,农机监理部门一直负责管理县、乡、村、屯道路,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当地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道路交通安全从根本上应该是人、车、路“三位一体”来抓,其中人是第一位的。通过管好人去管好车、管好路,只有管住人才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由农机部门对拖拉机管机又管人,但未明确农机部门的上路检查权、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以致农机监理人员在纠正乡村道路违法现象时,有的机手有恃无恐地对农机监理人员说:我违法了,但你管不着,去叫交通警察来管吧。每当发生交通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部门都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和委屈。很多时候,尽管事故是在机车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因机手操作不当引发的,但不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认为农机监理部门也有一份责任。农机部门的解释是,我们不能上路,无法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控,这种有能力管而没权管,没权管又要担责任的状况,使农机监理部门有苦难言。
2.农机部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正常待遇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拖拉机管理的权力和职责,需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去具体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多年建设,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形成了县级有农机安全监理站,乡(镇)有农机管理服务站,同时配备专职监理人员,但农机站的人、财、物权都在乡(镇)政府、农机监理人员经常被抽调搞中心工作,无法保证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机监理机构目前的状况有的是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都不属行政执法机构,未列入公务员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公务员不得执法,这就是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正常待遇不完善。因此,各级政府应把农机监理机关纳入行政执法单位实施公务员管理,作为当前迫在眉睫的战略性任务。
3.农机部门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缺乏保障措施
主要是农机执法统一着装问题没有解决。农机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没有执法形象,工作难度加大,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面对的是拖拉机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对这些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穿着便装去执法,与交通警察执法一对比,拖拉机驾驶员根本不可能理会。农机执法专用车又没配置警报器及标志灯具,在执法和处理事故时十分不便,根本树立不起农机执法形象。
4.在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在执行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过程中,由于保险部门收取的保险费太高,增幅随意性太大,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很难落实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无法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落实到每一台拖拉机上。
5.农机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市、县农机监理所、站虽然是当地财政拨款单位,但拨款仅是人员工资,只能勉强养人、无力开展业务,处在“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状态。使本来具有刚性特征的农机行政执法眼下成了“软执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6.机动车实行安全技术检验与驾驶员培训社会化后给农机监理部门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挑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驾驶培训社会化后给农机部门带来了发展机遇。由于培训与检测工作本身与汽车类同,有的地方在拖拉机检测与培训职能基础上取得开展汽车技术检验与驾驶培训的资格,利用本身拖拉机驾驶员的生源,在社会化后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与驾驶培训同样也将面临社会化问题,这将给农机部门带来挑战。对拖拉机的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农业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完成拖拉机的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要从技术要求和人员配置上加强管理,要加大对农机培训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面临社会化的竞争,要从师资、设备、设施、场地等提高竞争能力,争取通过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维修、保养的资质,否则农机监理部门将会失去一个大好的发展机遇。
二、解决新问题的一些建议
云南是一个农业省,各种类型拖拉机遍布在广大的农村中,面广线长,直接涉及到“三农”问题。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赋予了农业(农机)部门的相关职权,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否则,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将是一句空话,为此建议:
1.要明确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定位于行政执法机构。定性于行政单位,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妥善解决好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这一点我省做得不够,已将超过20千瓦整体式拖拉机全部移交公安部门管理。今后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新机型的准入机制,搞好拖拉机的资源配置,要积极搞好拖拉机普查,摸清家底,理清思路,找准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的切入口,加大实行全面监理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3.要依法明确农机部门上路(县、乡、村道路)的检查权,纠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同时要尽快解决好农机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明确农机部门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路检路查的力度,有效的减少拖拉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乡(镇)一级设立农机安全监理分站,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5.要努力争取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立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增加农机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6.要从重视“三农”问题的角度尽快出台统一的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收费标准,克服目前出现的保险费过高,随意提高标准和各地不统一的现象。
7.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作重心下沉,防线前移为切入口,创建“农机安全村”。要积极争取把创建工作由部门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以点带面,使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深入到广大农村,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改善,让广大农民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达到齐抓共管的格局。同时要把创建工作作为建立农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切入点,作为构筑农机安全“宣传、检审、监控”三大防线的落脚点,最终实现农机全面监理,促进农机监理事业的全面发展。
8.农机监理部门要扎实工作,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加大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的素质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办事效益和服务质量,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管理,对农机监理人员做出相应规定,要用全新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理念实施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权,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作出贡献。
