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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复审直撤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了某些情况下实审和复审对公知常识认定的不一致,分析实审对公知常识认定错误的原因,认为实质审查员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认定公知常识,应当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该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带来的技术效果,不能轻易将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发明点认定为公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