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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有清一代,商人们在长期的商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多彩的商事习惯,同时也积极地建立公所、会馆这类行会组织并制定行会规约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清代律典中为数不多的几条律例以及地方官府判决是清代行规制定的基础,但同时也给商人们留下了很大的立法空间。由律文引申出的自愿原则被官府作为审查与监督行会与行规的标准。这些都使得清代的行会规约体现出了很高的自治性。国家权力不过多介入商业社会,政府充分尊重商人们的自治精神,这在当下仍有一定的价值。