1.2005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未明确农机部门的上路检查权、纠正违法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导致农机部门工作难以开展,执法行为没有明确,农机监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县乡以下道路是上道路拖拉机的集中地,也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薄弱环节,上述三权不明确,对农机部门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管理不利。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监管的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监控难度大。拖拉机分布在农村千家万户,是农民主要货运及出行代步工具,而交警主要精力都放在监控城市道路和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和乡村集市基本没法监控,委托以来,农机监理部门一直负责管理县、乡、村、屯道路,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当地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道路交通安全从根本上应该是人、车、路“三位一体”来抓,其中人是第一位的。通过管好人去管好车、管好路,只有管住人才能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由农机部门对拖拉机管机又管人,但未明确农机部门的上路检查权、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以致农机监理人员在纠正乡村道路违法现象时,有的机手有恃无恐地对农机监理人员说:我违法了,但你管不着,去叫交通警察来管吧。每当发生交通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部门都要承受很大的压力和委屈。很多时候,尽管事故是在机车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因机手操作不当引发的,但不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认为农机监理部门也有一份责任。农机部门的解释是,我们不能上路,无法进行有效的安全监控,这种有能力管而没权管,没权管又要担责任的状况,使农机监理部门有苦难言。
2.农机部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正常待遇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拖拉机管理的权力和职责,需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去具体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多年建设,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形成了县级有农机安全监理站,乡(镇)有农机管理服务站,同时配备专职监理人员,但农机站的人、财、物权都在乡(镇)政府、农机监理人员经常被抽调搞中心工作,无法保证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机监理机构目前的状况有的是全额拨款,有的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都不属行政执法机构,未列入公务员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公务员不得执法,这就是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正常待遇不完善。因此,各级政府应把农机监理机关纳入行政执法单位实施公务员管理,作为当前迫在眉睫的战略性任务。
3.农机部门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缺乏保障措施
主要是农机执法统一着装问题没有解决。农机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没有执法形象,工作难度加大,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面对的是拖拉机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对这些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穿着便装去执法,与交通警察执法一对比,拖拉机驾驶员根本不可能理会。农机执法专用车又没配置警报器及标志灯具,在执法和处理事故时十分不便,根本树立不起农机执法形象。
4.在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在执行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过程中,由于保险部门收取的保险费太高,增幅随意性太大,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很难落实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无法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落实到每一台拖拉机上。
5.农机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市、县农机监理所、站虽然是当地财政拨款单位,但拨款仅是人员工资,只能勉强养人、无力开展业务,处在“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状态。使本来具有刚性特征的农机行政执法眼下成了“软执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6.机动车实行安全技术检验与驾驶员培训社会化后给农机监理部门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挑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驾驶培训社会化后给农机部门带来了发展机遇。由于培训与检测工作本身与汽车类同,有的地方在拖拉机检测与培训职能基础上取得开展汽车技术检验与驾驶培训的资格,利用本身拖拉机驾驶员的生源,在社会化后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与驾驶培训同样也将面临社会化问题,这将给农机部门带来挑战。对拖拉机的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农业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完成拖拉机的技术检验和维修保养。要从技术要求和人员配置上加强管理,要加大对农机培训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面临社会化的竞争,要从师资、设备、设施、场地等提高竞争能力,争取通过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维修、保养的资质,否则农机监理部门将会失去一个大好的发展机遇。
二、解决新问题的一些建议
云南是一个农业省,各种类型拖拉机遍布在广大的农村中,面广线长,直接涉及到“三农”问题。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赋予了农业(农机)部门的相关职权,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否则,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将是一句空话,为此建议:
1.要明确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定位于行政执法机构。定性于行政单位,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妥善解决好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这一点我省做得不够,已将超过20千瓦整体式拖拉机全部移交公安部门管理。今后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新机型的准入机制,搞好拖拉机的资源配置,要积极搞好拖拉机普查,摸清家底,理清思路,找准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的切入口,加大实行全面监理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3.要依法明确农机部门上路(县、乡、村道路)的检查权,纠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同时要尽快解决好农机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明确农机部门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路检路查的力度,有效的减少拖拉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4.乡(镇)一级设立农机安全监理分站,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5.要努力争取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立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增加农机执法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6.要从重视“三农”问题的角度尽快出台统一的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收费标准,克服目前出现的保险费过高,随意提高标准和各地不统一的现象。
7.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作重心下沉,防线前移为切入口,创建“农机安全村”。要积极争取把创建工作由部门行为提升为政府行为,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以点带面,使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深入到广大农村,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环境进一步改善,让广大农民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达到齐抓共管的格局。同时要把创建工作作为建立农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切入点,作为构筑农机安全“宣传、检审、监控”三大防线的落脚点,最终实现农机全面监理,促进农机监理事业的全面发展。
8.农机监理部门要扎实工作,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加大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的素质培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办事效益和服务质量,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农机监理人员的管理,对农机监理人员做出相应规定,要用全新的精神面貌和管理理念实施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权,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